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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秩序中的正义问题: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提出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在社会各方面的展开,正义问题也逐渐超越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而成为全球范围内的话题。国际正义的第二种情况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形成公正、合理的政治经济秩序。事实上,在正义的本原含义中,确立公正合理的秩序是其十分重要的内涵。

二、国际秩序中的正义问题: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提出

正义问题,是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所围绕的一个主题。从思想史上来看,哲学家们往往从不同角度对正义作出解释。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主要从精神以及社会构成的和谐、秩序等层面理解正义,亚里士多德则对分配正义给予更多的关注,后者在当代受到罗尔斯的尊重和延续。美国思想家约翰·罗尔斯将正义看作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7]。可见,罗尔斯强调的正义问题更多涉及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8]

为了不受思想家的思想偏见的影响,我们最好首先对一般意义上的正义概念(justice in general sense)作出辨析。就最初的含义而言,正义首先涉及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其字典含义大致相当于公正(fairness)和平等(equity)等概念的内涵。最一般的定义还是查士丁尼所说的:正义乃是一种使任何人获得其所应得的东西的不间断的、永恒的意志[19]。正义的思想将人们的目光集中于一个特别的领域:作为相互独立个体的人获得适当的或者说是适合他们的待遇。

进而言之,社会正义则包含了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努力把社会的整体分配模式与正义的原则调谐一致是现实的。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世纪早期的政治争论中,其中,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就使用过,主要包括两种概念:一是体现赏罚和功过的观念;二是体现需求和平等的观念。在以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看来,社会正义分配归根结蒂是能产生最大幸福的那种分配[20]。罗尔斯在谈到社会正义时,认为物品分配中的不平等只有当给社会中最不富裕的人们带来利益时才是可以容忍的,这给社会正义观套上了平均主义的色彩。此种观念遭到了哈耶克和诺齐克等人的批判,他们主张正义应该被理解成尊重法律和既有权利,因而正义就是程序性而非结果性的[21]。事实上,社会正义的争论反映了人们认识正义问题上存在的一个逻辑悖论:一方面正义是一种程序和规则,它意味着以正当的方式和适用的规则对待人民;另一方面正义是一种结果安排,它意味着人们应当关心他们所应获得或需要的任何东西,在许多情况下,这两者往往构成了一种现实的矛盾。

尽管如此,人们在谈论社会正义的时候,往往更多地强调衡量一种社会制度和秩序安排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问题,它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某种特定的社会制度安排和社会秩序是否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二是这一具有内在合理性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是否在社会成员集体中具有高度的合法性。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上,由于社会需求结构和层次存在较大的差异,社会正义的内涵和范围都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因而关注社会正义问题便成了历代思想家所关注的主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在社会各方面的展开,正义问题也逐渐超越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而成为全球范围内的话题。“冷战”结束以来,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领域中的各种形式的矛盾和冲突,进一步将如何在国际范围内建立一种公正的政治、经济秩序等问题提到了国际政治理论研究的日程。特别是由于全球资源配置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跨国公司、全球公司和广大无产阶级之间日益严重的两制分化,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和弱小国家的无助地位形成严重反差,全球治理和经济增长所导致的对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对人类内心社会公正问题的忽视和对世界多样性的扼杀,以及公共治理机构之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民族国家内部的事情,而是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乃至整个世界的问题。为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全球正义的问题。

接下来的问题是,全球正义究竟意味着什么,其主要内涵包括哪些方面?从实质的层面来看,全球正义包含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正义关系,二是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

首先,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正义关系,往往与国际正义(international justice)具有相通性,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以国家为中心的正义。就国际正义而言,它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国家之间的平等权利,全球正义意味着所有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强弱,都应当被公正地看待:在经济领域,每一个国家都应该平等地享有资源、市场和发展的机会,处于同一游戏规则和同一起跑线上,不应该有所差别和歧视;在政治领域,每一个国家都应该拥有在国际事务中参与对话、讨论以及在国际社会中表达自己意见的平等权利。国际正义之所以有这样的内涵,主要源自正义本身的实质含义,即承认和尊重人的权利,简言之,它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被平等而公正地对待。不管任何国家,都不应该有所例外。当然,此种国际正义的内涵也隐含着一个重要的逻辑前提,即每一个国家在其人民中都是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的,符合国内社会对正义的要求[22]。国际正义的第二种情况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形成公正、合理的政治经济秩序。事实上,在正义的本原含义中,确立公正合理的秩序是其十分重要的内涵。柏拉图、西塞罗、康德等著名哲学家都将建立合理的社会秩序与正义结合在一起,特别是康德,在其“永久和平论”中,他所赖以确立的一个最为重要的依据在于将确立永久和平的社会秩序看作是最高的道德律令[23]。因此,如果从确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层面来考察国际正义,则包括十分丰富的内涵,比如全球经济秩序(WTO、IMF、世界银行等组织管制下的经济秩序)、全球政治秩序、全球精神—文化—社会秩序,全球空间—环境—生态秩序等等。全球正义要求不管在任何领域之中,以形成某种和谐有序的状态为至关重要,特别是确立公正、合理的有序状态。比如经济领域中的平等互惠、资源领域的公正分配、对多元文化的尊重和确认、在政治和军事上的相互尊重以及有限目标等等。总之,为全球秩序确立一种巩固的伦理基础和道义内涵。

其二,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以人为中心的全球正义。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们日益认识到,在传统的国际关系中,那种仅仅从国家出发理解的正义概念,越来越难以令人满意。有学者研究发现:现有的国际秩序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一个国家的统治者有资格对一个国家的自然资源从产权角度进行处置,而现有的国际秩序认可此种资源的合法性,且承认他们有资格以国家的名义借贷还贷。而之所以要承认的唯一理由在于,这些统治者在某个特定国家之内有效地行使着他们的权力。这种认可将国际借贷还贷权与资源权授予了许多窃用一国之名实际上并不能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这些特权在使这些国家走向赤贫的同时,也使这种权力本身走向枯竭,因为这些权力的行使常常以剥夺人民从政府借贷、资源出售行为中获得利益的权力和剥夺人民的政治参与权为前提的[24]。波吉的质疑其实揭示了全球正义的另一面更为重要的内涵,即强调所有国家的人民,无论是生活在发达国家,还是生活在发展中国家,都应该享有平等或者共同的权利,都有权利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领域的各项事务中被公正、平等地加以对待。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讨论全球正义的时候选择使用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而不是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的概念[25]。这一思想直接渊源于康德。康德在《永久和平论》里面讨论了三项正式的条款:(1)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2)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3)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地友好为其条件[26]。在一个自由的共和体制中,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国家的意志不是也不可能是最高的意志,它必须服从公民们的公共意志。在康德看来,一个自由和理性的公民,不仅属于某个民族国家,而且也属于全世界,是世界公民,他所必须遵从的理性的普遍法则,是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公民共同体之间互相的尊重和承认。

就全球正义的实质内容而言,全球正义是历史的正义体系,对全球正义的理解一切都必须从历史演变的社会生产和交往结构中去说明。全球正义是随着人类社会全球化交往实践的历史发展形成的,全球正义的原则必定是全球多元差异主体之间在交往实践中不断整合的产物,而不可能是先验逻辑的产物。同时,对全球性多元差异主体之间的差异理性也不能过分强调,认为这些差异都是可以在历史实践中超越和克服的。如果从这一角度来理解全球正义,我们可以将全球正义看作是全球性主体(包括国家、超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生产和交往实践中确立的共同体游戏规则。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全球性交往主体之间的平等和公正原则。不管是大国还是小国,也不论是国家行为体还是非国家行为体,在法理上一律都必须坚持平等和公正的原则,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形成一个限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实现和谐相处的有机社会共同体。二是全球正义体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全球正义体系要反映特定生产力发展阶段所决定的客观社会交往规律的状况,具备历史的合理性。同时,也要尽可能地获得特定历史条件下全球社会大众主流价值取向的支持和认同,具备社会的广泛合法性。三是全球正义体系的变迁是社会生产和交往结构转换的产物。要具体地、历史地看待全球正义体系,不可能存在着超时空的全球正义原则,一旦一种生产和交往结构消解,全球正义的原则就必然发生结构转型,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结论,也是全球正义研究的重要方法论。

如果具体地历史地看待当前的全球治理及其秩序,观察当前世界秩序的经验事实,人们便不难发现关于全球正义的一幅严峻的图景:在处理国际或者全球事务时,国家利益总是被置于优先地位,虽然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口口声声承诺公正地对待其国民,但它们却很少真正以同样的原则对待其他国家的公民,还力图寻找种种理由,对其他国家实施必定使该国公民蒙受苦难的种种制裁,甚至还对某些污染严重的工业和废料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的现象采取睁一只眼和闭一只眼的默许态度,有的国家甚至对此类现象采取纵容和鼓励的政策,丝毫不关心其他国家人民因此而蒙受的苦难,反而宣称赞同全球正义的原则。更恶劣的是,一些国家甚至打着维护全球正义的旗号,挥舞着满载偏见的所谓人权标准、和平标准、环保标准等对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内部事务横加干涉,粗暴践踏全球正义原则的尊严。可以毫不夸张地断言,全球正义的最大悲剧就在于正义本身被当作强权的工具,被异化为全球非正义的帮凶,遭到了可耻的亵渎。在当今世界上,全球正义有如一个丝毫不需支付小费的妓女,被不同角落的人们公开地玷污。

由于全球正义的被亵渎,长期以来在国际社会中形成了一种以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本质特征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秩序。在政治上,少数大国凭借自己的实力优势垄断着国际事务,肆意干涉他国内政,国际社会中存在着严重的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现象。在经济上,长期以来形成了以不合理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国际生产体系,以不等价交换为特征的国际贸易体系,以国际垄断资本占支配地位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以及受少数发达国家控制的一些国际经济和货币机构,继续从多方面限制和阻碍发展中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使国际经济关系严重失衡,导致贫者越贫,富者越富,全球经济差距日益拉大。在军事上,各国军事技术的差距日益拉大,全球生活在核毁灭的恐怖之中,一些国家凭借强大的军事优势大搞以武力相威胁的霸权主义,造成地区热点丛生,局部战乱频仍。在社会上,社会矛盾尖锐,恐怖主义势力蔓延四处制造恐怖事件,社会严重分配不公,少数族裔团体饱受挤压,文明和文明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在生态上,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生态系统濒于失衡,人与自然处于极其紧张的关系之中。总之,此种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秩序严重阻碍了社会正义的前进,阻碍了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历史航向。

面对全球正义和全球秩序领域出现的严重问题,如何摆脱危机,完善全球正义秩序,以哈贝马斯、罗尔斯等哲学家为代表的一大批思想家把希望的目光投向全球公民社会领域(哈贝马斯称之为全球公共领域)。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以及英国学者戈登·怀特在《公民社会、民主化与发展:廓清分析的范围》一文中都认为,对于全球正义而言,当下最为重要的是重振以自由、民主为导向,以自由的、理性的、公开的、批判性的讨论为其主要特征的公共领域,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全球公共事务管理中来,从而抵制国家领域对“生活世界”的非理性“殖民”。在哈贝马斯看来,全球政治不是市场化的政治,而是对话和交往的政治,是商谈政治和交往共同体政治,是所谓的“后民族结构”[27]。在这一政治运行领域,其主要的要求是全球主体之间自由的和高水平的协商和交流,从而为全球政治提供合法性的基础。哈贝马斯认为,要在宏观上重建“公共领域”,即通过理性交流而不是诉诸权力和金钱制定政策,在微观上将生活世界建立在理性交流的基础上,那么全球社会就能得到整合,全球正义秩序就能得到实现[28]。在全球正义秩序建设上,他认为,现在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机制来保障正义的实现,因此实现全球正义的关键在于强化全球仲裁性力量,需要有维持世界和平的联合国常规部队。哈贝马斯还提出要改变大国一票否决权,促使安理会更民主;要加强世界司法的仲裁,让海牙国际法庭实体化,具有跨国的制裁性作用;改革联合国,将其划分为上院和下院(现在的联合国作为政府机构的代表成为上院,作为各国政府不同利益之间商谈和妥协的空间;由世界公民团体组成联合国的下院,代表由各国选区的选举产生的利益,至于选举办法,哈贝马斯设想在民族国家可以自由选举,在非民主国家可以由非政府组织来代表,他们不代表国家和个人的利益,而是要以各自所理解的全球立场来讨论,从而形成全球公共舆论,为各种国际规范和轨迹行动提供价值性评价和合法性支持)等等[29]。显然,哈贝马斯在全球正义秩序建设上十分重视全球公民社会的作用,并努力将其在理论上予以制度化,纳入到全球政治体系的建制中来,虽然具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但的确揭示了全球公民社会和全球正义的内在联系,不失为哲学家的高屋建瓴。

与哈贝马斯相比,罗尔斯的工作则更具学理化。在罗尔斯看来,全球正义的实现取决于万民法的实现。罗尔斯遵循了《正义论》中关于“原初状态的思想实验——公平正义原则——具体制度安排”理路,在全球正义理论上划分了两个层次:首先是原初状态下的思想实验,然后是直接应用于国家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罗尔斯为万民法设定了八条原则,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条:一是战争限度原则(即为国家主权原则);二是人权原则,前者是共同体的权利,后者是个体的权利[30]。罗尔斯认为,相比之下,整个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正义规则归根结底是对人的最根本的生命权利的保护,其次才是国家主权的原则。不难看出,罗尔斯力图将人权原则普世化,但值得指出的是,万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从自由民主国家“公平正义”原则中拓展出来的,遵循的线路是从自由民主国家向非自由民族国家扩散。在罗尔斯看来,在世界上还存在着许多非自由民主国家(比如所谓的合宜的人民、法外国家、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仁慈的专制主义等),自由民主国家应当宽容他们,应该按照“万民法”与它们和平共处,那些违背正义原则的法外国家则应当受到惩罚。可见,罗尔斯的逻辑中虽然强调了不同国家之间应有的宽容,但其潜台词依旧是没有摆脱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之间的宽容与被宽容的逻辑,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对话和协商,不是由不同国家、文明、宗教等通过平等合理的对话达成共识,而是有预设的价值标准的背景,从骨子里还是没有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尽管如此,罗尔斯特别是后期的罗尔斯还是强调了这一合作和宽容逻辑背后隐含的差异平等性,也强调了公民社会的作用,并提出协商民主的政治过程原则,包括公共理性观念、宪政民主制度和公民自身所具有的知识和愿望等。罗尔斯认定,在全球公民社会中,通过协商民主程序确立一种适合的公共理性观念,显然是实现全球正义的最重要条件。这一点是罗尔斯作为一个伟大哲学家的亮点所在。

总之,全球正义问题引出了另外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即随着国际体系的变革,整个世界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国际秩序,才能既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又符合人类发展的需要?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要求我们把经济全球化与政治多极化的发展趋势综合起来考察,将世界发展的客观运动规律与整个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结合起来,在国际体系变革和全球正义价值体系的双重变奏中确立新秩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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