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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税改以来,税收收入呈现稳步较快增长的态势。我国自1980年正式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几乎保持连续的大幅增长。一是执行20%税率时,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不难看出,“三个比重”问题所指向的都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问题。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税改以来,税收收入呈现稳步较快增长的态势。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同税务工作人员的努力息息相关。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国民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被拉大。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我国个税不能仅仅满足于税收收入的增长,更要加大其国民收入调节功能,使得其在数量和功能上都有明显的进步和提高,真正向我国的主题税种迈进。下面就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量、结构状况,以及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能力等作出具体的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状况

我国自1980年正式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几乎保持连续的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平均超过30%的年增幅稳步增长。在1980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16万元,在1994年增加到72.67亿元,而到了2007年,增加到3 185亿元。在1980年到2007年这27年间,累计组织收入15 327亿元(5)。其中,1994年至2007年收入总额为15 163亿元。2012年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5 820.24亿元,同比下降3.9%,比上年增速回落29.1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8%。具体情况见表11-1。

表11-1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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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0》,8-2各项税收收入。(包含1994年到200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及比例数据。)2010年数据来自财政部税政司,《2010年我国各税种税收收入结构分析》;2011年数据来自新京报,《中国财政收入首破10万亿》,http://www.bjnews.com.cn。

二、个人所得税的结构状况

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结构,我们可以看出1994年到2011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所占到的比例越来越大。1994年,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占所有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最高,达到了46.11%,其次是工资、薪金所得,占到了38.68%,第三位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占到了4.37%,其他占到的比重均较小,见图3。到了2010年,相关数据的比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6)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到的比例上升到第一位,占62.59%,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所占比重占到了第二位,占到总体比例为12.54%,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仅占11.14%,列第三位,如图1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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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2 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结构图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收入统计,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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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3 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图

数据来源:《中国税务年鉴2011》,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201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情况表》。

三、我国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间接化”问题

(一)我国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间接化”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规定,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此前,北京等地的个税政策是按照差额的20%或全额的1%征收,只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一套70平方米的二居室为例。业主原购房款为100万元,现在的卖价是250万元,由于是非唯一住房,执行新政后,需缴纳的个税额就从原来的2.5万元,变为30万元,增加了27.5万元,相当于房屋总价的11%。可见,按照新的计税方式,将大大提高二手房的交易成本,有助于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分炒作。

2013年初北京市出台了全国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新国五条的细则。其中最受人瞩目的一条规定,就是在二手房的买卖环节,有条件的向卖方征收20%的个税。北京目前已经有第一批二手房缴纳了获利部分20%个税的案例出现(7),28万元个税由买房者承担。北京一套两居室二手房,使用面积不到一百平米,交易房款为280万元,房主购买时价值为140万元,交易获利140万元,所缴纳的个税数额为140万元的20%,也就是28万元。值得关注的是,按照这份规定,本应由卖方承担的个税,经过买卖双方协商,最后由买房者承担。事实上,在供不应求的市场,在一个卖方主导的市场,卖方完全可以把税费转嫁到买方身上。比如,政策规定不能转嫁,卖方却把售价调高28万元,事实上还是转嫁。从发达国家和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交易环节应该是低税的。应该促进房产和物业的流通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在持有环节,特别是针对多套持有应该是增加税收的。这样做,既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也有助于公平我国的收入分配。

(二)我国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四种计税方式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对二手房交易提供了四种计税方式。一是执行20%税率时,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的“合理费用”包括住房装修费用和贷款利息等;

二是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三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四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税制中的“三个比重”问题指向的都是“个人所得税”

长期以来,“三个比重”问题一直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一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比重维持在税收收入的60%左右;二是我国90%以上的税收收入来自企业纳税人;三是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全部税收收入中比重只有6%左右。不难看出,“三个比重”问题所指向的都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问题。在我国流转税为主的税制体系之下,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主力军、最典型的直接税——个人所得税,受制于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却异化、“蜕化”为了可转嫁的间接税。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过于侧重流量调节;另一方面更与房地产市场的供不应求有着直接关系。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单纯提高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的比重并不足喜,关键要看这些课征的直接税是否达到了市场调节的初衷。

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过低类似的“镜像”同样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间接税制建设上。近年来,作为发达国家俱乐部的“经合组织”(OECD)国家,所得税平均税率下降了大约10个百分点,其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有所下降,与此同时,间接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的比重则有所上升,出现了所谓的“跷跷板效应”。OECD国家开始实行增值税时,各国平均税率为12.5%,到1996年上升为17.5%。日本流转税——消费税税率1997年已从3%提高至5%(8)。2013年5月,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一项要求对数字下载征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案》(Marketplace Fairness Act),征税范围涉及移动应用开发者、云计算服务、音乐与电影等数字产品下载。此外,根据该法案,电商须向网购消费者代征销售税。这样,作为美国多数州和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销售税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这一税种每年能为美国地方政府开辟预计超过200亿美元的新税源。根据美国现行税法,假如一家在线购物网站的注册地和办公楼等设施不在某个州内,这个州的居民在该网站购物时无需支付销售税。倘若开征该税种,网站将向顾客征收在线销售税并将税收交给顾客所在州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这份议案,仅有跨州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购物网站可以得到豁免。其实,如果考虑到发达国家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以及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现状,双方这种“相向而行”的“税制融合”改革趋势也就不难理解了。只是西方国家在金融危机的财政压力之下,正所谓“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间接税强化进程呈现出“秋风失意马蹄疾”之势;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对间接税的高度路径依赖使得税制的直接化呈现“雪拥蓝关马不前”之态。

此外,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间接化”,很容易让人联想起所谓的“税收资本化”(Capitalization of Taxation)(9)。所谓的“税收资本化”,亦称“资本还原”,事实上是一种税负向后转嫁的形式,即生产要素的购买者将所购买的生产要素未来应纳的税款,通过从购入价中预先扣除的做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出售者的一种形式。税收资本化之所以能够实现,前提是土地、房屋等资本品的供给不变,而价格提高之后需求或遭到抑制。然而在中国房地产调控中,却出现了相反的“逆税收资本化”的现象。也就是说,政府提高——或者说将二手房交易20%个人所得税做实之后,进一步加剧了原本供不应求的格局,税收调控事实上发挥了“火上浇油”的作用。因此,我国房地产调控,重要的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进而扭转供求预期。否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恰如湍急的水流,任何增加的税收,都如枯枝碎叶,都会被倾泻的水流迅速淹没。

调查报告显示,北京首套房贷者的平均年龄只有27岁,而英国为37岁,德国和日本则为42岁。年轻人急于买房的首要原因是“结婚需要”,其次是“住房保障体系不到位,缺乏安全感”以及“租房价格贵”、“房价涨得太快”等。过早购房致使住房需求提前释放,也对价格的上涨产生了一定的刺激作用。在2011年限购政策开始实行之后,部分购房者为规避购房套数限制,或者考虑到未来换房交易税费等成本的提高,选择了购买超过当前需求的住房。过早、过大购房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不必要扩大了即期自主性住房的需求(10)。为此,未来我国房地产调控如何使供求理性逐渐释放,确保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值得深入思考。

这就需要,描画出房地产市场的“马斯洛需求层次曲线”,出台一揽子组合拳,满足房地产市场的多层次住房需求。一方面淡化“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限购”、“限贷”等“限字当头”的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的房地产调控,满足刚需、投资改善等合理需求,适当发挥房地产市场应有的经济带动作用;另一方面,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推进新房产税试点的实质性扩围,加大对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调控力度。同时,通过加大保障房、廉租房等建设力度,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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