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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税务局要代征个人经营所得税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税收法律制度一、税法概述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自身运转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税法。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多次颁布专门的政策法规,以促进传媒业的发展。

第二节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法概述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自身运转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国家在征税之前,将征税对象、征收比例或数额等标准公之于众,在一定时间内稳定不变,使征纳双方有所依从。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是税收的基本特征。税收不仅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筹集大量资金,而且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建立各种文化发展基金,加大对传媒产业的财政投入都需要税收支持,并且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引导、扶持传媒产业的发展。

(一)税法体系

税法是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还包括《宪法》、《刑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的有关税收的条款。

从纵向的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方面划分,税法可分为宪法性税收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等。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共出台了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3 000多件,其中属于税收法律的只有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余大部分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

按照税收关系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税法。我国大约有23个税种,根据“一税一法”的原则,按照各个税种制定的相应税种法构成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以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核心而形成的税法体系。

(二)税法的要素

税法的要素是指在税收实体法中,所有完善的税种法都同时具备的,具有一定共性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税法上还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但不是所有税种都需扣缴义务人,因此不是税法的要素。

(2)征税对象,即税收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说明对何种行为或物征税,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税目,是指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作用在于明确征税客体的具体范围,并对不同税目规定不同的税率,以达到调节经济的目的。

(3)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率,分为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它是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每年1 530元。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量大小,均按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如企业所得税适用33%税率。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客体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税率依客体数额增加而递增的一种税率,如个人所得税,收入越多,适用的税率越高,最低5%,最高可达45%。

(4)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是指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税法规定其应当纳税的阶段。如增值税须在产品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各个流通环节上缴纳;消费税只需在应税产品生产销售进口的一个环节上缴纳。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这是税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5)减免税,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负的优惠规定。减免税应当依法进行,征税机关和地方政府等不得任意减免。

(6)税务争议和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主体和税务人员等违反税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税法的分类

按税法的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这通常被认为是税收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分类。

(1)流转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等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所谓“流转额”,既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务、服务的业务收入额。流转税是间接税,即纳税义务人不是实际负税人,实际税负是由最终的商品或劳务的消费者承担的。如光盘的销售商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通过价格转嫁,最终的消费者是实际负税人。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2)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纳税人与实际负税人是一致的,不能转嫁。它按纳税人的能力来确定税收负担,体现了国家对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调节。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资源税,是对从事资源开发,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主要对盐和部分矿产品开征资源税。

(4)财产税,是指以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各国一般针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我国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土地税等。

(5)行为税,是对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为所征收的税,我国现行的行为税有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等。

随着我国传媒业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深入,税收政策成为重要的经济调节手段。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多次颁布专门的政策法规,以促进传媒业的发展。如1992、1993、1994、1996、2000年都发布了对文化宣传单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2005年又出台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另外还先后发布了有关传媒业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单项规定十余个。在这些规定中不仅确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还开征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传媒机构的相关纳税规定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即新创造的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对纳税人而言,理论上,增值额是其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实现的商品销售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物质成本后的余额。现在主要适用的税法是199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缴纳增值税传媒类机构的分类

根据增值税法,传媒机构可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购进扣税法,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17%的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法,使用普通发票,适用6%的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2001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鉴于新华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下述传媒机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①非企业性传媒机构如果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以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③传媒机构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传媒机构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①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都要缴纳增值税。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如各种印刷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仪器设备等,但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②特别规定

视同销售行为:因为经济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为防止纳税人变相偷税、漏税,我国税法规定了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纳增值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如为了销售音像制品而向购买方收取运费,运输业本属营业税的范畴,但该劳务是直接为了销售音像制品而作出的,两者之间有紧密的从属关系,且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使两者密不可分,因而属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兼营行为:指既销售货物又经营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行为没有从属关系,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如某影视制作公司既销售音像制品,又从事广告经营。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应税项目,传媒机构应当分别核算并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代购货物:代购货物,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增值税;不同时具备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均征收增值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委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受托方;第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3.增值税的计算

①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传媒机构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②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传媒机构销售货物时按税法计算并向购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指传媒机构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并在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也就是向出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税额。2000《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货价+运费+保险费

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税收优惠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2000年颁布的《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规定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5年颁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不在试点地区的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5.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确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他人代销,为收到供销单位销售的供销清单的当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传媒机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经营商品销售和各种服务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目前我国适用的税法主要是1993年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传媒机构缴纳营业税的范围和税率

营业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需缴纳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具体又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其中与传媒业关系比较大的是文化业和转让无形资产。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如广告按服务业、有线电视安装费按“建筑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传媒机构缴纳营业税的计算

传媒机构缴纳营业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

①营业额的一般规定

营业额是传媒机构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传媒机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第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第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第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传媒机构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传媒机构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传媒机构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传媒机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税收优惠

2005年颁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4.传媒机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间、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传媒机构收讫营业收入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的纳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依传媒机构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核定按次纳税。传媒机构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地点:传媒机构提供应税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转让无形资产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传媒机构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一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所得等收入,进行法定生产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扣除后的余额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并行的立法模式,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要多于内资企业,平均实际负税率为11%,内资企业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因此外资企业的实际负税要远远低于内资企业,加入WTO后要求对内外资统一负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为适应这一形式,对企业所得税的修改已经提上日程。这里主要讲一些传媒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1.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传媒机构分类

①内资传媒机构: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1994年5月财政部《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征收所得税,视同企业,纳入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传媒机构是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或组织。因为只有实行独立核算,才能正确计算收入和成本,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②涉外传媒机构:由于传媒业部分领域,如广告、印刷、发行、电影院线等全部或部分对外资开放,在我国有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甚至独资企业。

2.内资传媒机构应纳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①收入总额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如因债权人的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装物押金收入等。

②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

③不得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④限制扣除的项目包括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传媒机构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传媒机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3.涉外传媒类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所得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①不得扣除的项目: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资本的利息;各项所得税税款;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②限制扣除的项目:

外商投资传媒类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外商投资传媒类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外商投资的传媒类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第一,全年销货净额在1 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第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④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⑤外商投资的传媒类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⑥外商投资传媒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对内资传媒机构所得统一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传媒机构适用30%的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另按应纳税所得额3%计征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负担率为33%。

5.税收优惠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传媒机构,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②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传媒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③传媒机构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④传媒机构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按18%的优惠税率征税;3万—10万元按27%的优惠税率征税。

另外,2005年《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2005年《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不在试点地区的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涉外的传媒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传媒机构,减按5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③外商向我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音像出版社等)提供电影片、电视音像和广播音响等版权的使用权所得的收入,除了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可依照有关规定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以外,都应依照税法所规定的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④对外商提供用于教学、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影片、音像和音响版权,确属有益于中外科学文化交流,收费比较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优惠的,可以由外商通过版权受让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⑤提供影片、音像、音响版权的外商,如果是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居民,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有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实行限制税率征税的优惠待遇。

6.纳税期限、地点

内资的传媒机构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投资传媒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对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传媒机构也是纳税人。虽然缴纳的税款不多,但印花税也是传媒机构经常要缴纳的税种之一,而且印花税实行低税重罚,更应引起传媒机构的重视,否则“因小失大”。目前的适用的相关税法是1988年《印花税暂行条例》。

1.传媒机构缴纳印花税的范围

①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合同是指按照我国《合同法》所订立的各类合同。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②产权转移证书。指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时所立的书据。

③营业账簿。指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所设立的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④权利许可证照。指政府部门发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和土地使用证等。

⑤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印花税的税目、税率

对载有金额的应税凭证,实行比例税率,以凭证上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对未载有金额的应税凭证,实行定额税率,以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具体为:①财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税率为千分之一;②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帐簿规定税率为万分之五;③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的规定税率为万分之三;④借款合同为万分之零点五;⑤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3.印花税的减免

①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②传媒机构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③传媒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无息、贴息的贷款合同;④外商投资的传媒机构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⑤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4.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缴纳印花税最常用的是自行贴花法,又称“三自法”,像寄信贴邮票一样,传媒机构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按照凭证的种类和适用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粘贴印花税票并按照规定加以注销的缴纳方法。另外,还有汇贴或汇缴的简化纳税法。当一应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同一类应税凭证贴花频繁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采用以缴纳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缴的方法。按期汇缴的,传媒机构应当在核准的汇缴期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自行汇总金额计算纳税。第三种方式是凡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发放、鉴证、公证或仲裁的应税凭证,可由税务机关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附加的税收,不具有独立性。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率。

传媒机构所在地为市区,税率是7%;

传媒机构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是5%;

传媒机构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是1%。对外商投资的传媒机构暂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附加费

教育附加费也不具有独立性,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传媒机构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是3%

三、传媒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目前适用的税法主要有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的分类

根据我国税法,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临时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临时离境累计不超90日。我国税法还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高,起征点低,实践中常有境外演职人员,如香港演员在大陆呆一段时间后就回到香港,以避免“居住满一年”,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情况,一般允许纳税人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些必要的费用,包括取得应税项目收入必须支出的费用和纳税人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费用,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另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明确列举了11项应纳税个人所得: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⑥稿酬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⑩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影视制作从业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及稿酬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般来讲,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劳动所得。所谓的非独立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情况下,可减除的费用是800元,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传媒从业人员,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传媒从业人员,每月减除费用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或4000元

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img8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其与工资、薪金所得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如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

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②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为调整贫富差距,对一次劳务报酬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所谓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指影视制作从业人员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加成征收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实际上是3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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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传媒从业人员涉及的主要是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如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与劳务报酬相同,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所谓每次收入,是指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的20%的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4.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行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如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规定与劳务报酬相同,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所谓的每次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

②每次收入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1—30%)

(四)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传媒从业者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传媒从业者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传媒从业者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1)免税项目:传媒从业人员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暂免征税项目:外籍传媒从业人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传媒从业人员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传媒从业人员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六)对传媒从业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方式:传媒从业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为自行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款两种方式。

①自行申报纳税:是指传媒从业人员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并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一种纳税方式。以下几种情况,传媒从业人员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②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是指按税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代扣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代为上缴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一种纳税方式。凡向传媒从业人员支付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都是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按照所扣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2)纳税地点:自行申报纳税的传媒从业人员,一般向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传媒从业人员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传媒从业人员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四、传媒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义务

传媒机构在开业、变更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传媒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并且不得伪造、变造和擅自销毁;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如未按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除限期缴纳外,并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时遭纳税人拒绝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欠缴税款的传媒从业人员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因传媒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10年。

(二)主要权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传媒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有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务机关经查实后应立即退还;税务机关如发现多收税款的,也应立即退还给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传媒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赔偿;传媒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在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税收行政责任和税收刑事责任,主要适用的法律是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1997年《刑法》。

(一)税收行政责任

税收行政责任,是指税收法律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或其提请的有关部门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缴纳、吊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吊销营业执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等。传媒机构及从业人员主要的税收行政责任有以下一些方面:

(1)违反税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传媒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传媒机构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责任:传媒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责任:传媒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传媒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逾期未缴税款的责任:传媒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阻挠税务检查的责任:传媒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拒不接受处理的责任:传媒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8)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义务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义务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9)偷税的责任:传媒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逃税的责任:传媒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抗税的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签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收刑事法律责任

税收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刑事制裁。其中传媒机构或从业人员触犯刑律构成的刑事犯罪主要有:偷税罪、逃税罪、抗税罪、骗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伪造增值税发票罪等。这些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应当是故意,过失不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传媒机构构成税收犯罪时,不仅要追究传媒机构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罚金、没收财产),还要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对违法者必须先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然后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偷税罪的法律责任:

第一,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第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逃税罪的法律责任:逃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抗税罪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4)骗税罪的法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案例分析

案例1:

2003年初,某国有电影制片厂向税务机关报送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申报表,其中总收入是800万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后,利润是—2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也是—25万元,因此电影制片厂认为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核实,该厂有以下几项支出作为成本、费用从收入总额中全部扣除,问是否正确?

(1)电影制片厂职工总数60人,全年工资75万元,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

为每月人均600元。

(2)电影制片厂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共16万元。

(3)建造职工宿舍费用250万元。

(4)通过有关机构向受灾地区捐赠30万元。

解:

(1)75万元工资不能全部扣除,应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为:75—0.06×60×12=31.8(万元)

(2)三项费用不能全部扣除,超出扣除限额的部分为:

16—0.06×60×12×(0.14+0.015+0.02)=8.44(万元)

(3)250万元属资本性支出,不允许扣除。

(4)公益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才能扣除,因此必须先计算未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即31.8+8.44+250+30—25=295.24(万元)。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295.24×0.03=8.8572(万元)

该电影制片厂200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95.24—8.8572=286.3828(万元)案例2:

某中国演员同一纳税年度在甲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折合人民币20 000元,劳务报酬收入折合人民币16 000元,分别已按该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 800元和1 200元;在乙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折合人民币24 000元,已按该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4 000元。计算该纳税人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以及应向中国补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1.来源于甲国所得的扣除限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20 000×(1—20%)×20%=3 200(元)

劳务报酬所得扣除限额:16 000×(1—20%)×20%=2 560(元)

在甲国所得的扣除限额:3 200+2 560=5 760(元)

该收入在甲国已纳税款:1 800+1 200=3 000(元),低于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抵扣。

应补交的税款:5 760—3 000=2 760(元)

2.来源于B国所得的扣除限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24 000×(1—20%)×20%=3 840(元)

该纳税人在乙国已纳税款4 000元,超过扣除限额160元。这160元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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