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变更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条件及持股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后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和偿付能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六、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改变,意味着保险公司运行的基本模式和准则发生了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因此,必须事前告知保险监管机构并获得其批准方可变更。此外,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其组织形式的,应当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

依据政府监管的连续性原则,保险公司设立时须经审批的事项在保险公司设立后予以变更的,也应当经过保险监管机构审批。《保险法》第84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保险公司的名称是保险公司存在的标志,具有公示意义和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申请变更名称的,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在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前,保险公司不得改变其名称或者使用的名称与其经批准的名称不符。

二、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不论是增加或减少,均涉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维持,事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应当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资本变更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增或退出股东的基本情况以及注册资本变更后的股权机构等材料。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条件及持股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后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和偿付能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当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前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新营业场所的购买或租赁协议及办公设备报告,保险监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营业场所的适当性进行审核。此外,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按照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住所(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四、撤销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其撤销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基本权益。一般地,保险监管机构均将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作为重大变更事项,需在事前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撤销应由其总公司提出申请,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的撤销应由其总公司或分公司持总公司相关文件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时需陈述撤销原因、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等材料。获得批准后,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费的交付、保险金的领取等事宜进行充分告知。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保险公司的分立或者合并适用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的形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公司的分立也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保险公司的分立或合并,涉及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偿付能力的维持、债务的调整等诸多方面,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保险合同当事人权益均有重大影响,应当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股东大会决议、债权债务安排方案、现任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简历、资产分配计划、资产处分方案以及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六、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改变,意味着保险公司运行的基本模式和准则发生了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因此,必须事前告知保险监管机构并获得其批准方可变更。保险公司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前的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改说明。

七、变更股东

鉴于保险公司规模日益扩大、股权具有日益分散的趋势,为严格控制股东变更,《保险法》将股东变更需经批准的权重比例由10%改为5%,即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报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

此外,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其组织形式的,应当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