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经济法
作为上层建筑的国际经济法究竟反映什么样的经济关系,维护什么样的经济秩序?原来国际经济法从其产生之初,就是反映并调整资本主义统一世界市场国际垄断资本之间的矛盾,维护不等价交换及不平等关系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使广大第三世界国家长期处于依附关系。但是,随着国际力量对比的变化,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已成为时代的潮流。
然后国际形势发展的一个重大的新特点是,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及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崛起,冲破了资本主义世界以垄断为基础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从而在国际经济领域内,出现了新的国际经济的法律秩序。如1974年4月联合国召开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1974年12月12日第二十九届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1962年12月12日联大第1194次会议《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此外,非、加、太集团同欧洲经济共同体之间于1975年及1979年两次签订的洛美协定,石油、铜等输出国组织条约及安第斯条约等,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货币金融领域,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维护,对跨国公司行动的限制方面,既体现了第三世界国家间集体的协调及合作,又反映了反帝、反霸、反对殖民主义经济上的掠夺的压迫,对旧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真正平等与公正的合作,创造了条件。1981年10月在墨西哥坎昆城召开了关于合作与发展的国际会议,正是顺应时代潮流。对进一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这一新的趋向,同时也反映了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并对传统国际法原则赋予了新的内容。以往的国际经济法则是反映并维护平等的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忽视这一点,就不能全面地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实质及其作用。
日本权威的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国内经济法是指“从国际经济整体立场出发,为谋求解决高度资本主义矛盾所形成的法律秩序”,而国际经济法则是“从国际经济整体立场出发,为谋求解决高度资本主义矛盾所形成的国际的法律秩序”。(6)他的学说为日本多数法学家所接受,但由于其阶级的局限性,未涉及当前国际经济秩序的这一新趋向。立论的基点,尚限于统一的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秩序,而未看到今天统一资本主义世界已趋于崩溃瓦解。代之而起的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经济体制、三个世界对立的矛盾统一体。再就其对资本主义世界的分析来看,虽指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作用,是从国际经济整体立场出发,解决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矛盾,以达到国家经济中扩大的均衡,但这也只涉及问题的一面。而且是现象的一面,未指出这一矛盾的实质的本质的一面,更未指出新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的斗争的实质。列宁早就指出,在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资本主义早已造成了世界市场。所以随着资本输出的增加,随着最大垄断同盟的国外联系和殖民地联系以及‘势力范围’的极力扩张。‘自然’就使这些垄断同盟之间达成全世界的协定,形成国际卡特尔”(7)。垄断是旧的世界经济体制的本质。在这个体制内,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及殖民体制下地区之间最本质的特征。金泽所谓“矛盾”与“均衡”,实质上无非是各国垄断资本集团与国家政权相结合。在国际经济领域里,为解决重新瓜分世界,分割市场,争夺投资场所与原料产地的矛盾的斗争,以达成掠夺、剥削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财富与资源的均势而已,暂时维持这种均势所订立的种种协定、条约等,正是资本主义世界国际经济法的本质所在。
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瓦解及建立新的经济秩序斗争的胜利,今天国际经济法已不仅是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固有矛盾高度发展的产物和表现,而且是南北之间,东西之间,经济大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之间控制与反控制,渗透与反渗透,剥削与反剥削的矛盾与斗争的产物和表现。当前国际形势的基本格局是三个世界互相依赖、相互斗争的局面。其中,不仅有斗争,也有协调与合作,这不仅表现在上述发展中国家努力下所取得的联合国大会一系列决议、地区性决议、协定、南北对话等方面;同时,也表现在各国涉外经济立法方面,只是建立以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法秩序,才有可能达到国际经济领域内平等互利、公正协调的经济合作关系,这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前景,也是历史必然趋势。1981年10月我国政府在关于合作与发展的国际会议上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五项原则,是当前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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