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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收费标准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可能存在而又身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并在逾期无人申报时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六节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一、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一种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须为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且申请书已经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③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④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申请支付令,只能采用书面申请的方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应当加以审查,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驳回申请的裁定不得上诉。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后,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时,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按一般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可能存在而又身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并在逾期无人申报时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类:①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②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民事诉讼法对可以转让的票据的公示催告作了具体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于持有票据是行使票据权利的前提,失去票据的持有,权利人便无法行使权利,并且可能面临非法持票人或者其他人盗用权利的危险。此时,权利人除了可以向付款人及时通知挂失外,还须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此时,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转入正常的诉讼程序。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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