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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取得票据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了对合法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进行补救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应依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即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应用

81.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是否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依照本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我国《票据法》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所以说,空头支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空白支票是指支票上无记载事项的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因此,空白支票为无效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本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了对合法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进行补救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因此,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均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关联参见

《民诉解释》第444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条文解读

支付人在收到止付通知后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前不得支付。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文解读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也就是说,仅审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是否一致。

关联参见

《民诉解释》第450-452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条文解读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应依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即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旦作出了除权判决,原票据即告作废,申请人可依据该判决向票据义务人主张权利。

【以案说法74】申请人上海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8年6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的规定,判决如下:1.宣告账号为10000000000,编号为GA/1000000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用途为投标保证金,签发日为2008年1月7日,出票人为上海甲公司,收款人为盐城市乙公司,开户银行为上海银行北外滩支行,背书人为空白的一张银行汇票无效。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甲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注意,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满,公告期一般不少于60日,在公告期,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依法作出除权判决。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案说法75】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乙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1]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85条。

[2]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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