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环境群体聚集事件的预防和应对

环境群体聚集事件的预防和应对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总而言之,文献认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很大程度上与政府封闭式决策模式有关。随着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增多,一些研究者开始对其分门别类,以图深入把握不同类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规律。但是,这些分类方法忽视了不同类型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在诱发原因上的本质性差异,从而不利于深入把握环境敏感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其规律。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持续推进,我国的环境问题逐渐显现。与此同时,由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机制不够健全,围绕着环境问题而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国内学术界对环境群体事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事件的定义与特点、成因、分类和治理对策这几个方面。

1.定义、特点和成因

雨燕指出环境群体性事件即指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发展形势扩大化、参与者诉求多样化、地域不确定的特点。作者还分析了诱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其中直接原因包括可能带来环境影响的工程项目选址不当;项目的审批、征地、建设、运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性问题;企业排放污染对周边较大范围环境与公众生活产生不良影响;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无视职工工作的环境权益;部分弱势群体因利益诉求无着,而被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煽动闹事等。[51]文献认为,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中的人民内部矛盾。民众为了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在体制内维护失效的情况下,采取游行集会,甚至打砸抢烧、围攻堵截等行为方式。这种集体行动是公众基于维护自身环境权益而采取的救济行为。

当前环境类群体事件,呈现多发上涨趋势,并且参与人数不断增加、对抗性日益增强。地方政府在应对和处置群体事件时,有准备不足、处置失当等特征。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是内外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内因有某些政府对GDP的过度追求导致一些地区陷入严重生态危机;生态危机直接威胁民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民众向政府表达意见和利益诉求的渠道受阻。外因有西方绿色运动和生态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西方生态殖民主义的侵入;信息网络新媒体的广泛使用。[52]

文献指出,环境类群体性事件是指因环境污染和纠纷等问题引发的公共危机事件,它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危害。环境类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参与者所置身的环境已经具有环境风险或遭到环境污染,而采取集体行动来维护环境权益的一种行为方式。环境类群体事件具有利益诉求单一、动员速度快、组织化程度低、情绪容易失控等特征。

通过分析发现,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往往是环境造成污染或者容易引发环境风险,民众的环境诉求没有得到回应,导致相关民众以集体上访、围堵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围堵和阻塞交通,甚至打砸抢烧等体制外方式来维权。此类事件具有多样性、地域性、规模性、可预见性、反复性和危害性的特点。环境群体性事件形成的主要诱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只求政绩,不求可持续发展。同时,环保部门职能缺失,地方环保执法部门力量薄弱,缺德企业大肆排毒。

梁永辉从法学角度分析指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大多数环境纠纷和环境矛盾的司法救济途径难以实现,法院往往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而驳回。[53]于建嵘认为环境类群体性事件是由地方政府、民众、企业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和GDP的刺激下,忽视国家环保法规,对污染企业政策倾斜而允许其落户生产;民众的环境权益在体制内得不到权益维护,只好选择体制外途径。政府为维护企业利益,处置抗议活动采取过激行为从而引发警民冲突。[54]此外,有文献从政府回应性角度分析环境类群体事件。文献认为,地方政府回应性不足、职责与责任缺位,这也是近年来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之所以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

总而言之,文献认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很大程度上与政府封闭式决策模式有关。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途径不够,是导致环境类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直接原因;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冲突比较复杂,环境权益的诉求只是民众利益追求的一个方面。随着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民众的环境权益维护意识增强;集体行动的“搭便车”心理严重,在群情汹涌的情绪环境下,个体容易变得非理性和情绪化。因此,这种集体行为很可能演变成打砸政府机关、围堵交通要道、非法集会示威等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2.环境类群体事件的分类

随着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增多,一些研究者开始对其分门别类,以图深入把握不同类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规律。普遍的做法,就是根据参与者在事件中所采用的抗议手段的不同,把环境群体性事件分为暴力型和非暴力型;基于环境类群体事件中参与者的数量,将其分为一般环境群体性事件、重大环境群体性事件与特大环境群体性事件;根据群体事件发生地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将环境群体性事件分为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和城市环境群体性事件;根据环境群体性事件是否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将其分为利益驱动型和理念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基于污染源的物理形态属于固态、气态或液态,将其划分为固体废弃物污染、水体污染与空气污染环境群体性事件。

蒋莉和刘维平把环境群体性事件分为反应型和预防型,前者是指“既成事实的污染而导致的群体事件”,后者是“对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抵制的环境群体性事件”。[55]与之相似,于建嵘、郑旭涛等研究者也把环境群体性事件分为“事后救济”和“事前预防”两种类型。[56]

相较于早期研究,上述这些分类方法具有简便明了、容易操作等优点,有利于深化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但是,这些分类方法忽视了不同类型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在诱发原因上的本质性差异,从而不利于深入把握环境敏感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其规律。华智亚根据诱发原因的不同,提出新的分类方法,把环境群体性事件分为“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和“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两种类型。这一类型划分虽然与“反应型—预防型”,“事后救济型—事前预防型”分类基本吻合,但侧重点在于强调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同环境问题的内在性质差异。[57]

在具体的案例研究方面,郑旭涛则根据什邡、启东、宁波三起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从“社会背景、冲突根源、政治治理、群体心理、组织动员等五个维度解析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认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与社会背景有关,冲突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健康权利和风险预防的混合作用,相关制度不完善和当地政府在萌芽期的不当处置是催化因素,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与愤慨、对相关企业项目潜在环境风险的恐惧心理是心理基础,积极分子的动员与抗议的弱组织化是重要原因”[58]。王玉明通过对十起典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提出了环境群体性事件是“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和受害公众三个经济利益冲突和生态伦理冲突的结果”[59]。孙静在其博士论文中,以什邡铜项目事件为例,着重分析了“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利益诉求和情感宣泄不断相互交织的过程,情感在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60]

3.治理对策

关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策略,国内学者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基本都是从完善环境相关法律体系、改变我国官员政绩考核方式、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发挥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力量作用等方面进行研究。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其具体措施包括:(1)在环境立法上,健全并修订环境标准,消除环境立法领域的冲突与盲点。完善国家及地方环境标准,增加环境标准制订过程的透明度,确保环境标准的实施等工作。(2)在环境执法上,健全和完善公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渠道。(3)在法律保障与救济方面,以法律为依据处置和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61]

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对于政府而言,要走科学发展模式,在谋经济发展时要注重科学、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实行环保绩效考评制度,加大环保问责力度;环保部门权力要独立,要建立以环保执法部门为核心的监督机制;要保障沟通渠道畅通,对民众的呼声及时回应;处置环境群体性事件中要以人为本。对于企业而言,要有社会责任和环保意识。

注重信息公开。文献认为,政府必须具有风险意识和危机沟通能力。政府在做出决策时,必须考虑当前正处于风险社会这一时代背景下。一旦有突发性公共事件爆发,政府在风险决策中应注意信息沟通。在风险治理中强化公众参与形式,让民意得以通过多种正常途径表达和实现。例如,李修棋从多视角对环境群体性事件进行了解读,其中他对信息传播这一领域的研究认为,环境群体性事件中“从民众对信息的接受来看,信息缺乏和信息过多都会造成民众的困扰”,其中“媒体及有关组织在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他指出“污名化是在信息生成、发布、传播、沟通中造成的”[62]。王政、洪芳从“地方政府在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传播时,常使用的媒体策略主要有三种:控制、管理和合作”[63]三个角度,探讨了政府传播中传受者的互动关系。彭知辉则以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分析,总结了信息传播“以非正式交流为主,形式多样化,内容庞杂性,影响的联动性”等特点[64]

畅通民众环境治理的参与渠道。主要有这些内容:建立和维护环境利益的表达诉求机制,包括对话机制、信访举报机制、人民调解制度、司法诉讼制度。通过民众环境治理参与机制的建设,真正实现民众的环境知情权,保障民众环境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和监督权。[65]蔡定剑认为,公众参与在中国目前尚不成熟,公众参与呈形式化、表演化。政府在公众参与的态度上也是矛盾的。政府一方面认为参与式民主有可控性,有利于公众积极性的提高;另一方面又认为参与式民主会影响发展和效率,导致公共事务治理效率低下。[66]由于缺少制度基础和缺乏法律保障,这使得公众参与不成熟。[67]王周户认为,目前的公众参与存在代表性和全面性不够的问题,而公众对行政机关的普遍性恐惧心理以及认为公众参与不能改变现状的心理,也影响了公众参与的普遍性和多样性。[68]李丽霞[69]、杨彩琴[70]等从制度分析的角度认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在中国还处于初始阶段,政策制定中社会主体的参与面临一系列问题和困境,公众参与热情的高涨与中国的低制度化水平相悖,中国的公众参与是一种非制度化参与,其广度和深度都存在严重不足,呈现碎片化特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