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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清算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章程是全体所有者、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行动纲领,必须得到共同遵守。企业的自有经营财产是指企业在成立时由出资人认缴的,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的注册资本,可以是货币形式的,也可以是实物或无形资产形式的。注册资本是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金保障,也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基础。企业筹建工作结束之后,应由企业发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章 企业设立、变更、清算的管理

第一节 企业设立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设立,即创办企业,就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组建企业,并使之取得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不同类型的企业,其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也有所不同。

一、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企业之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企业在设立登记前就应当由发起人或其委托的代表,向国家指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企业名称被登记机关核准后,登记机关发给发起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6个月内该名称将被保留,企业发起人可以开展企业的筹建工作,但在此期间不得以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企业组织机构是企业在成立之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的机构,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企业的权力机构是企业重大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它代表全体所有者的共同利益,如股东会、董事会等。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财务预算与决策、利润分配等事项,均应通过企业权力机构的决议才能实施。企业的执行机构是具体执行经权力机构的决议通过的各种决策的机构,主要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如企业的各个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监督机构是代表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实施监督的机构。

3.具有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不同性质的企业,其章程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一般应当包括:企业的名称、性质、宗旨、所在地、注册资本额及其来源、订立章程的日期、法人代表、管理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权限、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制度、股权转让制度、解散清算程序等。企业章程是全体所有者、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行动纲领,必须得到共同遵守。

4.有企业自有的经营财产

企业的自有经营财产是指企业在成立时由出资人认缴的,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的注册资本,可以是货币形式的,也可以是实物或无形资产形式的。注册资本是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金保障,也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基础。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确定的场所和设施

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经营范围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不得从事超范围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必须要有确定的场所和相应的设施,经营场所和设施可以是自有的,也可以是租入的,但租入的场所和设施应当能为企业长期使用。

6.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编制会计报表。

二、企业设立的一般程序

(一)发起

企业的设立首先必须要有发起人的发起,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一般来说,发起人应当对未来的企业有一个整体的设想和规划,对企业的经营目标、经营范围、经营策略、资金筹集、经营规模等各种问题都要有具体的策划,并为企业确定名称。发起人可以是一个,如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两个以上。一个发起人必须要承担全部出资额并在企业批准成立之后,筹集其他渠道的经营资金;有两个以上发起人的企业,发起人之间要签订发起协议,规定各发起人在企业筹建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并确定各自的出资额,共同为企业筹集其他渠道的经营资金。

(二)论证

论证是对发起设立的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发起人确定成立企业的申请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之后,就要对企业的未来运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要聘请有关专家在经济、技术、财务等方面来分析论证投资是否可行,要进行深入的、全面的调查研究,预测企业未来的投资收益与风险。

(三)批准

按照我国现行制度的规定,一般企业的设立不需要报经有关机关的批准,可以由发起人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是,如果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性企业等需要报经国家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成立需要报批的企业,应当在进行企业设立论证之后,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之后,才能进行企业的筹建工作。

(四)筹建

经过论证和有关部门的批准之后,就可进行企业的筹建工作。一般来说,企业的筹建工作主要包括:

1.开设临时账户,筹集所需资金。

2.招聘员工。

3.购置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能源和设备等生产资料。

4.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手续。

5.进行施工建设。

(五)申请设立登记

企业筹建工作结束之后,应由企业发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时,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有:

1.企业发起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企业章程。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等。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所出具的以上文件完全符合有关规定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注册。

(六)批准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规定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准予注册。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主要有: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企业经批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企业正式成立,可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节 企业变更的财务管理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股份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环境是不断变化的,股份公司要及时据此改变自己的资本规模,调整资源配置的结构,增加或减少经营项目。同时,股份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条件也是不断变化的,公司也必须调整自己的战略决策、筹资投资方式以及内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等,这一切都会导致股份公司的资本规模、经营方向、组织形式等发生变动。股份公司的变更是公司根据经营的外部环境和自身的内部条件的变动而自主进行的一种调整行为,其主要形式有公司的扩展、公司的合并、公司的改组和公司的重整等。

一、公司合并的财务管理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和方式

所谓公司合并,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生产的集中化与联合化,是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一个趋势,处于现代竞争环境中的企业为生存发展而调整组织结构,往往采用公司合并的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存续,其他公司则被解散,取消法人资格,其产权转给存续的公司。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时,原有的公司均被解散,取消法人资格,而另外再创立一个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公司合并的原因

1.扩大公司规模,取得规模效益

这主要是针对同业合并来说的。由于同业合并扩大了生产规模,消除了重复设施,使公司能更有效地使用设备,便于开发和使用先进技术;通过对各方职能部门的集中和组合,调整管理部门的力量和配置,使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充分发挥作用,消除合并前各企业的管理自成一套、人浮于事的浪费现象,提高管理效率;合并后的公司,能统一调度资金,集中进行筹资和投资决策,有效降低企业在资金运作方面的交易成本,提高资金运营效率。总之,合并有利于公司实现规模化经营,获得直接或间接的规模效益。

2.减少经营风险

这主要是针对多样化经营而言的。非同业合并,可缓和商业周期的不利波动,减少公司经营的不稳定性,增强对经营失败的承受力,从而降低经营风险。此外,小公司与大公司合并,也可减少经营上的风险。

3.提高发展速度,迅速开拓市场

公司合并在扩大经营规模的同时,也带来了发展速度的提高。并且,外部合并扩张的代价比内部积累扩张要小,因为前者省去了规划建设中各种资源的消耗,并可能因合并而得到先进的管理、技术、优秀的人才以及新的或更大的市场。

4.改善财务状况

由于现金收支或资金结构失衡及其他原因陷于财务困境的公司,如能与一个稳定、有发展潜力,且目前资金充足、偿债能力强的公司合并,不仅可改善财务状况,并可能因而增强其投资吸引力。

5.充分利用闲置资金

当公司有丰厚的盈余,但所面临的投资机会又不多时,会产生大量的闲置资金,为充分利用这些闲置资金,公司可能就会去寻找一个能提高自身价值、有发展前景的公司作为收购对象,以期合并后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6.合理避税和避免破产

一个经营亏损、陷入困境但又不愿破产或为避免付出高昂的解散和清算费用的公司,很有可能和一个财务状况极佳、获利水平很高的公司合并。这样,前者可避免破产,继续生存下去,后者则可通过合并抵减利润,以减少税负并扩充业务,增加未来的盈利能力。不过,这种合并要求亏损一方有改善财务状况的前景和盈利潜力,否则,是没有公司愿意与之合并的。

7.管理者个人的动机

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总是希望能拥有更大的经营管理权,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和自我实现感,而公司的合并有助于他们的愿望的实现,因此,公司的管理者只要有机会,总是试图说服公司的所有者,合并是公司的最佳选择,以实现个人的目的,这也造成了公司谋求合并的倾向。

(三)公司合并的资产评估

公司合并时应对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

经审核批准合并的公司,应当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权债务予以核实。这些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它们可以是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根据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2.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的方法。它主要适用于单项资产评估,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3.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它主要适用于单项资产的评估。

4.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是指以企业在停产或破产后,进行企业清算,出卖资产时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来评定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它主要适用于企业停产和破产时的资产评估。

除了以上四种方法,还有许多资产评估的方法,诸如拍卖价值估价法、账面价值估价法等。在实际进行资产评估作价时,常常将这些方法结合运用,以互相检验。资产评估工作结束后,合并公司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有关资金,对清理核定的债权、债务,应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并协议,转移给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二、公司分立的财务管理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和方式

公司的分立是与公司的合并相反的法律行为,它是由原有的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它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债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方式是公司以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公司分立的原因

1.公司规模过大

股份公司分立主要是由于规模过大带来的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随着公司规模加大,公司内部各方面利益协调困难,使得公司管理难度加大,管理费用膨胀。公司规模过大还使得公司在市场需求的迅速变化面前难以适应,失去经营的灵活性,加大了经营的风险。另外,公司规模大,也使得公司失去“经营管理专业化”的优势,管理效率降低。

2.公司扩张或收缩

这主要是针对多样化经营而言。企业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增加盈利,可能希望进入其他市场或行业,而整体进入风险较大,且容易受到竞争公司的抵抗,因此往往采用分立方式进入;相反,一些公司可能感到自身“战线”拉得过长,实力不够,想要从一些市场或行业中退出,就往往将那些缺乏竞争力的单位或分支,或经营欠佳、成为公司累赘的部门或单位,从公司中剥离出来。

3.法律原因

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公平竞争,许多国家都制定有反垄断方面的法律,一旦公司由于规模或市场份额过大等原因,就可能受到反垄断诉讼,为避免之,公司往往被迫进行分立。

(三)公司分立的财务事项

由于公司的分立是一种引起原主体资格变更及公司资本转移的法律行为,因此,也必须对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对其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并按分立协议转移给新设立的公司,原有公司的股东可以退出,也可以重新加入分立后的某一方,继续以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行使权利;对原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则按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各方承担。

第三节 企业的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及原因

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而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置的行为。

公司清算是以公司终止为前提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公司营业期届满;

(2)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5)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二、公司清算方式

根据清算是否自行开始,清算可分为两种方式: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正常清算是指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公司的资产能够抵偿债务,清算事务主要由公司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法院和债权人不作直接干预的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解散的公司进行正常清算的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障碍,或发现公司的债务有超过实有资产的嫌疑时,法院出面直接干预清算事务的一种清算。

正常清算不能正常进行时,债权人、董事会或投资者的任何一方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正常清算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的,而破产清算的有关事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三、公司清算的机构及职权

公司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是根据有关法律、章程规定成立的负责实施企业清算的临时性专门机构。

公司自开始清算之日起,除为清算目的或经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外,应停止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清算机构负责公司有关清算的对内对外的一切事宜,董事会由清算机构取代,而股东会或监事的职权则被限制在清算范围之内。

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公司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并提供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2)清理、清查公司财产、债权及债务,制订清算方案

其基本程序如下:

编制股份公司清算前正常经营期间的会计报表。为全面开展清算工作,首先就要编制公司自年初至决定清算日为止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有关附表,凭此进行财产的盘点清查,核证账实是否相符。

清查全部财产、债权、债务,编制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明细表。确定清算的财产价值,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如果公司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基本符合,可用账面价值作为财产清算价值;如果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差别较大,则应按市场价值重新估算,并由清算组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

主要内容如下:

支付清算费。清算费用应优先从公司现存资产中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发生的法定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差旅费、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利息净支出等。在清算过程中,还会发生清算损益。公司的清算损失主要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亏、财产重估损失、财产变现损失以及无法收回的债权等;清算收益主要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收益以及无法归还的债务等,两者的差额即为清算损益。如果清算损益为正,在依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当视为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清偿债务。股份公司的债务,在支付了清算费用后,应按顺序清偿。首先应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次要缴纳所欠税款;然后才是清偿公司债务。清算组如未按上述顺序清偿时,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各个股东。

分配剩余财产。股份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顺序进行分配。首先,要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进行分配,如不能足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进行分配;然后,按各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这种剩余财产的处理程序反映了优先股和普通股在承担风险、享受权益上的差别。

(4)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编制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各种账户账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有效后,报送公司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办理有关工商注销登记和税务注销登记事项,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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