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如何计算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如何计算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2-1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②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③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或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温馨提示1】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居住满365日。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温馨提示2】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居民纳税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都要纳税。(全球纳税)

【温馨提示3】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境内所得纳税。(中国纳税)

【2011年真题·判断题】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4.扣缴义务人

(1)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

(2)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11类)

【温馨提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所得含义——雇佣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温馨提示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温馨提示2】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列入工资、薪金税目。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2.下列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012年真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加班工资 B.独生子女补贴

C.差旅费津贴 D.国债利息收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选项A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B独生子女补贴,选项C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D属于免税收入。

3.下列所得比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1)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主要包括买断工龄补偿金、内部退养补偿金、提前退休补偿金。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温馨提示】退休人员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4)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

(5)非自有出租车的驾驶员收入;

【温馨提示】自有出租车的驾驶员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单位支付给雇员的营销业绩奖励。

【温馨提示】支付给非雇员的营销业绩奖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典型例题·多选题】下列项目中,构成工资所得的项目是( )。

A.加班费

B.企业为非雇员支付旅游费

C.误餐补助

D.奖金

【233网校答案】AD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工资、薪金的认定。选项B为劳务报酬所得;选项C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排外规定。

4.退职、退休关联收入

(1)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

①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具体计税方法: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计税公式(分摊计税):应纳所得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离退休人员从原任单位取得补贴等。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其他特殊所得认定

(1)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温馨提示1】计税方法: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5)失业保险费征税。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6)保险金征税。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①企业和事业单位超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8)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

①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兼职律师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温馨提示1】下列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①自有出租车的驾驶员收入;

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③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④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温馨提示2】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承包(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承包(租)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先缴企业所得税,后缴个人所得税。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3年真题·判断题】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的税目。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独立非雇佣

(1)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1】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温馨提示2】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符合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职务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温馨提示】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6)单位支付给非雇员的营销业绩奖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2012年真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B.从非任职公司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C.从任职公司取得的监事费收入

D.从任职公司关联企业取得的监事费收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根据规定,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1)报社等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刊物发表作品取得所得的税务处理:

①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②其他人员:按稿酬所得计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按“稿酬所得”计税。

【温馨提示】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真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从事非雇佣劳动取得的收入中,应按“稿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审稿收入 B.翻译收入

C.题字收入 D.出版作品收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的税目。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选项A、B、C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真题·单选题】作家马某2010年12月从某电视剧制作中心取得剧本使用费50000元。关于马某该项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应按“稿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B.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C.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D.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的税目。从2005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所得税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转移财产使用权

(1)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温馨提示】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2)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转移财产所有权

(1)个人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①出售股权;

②公司回购股权;

③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④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⑤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⑥以股权抵偿债务;

⑦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2)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②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4)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等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典型例题·多选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对个人所得税之“所得”属性判定正确的是( )。

A.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B.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C.作者公开拍卖作品原件及复印件取得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D.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233网校答案】ABCD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综合考核个人所得税中的“所得”的认定。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温馨提示】表内“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其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附加减除费用4800元)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温馨提示1】表内“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来说,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温馨提示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所示:

(五)其他适用税率为20%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

【温馨提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限额内据实扣除三种扣除办法。

【典型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法扣除费用的有( )。

A.劳务报酬所得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233网校答案】AB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费用扣除。根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按照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法扣除费用。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续上表

【温馨提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具体扣除标准。

(1)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2)个体工商户关联支出不得扣除:

①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可按3500元/月扣费用)

②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④凡是规定有扣除比例的,超过比例部分不得扣除。

(3)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间接捐赠+公益目的)

(5)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6)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具体扣除标准规定参见企业所得税相关部分。

【温馨提示】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典型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总收入中减除费用800元的有( )。

A.承租、承包所得50000元

B.外企中方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12000元

C.提供咨询服务一次取得收入2000元

D.出租房屋收入3000元

【233网校答案】CD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费用扣除。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咨询服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费用应按20%比例扣除。

【温馨提示】其他费用扣除标准。

1.捐赠扣除

(1)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全额扣除。

①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②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③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④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2011年真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进行的下列捐赠中,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

A.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B.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D.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规定。选项A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选项A不正确。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典型例题·单选题】下列应税项目中,以1个月为一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

A.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财产租赁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次”的认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取得一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温馨提示】

①工资所得按月计税,定额扣除;

②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

③个人支付的房租、水电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2)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①计税原则: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税。

②计税方法:

A.确定税率及速扣数。

按月分摊的奖金=年终奖÷12个月

B.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温馨提示1】如果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的,在确定税率、计算税额时,可从年终奖中扣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之差,除此以外不得作任何扣除。(补差)

【温馨提示2】单位发放的年终加薪、年薪、绩效工资等收入,可按年终奖的计税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年终奖的计税方法每人每年只能采用一次。

【温馨提示3】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需要还原成含税一次性奖金再计税,具体参见教材。

【典型例题·计算题】中国公民王某2015年3月份工资收入为3400元,当月除领取工资外,还取得2013年年终奖6100元,请计算2015年3月份王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①工资收入3400元小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所以工资收入不纳税。

②年终奖应纳税额:

A.确定税率:每月奖金=(6100-100)÷12 =500(元),查税率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B.应纳税额=(6100-100)×3%-0=180(元)。

(3)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般应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①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②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2)应纳税额。

①一般情况下的劳务报酬: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②“加成征收”的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2年真题·单选题】钱某在一次演出中取得收入10000元。已知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得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适用税率为20%。钱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元。

A.1840 B.1600

C.2000 D.480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

5.稿酬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同劳务报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②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典型例题·单选题】作家李某的一篇小说在一家日报上连载两个月,第一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酬2000元;第二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酬5000元。该作家两个月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728 B.784

C.812 D.868

【233网校答案】B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务报酬的计税。该作家两个月所获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 (1-20%)×20%×(1-30%)=784(元)。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连载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稿酬按20%的税率征收,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本题作家李某的小说在日报上连载,分别取得稿酬2000元和5000元,应合并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同劳务报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②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7.财产租赁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①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2)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温馨提示1】个人出租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①营业税按3%减半计算;②房产税减按4%计算;③个人所得税减按10%计算。

【温馨提示2】税前扣除项目的顺序:①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②扣除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适用于转租人);③扣除实际开支的修缮费。每次扣除修缮费不超过800元,未扣完的可在以后继续扣除;④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如果扣除前三项后的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扣除前三项后的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典型例题·计算题】陈某2015年1月1日将自有住房对外出租,租期一年,全年共取得租金收入24000元,已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15年5月因房屋下水道堵塞发生修缮费2000元,由陈某承担,计算陈某2015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①每月租金收入=24000÷12=2000(元);

②每月已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000× 3%×50%(1+7%+3%)=33(元);

③5月、6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33-800-800)×10%×2=73.4(元);

④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33-400-800)× 10%=76.7(元);

⑤其余各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33-800)× 10%×9=1050.3(元);

陈某2011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73.4+76.7+ 1050.3=1200.4(元)。

8.财产转让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温馨提示1】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过户手续费等。

【温馨提示2】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3】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全额×20%

【2011年真题·单选题】郑某2011年3月在某公司举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中获得奖金12000元,领奖时发生交通费600元、食宿费400元(均由郑某承担)。在颁奖现场郑某直接向某大学图书馆捐款3000元。已知偶然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郑某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元。

A.0 B.1600

C.1800 D.240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偶然所得按收入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扣除任何费用,应纳税额=12000×20%=2400(元)。

10.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

①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将股份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温馨提示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主要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2011年真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个人所得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军人领取的转业费

B.教师工资所得

C.作家拍卖手稿所得

D.工人取得的保险赔款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教师工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作家拍卖手稿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2012年真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保险赔款 B.劳动分红

C.退休工资 D.军人转业费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范围。保险赔款、退休工资和军人转业费、复员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免征的范围。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8)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9)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对国有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5)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7)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0)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八、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自行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温馨提示】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