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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公示催告的日期如何计算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结果是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况: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是我国目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对象。“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3]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汇票、支票是委托式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向付款人发出的,委托其在一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其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方。汇票和支票两者的区别在于: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银行,故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则是允诺式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在一定时间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个人,也即只有两个当事人。在我国,本票的出票人仅限于银行,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这是本票不同于汇票和支票的一个重要特点。以上三种票据又可以分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两种。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支票除了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均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转让”,就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签章,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行为。在票据背面签章的人是背书人,受让票据的人是被背书人。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从国外的情况看,除了票据外,可以公示催告的事项还包括其他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股票、保险单等。这些证券目前在我国绝大部分尚不能背书转让,能否申请公示催告,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按此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是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

二、公示催告案件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公示催告程序只能依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发动。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的对象必须是依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法可以根据法律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2.申请的主体只能是票据持有人。这里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包括记名票据中的权利人以及依票据手续取得无记名票据的占有人。

3.申请的原因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同时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4.申请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票据的种类、名称、号码、票面金额、支付日期,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及付款人等票据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事实(如申请人合法占有票据的事实,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实等),必要的证据(如票据副本)。

5.申请的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所谓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兑付银行所在地、收款人开户银行所在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为票据支付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同时决定是否受理。法院的审查采取形式审查原则,也就是说,法院对于申请书进行审查的内容仅限于程序要件,而不包括实质要件。程序要件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任何案件都必须具备的一般诉讼成立要件,二是立法为公示催告程序所特别规定的程序要件,即上面所说的申请要件。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要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二)止付命令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这是应由法院依职权采取的,而不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向任何票据持有人支付,直到法院通知其公示催告程序结束。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三)公告

公示催告的特点就在于向社会中的不特定人发出有关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布公示催告公告。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票据种类、流通范围、支付期日等实际情况决定,但从发布之日起算,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和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等。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也可以通过报纸等媒介发布。

需要注意的是,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超过期限的,只要除权判决尚未作出,仍然有效。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四)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的行为。这里所谓的利害关系人,是特指持有申请人认为已经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的人。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持票人即是债权人,因此,如果人民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那么利害关系人因持有票据而享有的票据权利就会消灭,而申请人则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结果是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申报权利应注意如下事项:

1.申报人应当是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应为实际占有申请票据的人。常见的利害关系人是善意持票人,而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等,均非这里所指的利害关系人。

2.只能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作出申报。

3.申报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间进行。

4.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5.申报人主张的权利与申请人有争议,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五)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由于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该票据或其他事项从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由于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互相独立的两个程序,前者不能自动推进转换为后者。所以,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作出除权判决:第一,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第二,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间接有承认申请人票据权利的效果。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丧失的票据作废,他人对该票据享有的权利受到排除,判决书代替所丧失的票据成为支付凭据。申请人可以依据除权判决,对票据义务人主张权利、请求支付。

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申请人。公告是人民法院宣告除权判决的法定形式,也是除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自公告之日起,除权判决即告生效,任何人均不得上诉。除权判决的效力有:

1.票据丧失效力,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对票据负有付款义务的支付人请求付款,支付人有义务按照除权判决向申请人兑现票据上的权利,违者可强制执行

2.丧失票据的申请人取得了行使票据权利的根据,而申请人以外的人不再享有票据上的任何权利。

3.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提起上诉。

(六)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法院裁定驳回公示催告申请的。

2.在公示催告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报人或申请人起诉的,公示催告程序(非讼程序)便转入诉讼程序。

4.在申报权利期间没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申请人未在1个月内申请作出裁决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经公告后,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6.支付人在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可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七)除权判决的撤销

由于因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毕竟是建立在依法推定的基础之上的,又不得上诉,在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申报权利的情况下,对利害关系人显然不利。针对此种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该条规定,在判决作出以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定条件,是因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什么是正当理由,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有两种可能的情况:第一,可能是客观上的原因,比如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不在国内,无法知道公示催告的内容;第二,可能是人民法院工作中有差错,比如未曾进行公示催告或公示催告期间少于60日,或者超过公示催告期间未申报,但在判决前申报了权利,而人民法院仍然作出了除权判决等。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起诉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将案件作为票据纠纷处理。关于除权判决的撤销的规定,对于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票据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参见汤维建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6页。

[2]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7~440页。

[3]刘心稳:《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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