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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制度的产生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中国封建制度的产生中国封建制度的产生先于西方。这种说法,对中国历史研究的影响,就是发生灭殷的周人处于社会发展哪一阶段的问题。王亚南具体指出,周原是隶属于殷王朝的一个部族。中国封建制度特有的宗法组织,最明显不过地表现仍然存在的农村公社血缘关系,在巩固封建剥削制度中的作用。王亚南认为,论阶级关系和剥削实质,中国和西欧的封建领主经济没有什么不同;不同的只是剥

2.中国封建制度的产生

中国封建制度的产生先于西方。但如同对中国奴隶制度产生的时间(认为中国有奴隶制度的人,才有此问题)历史学家有不同看法一样,对中国封建制度产生的时间或朝代,也有不同看法,这里不暇涉及。现在只介绍王亚南的看法。[5]王亚南认为,武王伐纣[6],建立周朝,是建立封建制度的开始。这时由于农村公社仍然存在,于是这种制度的建立在文献中的记载就是: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屏藩周;分鲁公以殷民六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就是说,对贵族和有战功者分成公、侯、伯、子、男的等级,再将与等级相应的土地,连同其中包括了人的农村公社封赐给各级诸侯。当然,这种封建诸侯,以屏藩周室,即封建制度是要经历一段时间,才最后确立起来的。王亚南认为,这是领主经济的封建制度,其榨取剩余劳动的特点是地租和赋税结合在一起,它的形式就是要农村公社即井田制中的集体农奴耕种公田。

从周灭殷,然后将殷人连同土地一起分封给同姓贵族和异姓功臣来看,其后日耳曼人灭罗马后的做法,与此十分相同。下面将谈到,日耳曼人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罗马人则处于奴隶制度的末期,有些学者就认为,这两者的融合,其结果就产生了封建制度。这种说法,对中国历史研究的影响,就是发生灭殷的周人处于社会发展哪一阶段的问题。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一般认为周人处于原始社会阶段。王亚南具体指出,周原是隶属于殷王朝的一个部族。殷商的“不常宁”、“不常厥居”的生活,周的先祖也经历过;他们大体上都是从以畜牧业为重心转变为以农业为重心的农耕民族,生产力水平也许不相上下。周人伐纣时其生产力究竟比殷商高出了多少,还很难从工具方面得到验证。但也许由于这个部族的首领,面对戎狄异族,就发奋图强,特别注意农业技术的改进,其经济情况,比之当时的奴隶主殷纣王,不知稼穑之艰难,沉溺于淫乐浪费,使殷的经济衰落下去,要进步得多。周之先祖因毗邻部族的威胁,一再东迁,到了文王的时候,就把四周的犬戎、密须、耆国、蒙侵虎先后加以征服了,经济力量加强了,军事政治力量也雄厚起来。武王伐纣的阵营,《尚书·牧誓》是这样说的:“王曰: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及庸,蜀、羌、髦、微、卢、彭、濮人……”;单就这个场面加以分析,就知道当时周的统治机构已颇不简单,为给养这些文武官员和士卒所采行的剥削制度,亦必初具规模。这样,作为殷商王朝的一个部族或属国,周的奴役的生产方式是不是比殷的程度更高些?王亚南认为,这不忙下断语,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根据可信的史料,既不能说周初的生产方式,曾发展到古典的即劳动奴隶制,也不能说,周在伐纣灭殷之前,已经实行封建的统治,一句话,就是在牧野誓师灭纣以前,它还是和殷王朝采行大体相同的生产方式。

既然两者的生产方式大体相同,那周在灭殷以后,为什么不依照原来的生产方式统治下去呢?王亚南认为那是不可能的。第一,在殷商的末期,无论在氏族内部还是外部,阶级分化的趋势,已因经济活动、战争要求和异族俘虏的增加,而变得非常显著,原来残留着原始民主自由因素的低级的不十分严格的奴役方式,即通过农村公社剥削集体奴隶的方式,已和这种形势不相适应了;第二,领土的扩大和氏族内部的分化,各种夷狄异族的渗入,再加上征服种族和被征服种族的互相关系,都不允许沿用原来的方式统治下去;第三,领土扩大的结果,土地生产物的复杂性增加了,即使在原有的生产工具水平和技术基础上,地域间分工的可能性也增大起来。基于这些原因,王亚南认为,武王伐纣的进步历史意义,就在于它因此导来了新的生产方式———封建的生产方式。

这是什么意思呢?我个人认为,这就是说,殷和周都存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农村公社,已不适合经济情况的要求,其中的血缘关系要冲破,也就是说,农村公社逐渐要变成地域的社会组织。

王亚南的整个论述,都以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为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是:西周封建制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不同的特点,不是表现在阶级构成上,也不是表现在剥削制度上(为了论述的需要,这些下面谈),而是表现在巩固专制主义的宗法组织上;这是因为农村公社的血缘关系还没有完全消灭,剥削阶级就利用宗法组织来巩固其统治。中国封建制度特有的宗法组织,最明显不过地表现仍然存在的农村公社血缘关系,在巩固封建剥削制度中的作用。他说:“周代为加强并顺利延续其统治,曾为王族定出了一套称为宗主组织的系统,那在以前是没有的。商代虽已确立了父系氏族制,却不曾建立父系家族制,所谓谪庶长幼贵贱之别,商无有也。这原因,乃由于氏族独立分化为家族,至殷商后期始趋于显著,同时周代的封建体系,也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而有较明确的规定。‘当氏族过渡到家族而分封子弟的时候,被封的子弟,获得了财产的私有权,于是他就成为别子,而对后世成始祖了。他的身份和财产,以他的长子嫡继承,遂成为继别为宗的大宗,由是继祢则为小宗,小宗的宗族,如以高祖的为范围,则同高祖的以高祖的嫡长子孙为长,同曾祖的以曾祖的嫡长子孙为长,同祖的以祖的嫡长子孙为长,同父的则以弟而长兄,就成为宗法的基本体系了。’[7]不过,在这里须有两点说明,其一是:封建社会的财产,基本上是土地,在颁田制禄的周代,土地最后仍属于君主,是不得买卖的,即所谓‘田里不粥’,整个西周阶段,还是没有土地私有权的,这里所谓‘被封的子弟,获得了财产的私有权’云云,就土地而言,还只算是领有权,不过可以承袭罢了;其二是:这个宗法系统,原来只是在王族间推行的,后来被一般的贵族所效法,而‘礼不下庶人’,但统治阶级间通行的习尚与思想意识,终会传流或灌输到被统治者方面,而为此后的宗法礼教开辟道路。”[8]

现在我们要论述中国封建社会的阶级和剥削关系了。很明显,最基本的对立阶级就是层层占有土地的天子、诸侯和卿大夫,他们获得土地是凭身份即政治特权,他们就是领主;他们的对立面是农奴,也就是在农村公社中的土地耕种者全家。这种在世界史上曾普遍存在的农村公社,在中国殷周的形式就是井田制。王亚南认为,论阶级关系和剥削实质,中国和西欧的封建领主经济没有什么不同;不同的只是剥削形式:领主在西欧,通过庄园制榨取主要以地租为形式的农奴的剩余劳动,在周代则通过耕种井田制中的公田,榨取集体农奴的剩余劳动。

王亚南说,从战国时期孟子口中传出的、多了掺进了他自己臆断的井田法,曾引起了历史上长期未决的争论。但以今天新史学的观点考察起来,所谓“方田而井,共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虽然太理想化了一些,非当时技术条件、社会条件所许可,但接着说到的“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却是世界各国封建力役制的通例形态,所不同的,不过是我们未经高度发达的奴隶制,以及氏族脐带还没有完全割断,还可能是由若干家族共同取得“私田”,或者至少是由若干家族共同耕种“公田”。据诗经所载,那些私田领有者或公田耕种者,不但有自己的家,有自己的室,还有自备的简单农具;不但要耕公田,还要以农女织布染色制成的衣裳,纳献于公子;还要猎取狐狸制裘献于公子;还有当天子祭神的时候,贡上羔羊之类;一经收获完了,又得马上制好旨酒,以旨酒三樽,再加上羔羊,“脐彼公堂”。

王亚南认为,凡此种种,都足以说明这些公田耕种者,就是农村公社中的集体农奴,而不是有些历史学家说的奴隶。理由是:社会史上毕竟没有住在自己家里,用自备的工具劳动,并制好裘,酿好酒,牵着羔羊,拿去贡奉的奇怪的奴隶。其实,以农村公社在奴隶制的殷商仍然存在来说,它的奴隶也是住在公社里的,也有自己的家和个人经济。正是在奴隶制和领主封建制初期,这两者都存在着在农村公社中的被剥削者,他们从公社内部看,没有什么不同,才使中国的奴隶制和初期领主封建制的划分相当困难,也是中国古代史分期的困难所在。这一点,下面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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