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突发事件应该如何应对?

突发事件应该如何应对?

时间:2022-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观西方发达国家,大多设立了“志愿者法”以推进志愿服务的开展,将志愿服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常规化的轨道。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彼此共生的概念,在进行志愿者立法的同时必须规定志愿者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宏观路径_志愿者法律环境的建立健全_角色理论视角下的世博会志愿者

三、宏观路径——志愿者法律环境的建立健全

法律制度是一切社会活动得以正常有序开展的最强有力保障。综观西方发达国家,大多设立了“志愿者法”以推进志愿服务的开展,将志愿服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常规化的轨道。在我国,随着志愿活动向越来越多的领域拓展,志愿服务过程中涌现出许多问题迫切需要法律的解释。虽然不少地方都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制定了本省市或地区志愿服务章程或条例,但是,各地的条例和章程也是自成一体,一些规定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1.尽快制定全国性志愿者服务法律

我国目前各地志愿者法规林立,但是缺少统一的、最高级别的国家级立法规定。从1999年广东省颁布全国第一部志愿者地方法规至今,不可否认,地方性法规在推进志愿者服务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相对于蓬勃兴起的志愿者组织和活跃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志愿者来说,志愿者立法尤其显得薄弱。现实的情况是,我国目前尚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统一的志愿者服务法律,这与我国的志愿者组织发展速度是极不相称的。

2.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志愿者个体权利和义务

由于对志愿者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完善,常常会出现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出现意外,救治过程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势必挫伤志愿者的积极性,损害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彼此共生的概念,在进行志愿者立法的同时必须规定志愿者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要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既然志愿者付出了更多的社会责任,立法就应该明确保障他们的各项权利。这样不仅对志愿者本身付出的劳动是一种肯定,满足了志愿者自我实现的需求,同时也对社会上的其他人起到示范和榜样的作用,激发更多的人投入到志愿服务中。

3.及时认定志愿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志愿活动无外乎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服务对象三方,具体而言,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对象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民事关系,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当志愿服务对象申请服务时,志愿服务对象与志愿者组织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4]明确了三者的法律关系就不难建立纠纷解决的机制,一旦纠纷发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明确责任。

4.完善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的保护机制

根据中国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具有非预期性、巨大的危险性、紧迫性、不确定性等特征。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的援救工作危险性大,客观上对其人身、财产和生命安全都存在巨大的威胁。鉴于参与突发事件救援的志愿者的高风险性,不少欧美发达国家已把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志愿服务纳入本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例如,《美国纽约州志愿消防员抚恤法》为志愿消防员建立了相当完善的抚恤体制,由该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此抚恤事项。该法详尽地规定了志愿消防员在公务中致残或死亡应得抚恤金的具体数额。[5]这一做法非常值得借鉴。我国是一个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也应该从法律角度明确参与突发事件志愿者的保障机制,例如财政上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志愿者的保险,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服务的内容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保证志愿者如发生意外或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而这种保险的适用范围、理赔程序、赔付额度等都应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

目前,我国的志愿服务还具有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和无序性,尚未实现在法律层面有效维护志愿者的合法化地位,这势必会减弱志愿者的服务热情。

志愿者服务立法,将会无形中扩展志愿服务的社会影响力,随着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知程度的提高,也会进一步在社会生活和大众心理层面淡化志愿服务的政治属性,增强其社会性和公益性的色彩。法律层面对志愿者及志愿者行动的规定和保护也打消了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的顾虑,提高了志愿者在公众心目中的公益形象,有助于固化志愿者角色认同感。

【注释】

[1]Arthur George Tansley.The early history of modern plant ecology in Britain.Journal of Ecology,1947(35):130-137.

[2]Developmental Psychology:Childhood and Adolescence.http://books.google.com.

[3]刘进水.非营利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

[4]田思源.北京奥运会与我国志愿者立法.法学论坛,2007,4:56-60.

[5]张琴,王峰.我国的志愿者服务立法亟待完善.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6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