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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草案)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庆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调查处理组组成。当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公众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或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时,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庆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草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庆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

3.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遵循“预防为主,有备无患”的原则做好应急工作准备,减少环境事件的中长期影响,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针对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扩散特点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通过采取相应措施,使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4.突发环境事件分类和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类:

(1)环境污染事件(即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等);

(2)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3)核与辐射事件(即核设施事件和辐射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①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因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辐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②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因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③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因环境事件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④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因环境事件死亡3人以下;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庆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庆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调查处理组组成。

1.应急指挥部

成立庆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构成如下:

总指挥:庆城县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庆城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环境保护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水务局、县城建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公安消防支队、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重点大中型企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应急调查处理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启动工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责任制,设立信息联络员,保障信息畅通。

指挥部主要职责:

(1)发布预警信息;

(2)负责向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

(3)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

(4)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组织现场抢救及处置。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庆城县环境保护局,庆城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负责承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组织和协调应急监测组、应急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开展应急工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2)接受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3)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处理事件、调查取证和开展监测工作,核查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严密监控污染事态,确定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及时将现场情况和处理建议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4)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5)负责事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

(6)组织相关单位拟制不同类型事件的具体处理措施,组织实施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7)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3.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治、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参与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的编制、修订以及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

(2)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

(3)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4)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

(5)对应急处理、污染控制和编写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

4.应急环境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庆城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申请庆阳市环境监测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等制定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及污染发展趋势等,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主要职责:

(1)负责与庆阳市环境保护局、庆阳市环境监测站联系对污染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2)及时报告环境事件现场监测数据;

(3)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

(4)提出下一步消除和控制污染危害的技术建议;

(5)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升降级或结束决策的技术建议。

5.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由县环境保护局和事发单位负责。

主要职责:

(1)负责与庆阳市环境保护局联系,对放射性污染现场进行应急监测、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

(2)负责监督开展放射性污染源的应急处置和清运工作。

6.应急调查处理组

应急调查处理组由庆城县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7.各成员单位职责

庆城县政府办:承接突发环境事件报告;通知、协调各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庆城县环境保护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拟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计划;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实施对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统一监管。

庆城县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核与辐射、废弃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对涉嫌犯罪的重大污染环境事故案件、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等的调查和查处工作。

庆城县安监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庆城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医疗救护工作;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卫生防疫工作。

庆城县水务局、供水公司: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适当调控相关流域的水体流量;负责饮用水源监测,确保供水安全。

庆城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资料,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

庆城县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救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庆城县城建局:参加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给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庆城县经贸局:协调各企业开展污染源治理工作,减少、消除污染危害。协助做好相关事件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取缔关闭工作。

庆城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筹措救灾经费、参与救灾资金的安排和物资调配工作,监管救灾资金。

庆城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负责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工作。

庆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土地污染级别的鉴定和土地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

庆城县农牧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农作物及牲畜、家禽养殖场污染级别的鉴定及处置工作。

庆城县电信局、县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应急事件的通讯保障工作。

庆城县交通局:负责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等工作。

庆城县民政局:负责现场人员和财产的疏散、安置工作,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和其他善后工作。

庆城县监察局:负责事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庆城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和舆情监管。

8.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其他部门职责

按照庆城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0.事发单位责任

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环境保护局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三、预警

当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公众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或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时,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标准,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2.预警程序

(1)接警:接收来自各渠道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

(2)信息确认:县环境保护局按照报警信息对现场核查,需要启动庆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立刻将相关信息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3)发布与响应: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上报的信息,确认需要进入应急状态的,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并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应急指挥部下设机构,根据情况发布必要的预警信息。

预警公告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可能的危害范围及程度,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人员撤离的范围及途径,人员防护的基本类型及措施。

3.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后,县急应指挥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的落实;做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四、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和支援,超出县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应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应由省环境保护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应由市政府组织市环境保护局和相关部门实施。Ⅳ级响应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对可能造成跨界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环境保护局并通知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区,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按市环境保护局的统一调度,做好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2.应急响应程序

接警核查→上报→启动相应预案→监测→决策→现场处置→应急终止→善后处置。

3.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控制污染源,尽快停止污染物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对于可能会给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协调当地政府或责任单位做好相应的群众撤离、疏散、隔离或其他防护措施。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建议当地政府安排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支持。

对于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协调组织社会力量救援;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调用。

对于放射性物质扩散、排放剧毒性污染物、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以提出意见,请求武警部队、消防部门以及其他专业队伍给予支持。

4.现场应急处置程序

(1)当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后,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

庆城县环境保护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省、市环境保护局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和省、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县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2)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

庆城县环境保护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市环境保护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

县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状态:

(1)事件现场得到了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和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由指挥部或应急办公室决定并宣布。

6.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五、后期处置

1.残留毒物的处理

(1)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现场残留污染物,在应急中止后及时安全转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不再对现场以及周边环境构成威胁;

(2)化学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管执行;

(3)病源性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监管执行;

(4)核及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管执行;

(5)对可以资源化的污染物质,应交由具有资质能力的协作单位(企业)安全处理、利用,保证在减小环境污染隐患的同时,降低处置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6)对无法资源化的污染物质,通过化学处理、焚烧、固化、集中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小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2.环境事件的评估

为查明事件原因,计算相关损失,剖析问题和漏洞,总结经验和教训,在事件的后期处理中应进行客观的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正确评价突发环境事件,指导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短期环境损害、中长期环境影响;

(3)计算经济损失;

(4)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救援措施,包括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3.安置及赔偿

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环境的功能没有恢复、撤离人群暂时不能返回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安置离家人员的临时生活。对公众或集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

4.环境修复及恢复

事发责任单位或个人在终止应急后应尽快清理事件现场,对残留污染物进行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尽量恢复环境质量和功能;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现场的后期处理和环境恢复实行监管;对有放射性污染的现场后期处理,或难降解毒性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理,必须交由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安排有资质的单位(企业)进行转运和处理。

5.环境事件的总结

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整体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编制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须及时呈报市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六、信息报送与发布

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2.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3.信息发布

有关污染事件的认定及其发生的原因、危害、损失等信息,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新闻单位和信息采访人员,应当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的大局,服从管理和安排。

七、应急保障

1.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由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应急处置专项基金纳入预算,购置、更新应急处置专用设备及应急工作。

2.装备保障

县环境保护局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所需设施、设备等物资的储备(配备不少于1套的现场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补充,保证应急使用安全、有效。现场应急设备主要包括:污染事故类现场应急设备,如防护服、正压式呼吸器、气体快速监测仪、废水快速监测仪、GPS卫星定位仪、摄像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交通工具、辖区内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设备等。

3.通信保障

县环境保护局及其相关应急部门必须建立值班制度,保证环境保护举报电话12369和相关应急部门的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的联络畅通。

4.人力资源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要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治、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才库,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5.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环境保护局及各专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开展环境安全宣传工作,进行环境安全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常识,增强全社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实战演练。

八、附则

1.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由应急办公室负责对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和保护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3.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分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境保护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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