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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因此,准确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前提。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人所得项目共有11项,具体范围如下所述。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个人任职或者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而获得的劳务报酬。

上述所得中,工资、薪金、属于工资性质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的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按如下原则处理:

(1)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同属于个人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在实务工作中可以按照如下标准区分: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摄影、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等所得,不属于稿酬所得,而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我国于1999年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社会各界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存在争论,期间的2007年,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并最终在2008年暂停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自然人(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除上述的10项所得外,其他确定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除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房屋无偿赠与行为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个人所得税根据所得来源地将个人所得分成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其中居民纳税人应就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承担全面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则只需要就境内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因此,准确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前提。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确认的原则是: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根据上述原则和方法,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

(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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