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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战”之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还存在着另外一条线索,即创建新型南北关系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实质是要求确立一套新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是要同化出一套新的规则。论证联大决议和其他一些不具有立法权的国际组织或机构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的性质,反映出广大发展中国家依靠多数力量来影响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二战”之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还存在着另外一条线索,即创建新型南北关系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从20世纪60年代起,不结盟运动和“七十七国集团”便明确提出要建立新的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主张改变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不平等基础上形成的旧的国际分工,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分工,改变世界经济中的生产、消费和贸易格局,保证发展中国家对其资源的开发实行有效的控制,并监督跨国公司的活动。1964年,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召开,南北方开始对话。1974年,联合国召开研究原料和发展问题的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1979年年底,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138号决议,推动南北对话,并确定了全球谈判的原则。1981年10月,14个发展中国家和8个发达国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脑及其代表,在墨西哥的坎昆进行关于合作与发展的国际会议,就恢复全球谈判和改善南北关系进行了广泛讨论和磋商。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实质是要求确立一套新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是要同化出一套新的规则。尽管这种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注208但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广大发展中国家曾寄希望于以联合国大会决议这种方式来确定南北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由于《联合国宪章》对联合国大会的权限的规定主要是“讨论”和“建议”,也就是说,联合国成员国在制定《联合国宪章》时,无意将联大决议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因此,联大决议基本上只属“建议性”文件,无法对成员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很难被视为法律性文件。论证联大决议和其他一些不具有立法权的国际组织或机构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的性质,反映出广大发展中国家依靠多数力量来影响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在联大这样一些国际组织或机构中,发展中国家占据多数,因而比较容易通过一些反映发展中国家意志的决议。但是,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还没有形成“多数裁决”这一国内法上的惯用立法规则;除非是国际法强行规范出现的场合,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法将某种规则强加给一个不愿意承认该项规则的国家。因此,如果通过一项决议的国际组织或机构不具有立法权,那么,无论这一决议如何反映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前途,也无论赞成这一决议的国家如何对该项决议“具有法的确信”,该项决议终究不会在事实上产生法的约束力量。我们仍应继续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并应尽可能地将这种努力的成果法律化;但对于这项工作的困难程度,我们必须有足够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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