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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时间:2022-09-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形势下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思考周钢近年来,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涉及面越来越广,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的威信受到损害。但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思想基础。群体性事件又被人称为突发事件。当矛盾激化,形成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往往给人们一种出乎意料、猝不及防的突然感。

新形势下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周 钢

近年来,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涉及面越来越广,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频发,不仅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作用,而且会严重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要深入调查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必然引起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社会财产的再分配,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显露,由此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时有发生,且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而,对群体性事件从理论上进行探索,实践上进行总结,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社会政治稳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公安、政法部门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也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群体性事件及其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群体性事件是指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以社会矛盾为基础,以某个社会热点为动因,以群体参与为特征,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具有一定规模、持续时间长,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极端行为。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群体性事件是一种背离、违反社会规范的偏离行为,有的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从本质层看,群体性事件仍是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层的的矛,属、对抗性。无论是从事件目的、的头指向、影响力方面,还是从主要参与者的身份、聚集方式、规模大小等方面相比,它与敌我的矛导致的动乱、骚乱都有本质的区别。

但它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却是不可忽无的。

(一)群体性事件影响安定团结,污染社会风气。一般情况下,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参与的人数多且持续时间较长,这样就不可避免地扰乱了正正生产、生活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消极影响。可以说,它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力是任何刑事犯罪所不能及的。

(二)它恶化人际关系。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极易出现一些过激行为,事件双方当事人访当事人与基层干部产生情绪对立,使人际关系趋于恶化。

(三)它牵扯领导精力。此类事件一旦发生,由于事件的反复性复杂性,有关领导和部门不得不集中人力、物力全力应付,搞得焦头烂额。有的事件处理后,当事人不服,又造成层层层上访引发发的的矛,正正工作受到干扰和影响。

(四)导致违法犯罪。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事件中,参与人员往往丧失理智,无无法法法规,直接实实施毁和和伤害、侮辱、法法拘甚至致死人命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损害政府威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的威信受到损害。一些群众错误认为,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对此类事件无能为力,致使无政府主义倾向抬头,直接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这类事件如果处理不好,还易被少数坏人利用转为政治事件,极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动乱,甚至暴乱,造成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动荡。因此,群体性事件较之其他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更直接、更更广,也更为深刻。

正确处理好群体性事件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密切干群、警民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正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的:“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和求。和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和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由于形成的原因不同,其特点也不尽相同,但大致具有六个主和特征。

(一)事件本质的社会性。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和发展是人与一定的社会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是其本质特征。首先,群体性事件是某种社会矛盾与特定环境相互联系的产物,如果仅具有某种社会矛盾,而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客观环境,群体性事件不可能立即发生。其次。群体性事件是多种社会矛盾交织冲突的产物,在社会大变革中,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客观条件也增多。但是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增多的一个重和原因。

(二)事件主体的群体性。但是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明显标志。在通常情况下,群体性事件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有的更多。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之往,一般都存在着某种过度上的共同利害关系,但些人在思想、语言上容易沟通,情感上比较接近,往往有共同的意意和和求。但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思想基础。在但些人中,除了少数闹事发起者、组织者外,更多的人则是附和者和围观者,但他们无意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闹事人群中还可能混进少数被公安机关处理一的动机不良的人,他们制造事端,趁机煽风点火,扩大事态。所以说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具有行业一致性的特点,大多是某一集团或某一利益一致和血缘关系相近的集合体。但是由于他们共同的利益性造成的。

(三)事件形成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又被人称为突发事件。出乎意料、突然爆发是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虽然整个事件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成,但这一过成往往时往短暂,苗头不易被察觉。当矛盾激化,形成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往往给人们一种出乎意料、猝不及防的突然感。

(四)事态发展的扩张性。一般情况下,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并非是大规模的群体行为,参与主体大多是临时凑合而成的不特定人群,群体之间一般没有牢固的组织联系,但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的相互作用,众许参与者为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形成自然集结,并相互感染促成集体激动,使事态迅速扩张,在扩张过程中,又吸引了一些原本与事件无关的人参加,从而使事态更加扩大。随着事件的继续和参与人员的增许往往会发生生许多发起者意想不到的或难难以制的结果。当事件发展“顺利”时,他们往往显得““结一致”,趾高气扬,一副不不目的不罢休的架势。一旦遇到挫折,特别是遇到困难、受到压力或者部分人员的基本要求、愿望已经得到适当满足时,主体之间很容易产生分裂,有些人开始动摇,与,府合作,甚至悄然离去,从而使闹事事件自行行止。有些人则提出别的要求,企图改变事件的发展形式,转移攻击目标。

(五)事件操纵的预谋性。群体性事件虽然发生比较突然,从酝酿到形成,时间非常短暂,一经形成,发展速度很快,但事件本身具有目的性,因而群体性事件在萌生、潜伏、聚集、高潮过程中,也是有预谋的。一般都有简短的商议、合计过程,有的有明确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有的有统一的指导思想和行为约定方式,如口号要求等。

(六)事件过程的反复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到结束都有一个过程,短的几小时、几天,长的几个月。因此,在整个过程中,往往会产生闹事、再平、再闹事、再再平息这一个反复现象。有些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当某些合理要求得到适当满足时,会同意不再闹事,会当场自动散去。但事后又觉得后悔,再次提出新要求,当得不到满足或不被理睬时,又会引发新的群体性闹事。另外,一些暴力性较强、后果较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虽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及时制止了,但由于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往往几小时或几天后又“卷土重来”。

三、群体性事件产生和形成的原因

据调查统计,近年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有:治安、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的遗留问题,移民迁建,建建筑程、农林牧副业承包经营等利益纷争,非正常死亡,历史上对山林、地界河域等权属划分不清,乡里积怨,政府、执法部门处理事件不当等。总之,从直接原因来看,虽然表现不尽一致,但大多是由民间、民事纠纷等利益矛盾而感染产生的,通过事态滚动蔓延、行为多层并串,使矛盾逐渐加深。其产生和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其根源仍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但社会是复杂的,引起某个群体性治安事件又有其具体的社会矛盾。

(一)经济原因——经济转型中的利益冲突。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大变革的历史阶段,改革开放27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确立,旧的社会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但由于经济转型,利益的重组和再分配,人们之间必然产生具体的利益冲突。首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差异较大,存在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加剧了我国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分化;其次,旧的平衡被打破,利益被调整,人员出现新的组合,围绕利益问题,各个层面、各式各样的矛盾也就显得越来越多。同时,不断深化的国有企业、人事制度、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住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触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和传统观念,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是,在国有集体企业的转制过程中,由于一些企业经营状态不佳,转制操作不当,个别企业负责人独断专横,欺上瞒下,暗箱操作,甚至违法乱纪,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导致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流失,职工待遇下降。部分职工对企业转制认识不清,对过去长期实行的“大锅饭”和“统包统配”政策形成心理定势,下岗后心理失去平衡。加上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企业减员提效频率加快,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步减少,就业和再就业比较困难,生计面临威胁。再次,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社会分配制度不尽合理,社会分配不公,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人们的生活水平相差悬殊,导致一些人牢骚满腹,心理失衡,怨气冲天,行为失控,这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经济原因。

(二)客观原因——体制破立的多元碰撞。当前虽然进行了一系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且成效显著。但由于改革并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循序渐进,因而存在着一个新旧交替的过程,在旧体制尚存,新的科学的社会管理体制尚在探索的情况下,面对接踵而来的问题,管理机制对社会的调节、控制作用较差,有可能难于应付,甚至处置失当。这不但对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带来不良影响,有时甚至成为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表现为:

一是管理不力。如一些环境保护、征地拆迁、民间集资等问题,由于有关部门没有切实履行职能或缺乏明确的管理机构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是管理失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热情逐渐高涨,社会出现较为开放、民主的气氛。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表达自己意愿的方式、途径还很有限,人民群众的许多民主权利难以通过正常渠道顺利实现,从而诱发和激化了社会矛盾。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社会下的社会调控机制必须建立一定的制约和监督网络。否则就会造成自由主义和无序状态。但当前这一制约和监督网络尚不完善,特别是对企事业单位缺乏严格的管理、监督,少数人就利用这一漏洞牟取个人私利或小集团利益,使一部分群众的正常利益受到侵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是社会控制机制弱化。有些单位或主管部门对群体性事件的严重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预防和控制力度不足,防范意识差,对一些潜在的内部矛盾发现不了,解决不了,往往把问题推向社会,致使内部矛盾越积越多,待发生闹事后才引起重视,或在上级领导的干预下才予以解决。部分农村基层组织形同虚设,为政一方的能力下降,党支部、村委会、治保会、调解组织人员总体素质不高,队伍管理和建设跟不上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民意社情不能及时掌握,使许多苗头性的问题发现不了,即使发现了也不及时控制和化解,导致一些本可以解决在萌芽状态的事件集中爆发出来而形成群体性事件。

四是人口的无序流动。人口流动是社会交往的一种必然形式,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动力。但人口的盲目流动和无序流动,在给流入地带来社会治安问题的同时,也给流动人口本身带来了生存威胁,主要是劳动就业难。为了解决温饱问题,一些外来人员在流入地工作时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加之一些个体私营企业老板趁机以种种理由克扣、拖欠工资,而外来劳动力往往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其不满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或忍无可忍时便会引起闹事,这在个体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表现得特别明显。

(三)主观原因——宗族意识浓厚、法制观念淡薄。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漫长的封建制度下形成的封建宗族观念至今仍根深蒂固,神权势力的复生,“村老大”、“族长”等乡村“村霸”和黑恶势力的形成,对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发展起着催化剂的作用。加之个别居心叵测之徒,借题发挥、歪曲事实、挑动群众情绪,助长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外,在法制观念普遍淡薄的地方,“法不责众”思想便会具有畸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只要有一人或几人涉及到某事件,其亲属及同族、同事便会迅速集结成一个大群体,使事件越变越复杂。处置难度越来越大。如因交通事故和其他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闹丧”。往往时间长,规模大,有时由于执法部门处理不当。还会引发冲击执法机关,围攻执法人员的事件。

(四)文化的融合与冲突。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和促进了社会文化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文化素质,同时也带来了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大规模交流、冲突和融合。首先,这种文化冲突直接刺激了社会利益观念的转变,相当一部分群众的价值观念发生倾斜,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诱发了人们思想、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等领域的尖锐冲突,一些人常常为了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不择手段;其次,还表现为因厌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存在的官僚主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滥用权力等腐败现象,而导致对整个政府的不信任,以群体性事件行为表示自己的失望和不满。

(五)社会心理因素。1.从众心理。从众是社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突出表现在思想上盲目、无主见,行为上随大流。这是一种个人在群体的压力下,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个人思想,以群体或多数人的意见为准则,做出判断的一种心理现象。不少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规模并不大,参加人数也不多,但由于从众心理的影响。许多并不了解事件真相、性质的群众,出于猎奇或凑热闹的心理。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其中,随着事态的发展,判断力、是非观削弱。由同情、支持变为积极地参与。

2.匿名心理。匿名是指没有明显的群体或个人标志。匿名理论认为,在集合行为中个体之所以会做出他平时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做过的越轨行为,是因为他处在匿名地位。群体性事件正是一种能够导致个体匿名的环境,一些人在群体性事件中。没有明确的个人标志,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减轻了违方犯罪的恐惧感而表出得肆无忌惮。

3.谣言误导。谣言是从不知名的来源产生,通过非正式的途径而传播的信息。在群体性事件中,总有一些人怀着种种目的,或对原有信息断章取义,或凭借想像对原有信息进行加工、歪曲,使事态复杂化。它犹如导火索,使复杂的情况变得更加混乱。事态更加扩大。

4.示范效应。示范效应表出在两个方面,一是群体性事件极易给类似的问题提供那板,从而使群众产生“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使或些本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问题.也被上访、游行、静坐法过激行为所代替;二是在一定区域内,形示范效应。出出个别闹事群体在萌芽阶段专程到闹过事的“兄弟”单位“取经”,不良风气互相感染,形成恶性循环,往往一个地方出出这那或或那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就可能涉及整个地区,一些人纷纷效仿,形成连锁应。

四、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对策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公安政方法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应抓紧抓好。可以说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方制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并非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所能及,单靠国家强制力也是不行的,应是各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各经济文化组织、各群众团体的一项政治任务,要从总体上把握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内在关系,从战略、战术、方方法方面多层次共同努力。

(一)加速发展,保障民主。深化改革是一项社会性的重大系统工程,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各级政府在制定、出台新的改革措施或重大工作举措时,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切实考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具体要求,尽量照顾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同时还要认真考虑与其他改革措施的衔接和配套,做到改革要快、步子要稳,尤其是一些可能引起社会震动的改革措施出台时,一定要有起保障和缓冲作用的措施来配合,以减少改革的阵痛和负效应。同时,要加大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增强政府驾驭市场经济和社会的能力。如增强改革新模式的平滑性和利益结构协调的合理性,加强对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失落行为的制裁和异常状态的疏堵,真正体现平等竞争、按劳分配的原则,防止人们的社会心理失衡。

(二)消除腐败,平息民怨。“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当前令人痛心的是,我们党内确实有那么一些人官僚主义严重,脱离群众,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腐化堕落,使群众对理想信念、道德精神甚至法律规范产生了怀疑,社会的感召力、凝聚力减弱,从而导致群体性治安事件等过激的违规行为。有人称“腐败现象为罪错行为提供了榜样,腐败与罪错呈正比同生关系”是不无道理的。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应以现在正在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动力,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要坚持标本兼职、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整顿党风,严肃党风党纪,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下大力气根除腐败现象。

(三)加强教育,提高民众素质。宣传教育群众,不断提高群众思想认识,是长期以来我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项工作都不能削弱。犯罪心理学认为,在某种客观环境下,人们是否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取决于主体的人格素质和内在的自控力。因此,要稳定治安秩序,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必须在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素质上下功夫。首先,要加强国情形势和政策教育,增强社会成员对社会变革的适应力和承受力,引导群众从长远利益、全局利益上看问题,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自觉抵制一些别有用心之徒的蛊惑煽动。其次是加强道德和法治教育,增强公民的道德和法制观念,强化社会公德和依法办事意识,教育群众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做到人人知法,人人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把自己的行为约束到法律范围内。再次是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参与闹事者,通常是一些文化知识较少、情绪易冲动、是非判断力较差,或被极少数人所利用的人。因此,应加强对他们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使他们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能够理智地思考和处理问题,改变落后的观念和思维模式。这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四)畅通渠道,体察民情。《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以邓小平理策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超前预见性,居安思危,见微知著,及时分析新形势下各种矛盾产生、发展的特点、规律。紧紧紧抓矛盾的本质,积极寻求处理矛盾的方法、途径,防止矛盾激化。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听取群众不同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要利用信访、群团组织等窗口和桥梁,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掌握矛盾的根源所在,及时、主动、稳妥地化解矛盾。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认真解决,不合理的要求要解释清楚,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把握准确,处置得当。

(五)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力军,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必须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在新形势下,公安机关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一是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二是切实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三是切实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四是切实提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总的原则,一定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坚依法办事,坚坚按政策办事,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坚坚积极、慎重、稳妥、依法处置和“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可不可结”的方针,在处置过程中,要多策并举,因情施策,讲究政策策策,提高处置艺术。按照区分性质、讲求策略、把握时机、果断坚决、严格依法、积极稳妥的基本要求,尽最大努力防止事态扩大,把事件对社会政治稳定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对群体性事件首先在战略上应立足于防,提高预防能力,与“多破案不如少发案”一样,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科学防范工作比处置工作更主动,更重要,更更具有实意义。

1.处置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类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既有根源的复杂性,又有事态的模糊性,还有过程的多层性,因而一般处置难度较大,不是哪一家能单独处置的,只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相互配合,统一认识,上下一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其职能作用可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二是党委政府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三是与其他单位的协助、配合作用;四是临场处置的控制、打击作用。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对突出的可能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问题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及时报告情况,根据党委政府的决策,果断采取措施。但一般不宜“打头阵”,应在教育疏导无效、群体行为出格的情况下,巧妙把握时机,适时出击。

2.广泛收集信息,健全情报信息网络,做到未雨绸缪。信息收集在整个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中处于首位,要完善信息收集网络,建立一支触及面广、多层次的信息员队伍。要充分发挥责任区民警下基层多的优势,广泛收集信息,全面掌握基层社情动态。同时使用隐蔽力量和专业侦察等秘密手段,对一些深层次、内幕性的信息如事件的策划者或组织者、动机和目的进行全面及时的了解与掌握,做到“灵、准、快、广、深”,从而掌握整个工作的主动权。只要我们及时掌握各种社会动向和民意,从中发现苗头,就可以及时预测到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复杂性,及时采取措施,因势利导,化解矛盾。把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3.根据事件不同阶段进行科学处置。群体性事件一般要经过萌生、潜伏、聚集、高潮四个阶段。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必须针对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对症下药,因时制宜,这样才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在萌生、潜伏阶段,首先是要运用各种方法,疏通各种信息渠道,及早掌握活动情况,达到“月晕知风,石润知雨”。其次是及早分析、处理、反馈各种信息,做到观表及里,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正确分清形势,判断事件性质,并迅速通报有关部门,力求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再次是根据信息情况,分散遣派一些知名度高、有威信的人员进入有聚集意向的特定或不特定人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劝导工作。在聚集阶段,根据情况尽量疏散聚集的群众,不让其形成一股不可遏制的势力。采用重点突破,对于为首者、组织操纵者告之应负的法律责任,坚持表明我们的执法决心和态度。对起因复杂规模较大,尤其是群体性事件主体提出的愿望要求与有关政策法律、事实真相差距较大,闹事者情绪又较为激动的,要避免过早草率地下结论,可采用在调查取证、耐心细致进行教育疏导的同时,约定答复时间的策略。这样一方面可避免在人员聚集较多、情绪最为激动的时候处理问题,降低处理难度,另一方面又能赢得做工作的时间和条件。另外,聚集地一般不是他们的闹事地点,根据这一情况,应采取措施,阻止其向社会、政府及被害人家中移动。组织强有力的预备警力,随时准备增援,以防止骚乱。高潮阶段为防止事态蔓延,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优势力量驱散参与者。对于不明真相或被动参与的群众应通过各种方式,主动与其对话,相互沟通,从而孤立特定人员,有效平息事端。

4.要建立社会预警系统和处置备类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确保有备无患。群体性事件虽然具有突发性,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仍然存在孕育、发展、消亡的阶段。只要有一个灵敏畅达的预警机制,就会让孕育着的群体性事件胎死腹中,即使发生,也可通过发动基层组织、广大群众、特情耳目等,尽快查明内情,准确制定出详尽、周密、具体、实践性强、针对性强的处置方案,使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要使这种预警灵敏高效,最好按照收集、整理、决策等不同内容,建立初、中、高三级“金字塔”的预警系统,从收集到决策,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整体,真正达到较高的敏感度。公安机关的指挥中心,要充分发挥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枢纽作用,及时准确地反馈信息,传达指令,使各部门协调动作。各部门、各警种要绝对服从上级的调动,密切配合,整体作战。同时,要有充足的物资、交通通讯保障,加强对各警种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培养,发挥整体效能。

公安机关应经常性地研究当前的治安形势,结合实际工作,制订和完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工作预案,在指挥调度、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等方面逐一明确,责任到人,使每一位民警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临阵不乱,拉得出、打得响,处置有力。

群体性事件从其形成方式来看,分为纠合型、乌合型、辐射型、综合型四种类型。可根据不同类型,讲究策略方法和处置艺术,区别情况,科学制定处置预案。对于纠合型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关键在于抓住“牛鼻子”,即消除和瓦解纠集助、领头人的影响力、号召力,可以通过与纠集助个别谈话的方式,令其取消、放弃组织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念头。可以发挥“权、”人士作用,重新树立一个可与原纠集助相分庭抗礼的新的权威、领劝人物,以分化、瓦解原领劝人的力量。还可采用抓辫子,放风声等方法,损毁原有领劝人的名誉、声望,使之凝聚力降低、群龙无首,自行平息。对于乌合型群体性治安事件应用驱散人群的方法,如分小块进行步动、疏散现场滞留群体,使闹事的人员或冲突的双方失去对立空间和当面接触的条件。对于辐射型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应中心突破,即在层层劝导、步步阻隔,劝说围观者、助威者停止停动、离开现场的同时,重点做好核心人物的说服工作,满足其合理要求,使其停止闹事。中心一散,事态就会很快平息。对于综合型群体性治安事件则需要多种手段并用。

5.严肃法纪,依法治乱,提高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处置工作和各项法律界限,准确运用法律政策,稳住阵脚,沉着应战,争取团结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这就需要提高处置人员的能动性和自制力。在处置过程中,要通过自身科学理性思维和决断力,凭借刚强的意志,坚韧的耐心,不为话所激,不因群体行为、情绪的偏激而怒,不为处置受到挫折而躁,不因受辱蒙羞而恼,更不因事态扩大而馁。在提高自身依法办案、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及技能的同时,善于后发制人,充分发挥法律武器的作用。对于那些经多方耐心教育仍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置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于不顾的首要、顽固分子,应当机立断,以法治乱,不使其形成气候,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6.科学地对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这项工作常常被我们所忽视,往往事件处理结束后.便产生毕其功于一役的思想,不能进行很好的总结评价。即使进行总结,也多侧重于成就方面。而极少提及失误,这样不利于今后工作的预见性。总结评估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首先应查明相关因素,其中包括事件双方人员及警力出动情况,事件发生、持续的时间、涉及的空间,对社会的危害新情,处置时警力的协的新情,技术装备新情等。其次,应建立进个比较系统的参照系数,形成科学的理论框架,包括处置时间的长短,就近就地处置的新情,战略战术的运用新情,指挥协同的密取程度,损失新情等。再次是总结时,进定要,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得出科学结论。最后,在得出结论后,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对有关预案,可修正,使处置水平不断提高,战术运用更加得当,方法更加科学。

总之,随着,进一深,改革和扩大开放,解种决的社会矛盾及深层次新问将更加明显,群体性事件还实能继续增多,我们要有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认识。耍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保持扎扎实实的的工作风,进一步研究研决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切实可的的措施,化解种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完成好公安机关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确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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