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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此为各国和地区立法的通例。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程序一般不作具体规定,而是准用国内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在清算期间,不得转移至境外,除清算人为执行清算事务外,并不得加以处分。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此为各国和地区立法的通例。就清算的程序来说,我国《公司法》未作具体规定,结合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大体经历如下步骤:

(1)确立清算人。谁来担任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人,各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不一。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80条规定,由外国公司在境内的负责人或分公司的经理人为清算人,而不分解散的原因有何不同。[3]《日本商法典》第485条则规定,在强制解散的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选任清算人。

(2)依据外国公司的性质,准用公司法关于各类公司的清算程序。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程序一般不作具体规定,而是准用国内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由于国内公司的组织形态不同,其清算程序也不同,因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清算时,应依其组织形态,适用国内不同公司形态的清算程序。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在清算期间,不得转移至境外,除清算人为执行清算事务外,并不得加以处分。我国《公司法》第198条也有类似规定。

(4)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对此问题却未作规定,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82条规定,外国公司在台湾境内的负责人或分公司的经理人,应当对分支机构的债务与外国公司一起负连带责任。

【注释】

[1]外国立法例上,并非所有的公司均以营利为目的,如美国,非以营利为目的之团体如学术团体、公益团体等都采公司之组织,而使用公司之名称。转引自柯芳枝:《公司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617页。

[2]柯芳枝:《公司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680页。

[3]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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