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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经营活动,并最终丧失其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九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的解散

1.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经营活动,并最终丧失其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

2.公司解散的原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当然,如果股东在此时不愿意解散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下去。决定不解散公司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会议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来解散公司,这与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续公司存续一样,股东也同样有权利提前解散公司。

(3)公司合并、分立。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导致被吸收、被拆分的公司无法继续存续时,就需要解散这些公司,以实现公司合并、分立的目的。

(4)被依法强制解散。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主要是指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这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公司解散的后果

公司解散后,公司将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取代公司内部原来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处理内外事务,公司成为清算中的公司。此外,清算期间,公司虽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法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 公司的清算

1.公司清算与公司清算组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并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一系列行为。

公司清算组是依法设立的负责实施上述清算活动的执行人。清算组并非公司特设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清算组组成人员除公司股东外,还包括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会计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等。

2.清算组的职权

依照法律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①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 通知、公告债权人;③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⑤ 清理债权、债务;⑥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程序

(1)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3)处置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结束。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引例解析

本案涉及公司分立时公司债务承担问题。本案中A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将公司分割为B、C两个新的公司,为公司的新设分立,属于有效分立。但在处理原A公司遗留债务问题上存在问题。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在分立前并未与D公司就债务清偿达成任何协议,因此,B、C公司应对原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要术语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股权转让 股东出资 独立董事 公司债 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 公司变更 公司清算组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公司设立的条件。

(2)对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何异同。

(3)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异同。

(4)简述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含义。

(5)简述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6)如何理解公司治理结构?

(7)简述公司债的发行。

(8)公司债的转让与转换有何区别?

(9)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注释】

[1]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 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45.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人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即只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才享有依法取得、重新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同时,法律不允许宅基地自由买卖,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对公司的出资。

[5]柯芳枝.公司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84.

[6]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 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45.

[7]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 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68.

[8]石少侠.公司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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