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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个人所得税法律知识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一 熟悉个人所得税法律知识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项目一 熟悉个人所得税法律知识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2月1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超过了其他税种,成为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对自然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对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任务一 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确定应税所得项目可以使纳税人掌握自己都有哪些收入是要纳税的,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为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内容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能出现难以判定一项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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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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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能出现难以判定一项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例10-1】以下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有( )。

A.托儿补助费  B.劳动分红  C.投资分红  D.独生子女补贴

【答案】B

任务二 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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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判断标准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里所说的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重要依据。它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一个纳税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原来是在中国境外居住,但是在这些原因消除之后,如果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则中国为该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尽管该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甚至连续几个纳税年度,都未在中国境内居住过1天,他仍然是中国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来自全球的应纳税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这里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综上可知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有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些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例如,一个外籍人员从2009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公司任职,在2010纳税年度内,曾于3月7—12日离境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12月23日又离境回国欢度圣诞节和元旦。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没有超过90日的标准,应视作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因此,该纳税义务人应为居民纳税人。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例10-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扣减在华天数的临时离境包括( )。

A.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     B.一次离境不超过90天

C.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天   D.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183天

【答案】AC

任务三 确定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所得项目不同分别确定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税率见表10-1。

表10-1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见表10-2。

表10-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续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来源,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来源,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因此,承包、承租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所得的适用税率也不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8月1日发出的《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其适用税率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税率见表10-3。

表10-3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本表所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 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 000元时)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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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从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储蓄利息税率调为5%。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对人个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0-3】张三6月取得业余咨询收入25 000元,则其适用税率为( )。

A.20% B.20%,加征2成 C.20%,加征5成 D.20%,加征10成

【答案】A

任务四 熟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定等,都对个人所得项目给予了减税免税的优惠,主要有: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这里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符合规定的见义勇为者的奖金。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7.对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18.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1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7.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8.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9.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所谓“展业成本”即营销费。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四)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1年以上、不到5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0-4】对于县级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应当( )。

A.征收个人所得税      B.免征个人所得税

C.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D.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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