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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均衡分配普惠金融资源

时间:2022-04-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1章 导 论本书是对1979年之后的中国金融非均衡及其影响的实证与理论研究,这一研究基于中国金融演变的历史事实之上。在不削弱研究的可靠性与准确性的前提下,把握历史事实时必须做出取舍,以下对中国金融体系演变的考察即是如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职能是办理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和企业、机关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的监督拨付工作。

第1章 导 论

本书是对1979年之后的中国金融非均衡及其影响的实证与理论研究,这一研究基于中国金融演变的历史事实之上。离开了对历史事实真实、准确的把握,研究将失去立论的基础,因此,本章先考察中国金融体系的演变,并在考察的基础上得出有关中国金融体系性质的结论,为后面的研究做铺垫。真实的历史是完整的,其全部细节都是整体的有机部分,人们无法在现实中而只能在思维中将它分解、删减。但是,对于某一特定的研究来说,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不加选择地将包含全部细节的历史纳入考察的视野。在不削弱研究的可靠性与准确性的前提下,把握历史事实时必须做出取舍,以下对中国金融体系演变的考察即是如此。

一、中国非市场金融体系的产生与演变

从1949年至今,中国金融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49~1978年,第二个阶段是1979~1997年,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之后的时期。之所以这样划分,是因为在这三个阶段,中国的金融在组成、结构、功能、规模、制度、地位等方面表现出显著的差别。在1979年之前,中国并不存在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而在1979~1997年中国存在一个与1997年之后性质上不同的金融体系。[1]

在考察中国金融体系的演变历史之前,有必要明确金融体系的定义。兹维·博迪与罗伯特·莫顿认为,金融体系( financial system)是“包括市场、中介、服务公司和其他用于实现家庭、企业及政府的金融决策的机构。”[2](兹维·博迪、罗伯特·莫顿,2000)这一定义对金融体系的构成与功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按照此定义,金融体系构成中最重要的要素是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金融体系的功能是为家庭(个人)、企业、政府的金融决策提供服务,如清算与支付结算、管理风险、储备资金等。

不管在哪个国家,完整的金融体系都由一系列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与金融市场(如货币市场、资本市场)[3]构成,这些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金融体系的结构。但各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存在差别,这种差别最重要的不在于组成,如某一类中介数量上的差别(银行机构、保险机构的数量多少)、市场规模的大小;也不在于某一类组成部分的有与无,如中国的银行金融中介中有政策性银行,而发达国家则一般没有,美国等发达国家有抵押银行,中国目前则没有。最重要的差别在于金融体系具有不同的性质,这种性质上的差别包括:金融中介的产权性质不同(国有或私有),金融资源的配置方式不同(受政府控制或不受政府控制,计划配置或市场配置),金融体系的功能不同(主要服务于政府、国有企业或服务于所有对象)。这三个方面的性质差别决定了金融体系在其他许多方面的不同:利率市场化[4]程度、汇率的决定、金融市场的准入与竞争、金融企业经营的自主程度、金融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资本流动的自由程度,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等。

而决定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中介的国有与私有,决定金融资源的配置方式及金融体系的功能的因素是金融制度,包括国家制定的金融法律、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金融制度规定了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则、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为准则(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规定了各金融中介之间、各金融市场之间以及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之间的关系,如中央银行与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关系等。或者说金融制度规定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规则,比如是按行政计划运行还是按市场规则运行。显然,如果没有金融制度,金融体系无法行使其功能。正是金融制度的不同使目前世界上现存的金融体系划分为两大类:市场金融体系与非市场金融体系。非市场金融体系可以被称为计划金融体系,因为这种金融体系中的金融中介结构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结构,[5]金融中介绝大部分为政府所有,金融资源的配置被预先纳入政府计划之中,整个金融体系基于行政计划运行。就这种金融体系的结构(金融中介、金融市场以及在市场中流通的金融工具)来看,它与市场金融体系并无太大的差别,同样有完整或较完整的银行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工具体系,但它是基于计划而非市场行使其功能的金融体系。

在上述关于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的基础上,就可以对不同阶段的中国金融体系进行比较。

(一) 1978年之前:中国金融作为财政体系的一部分

从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所应具备的构成出发,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1979年之前,中国并不存在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6]

首先来看此时期的金融中介——银行体系及其职能。

在1949~1978年,中国最主要的银行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此后按行政区建立了四级分支机构,即总行、区行、分行、支行。总行受中央政府领导;区行设立在各大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受总行领导;省分行设立在各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受区分行领导;支行设立于各市或县政府所在地,受省分行领导。1954年,由于撤区并省的机构调整,原有的四级分支机构改为总行、省分行、市或县支行三级分支机构。每一级别的银行机构都与同级的政府相对应,省分行、市或县支行同时接受上级行与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1969年,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既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一个金融中介,它兼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7]其职能包括:负责货币发行,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同时从事工业、农业、商业等信贷业务及储蓄、结算、外汇等业务。

除了中国人民银行外,中国还有几家专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从中国农业银行的前身农业合作银行于1951年7月成立之日算起,至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前的近28年间,中国农业银行存在的时间仅约6年,大部分时期它只是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一个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成立于1954年9月,隶属于财政部,直至1979年8月独立出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职能是办理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和企业、机关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的监督拨付工作。1958年后,国家赋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管理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和施工企业财务预决算的职能。

中国银行。1949~1979年3月,中国银行一直是中国人民银行所属辖的一个部门,中国银行总管理处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外业务局。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国金融中介的组成部分。至195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总数达10. 3万个,基本上是一乡一社。农村信用社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

在建国初期,私营金融业还存在,主要是私营银行、私营钱庄。1952年12月,对私营金融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私营银行和私营钱庄或被并入公私合营银行,或被撤销。1956年7月,公私合营银行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之中。

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了中国的银行体系的绝大部分职能,其他专业银行并不独立存在,他们或是人民银行的一部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或是财政部的一部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整个银行体系的主要职能是为企业提供周转资金,银行本身并不能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上起实质性作用,因为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划部门做出,然后由财政部安排财政信贷计划,再由银行办理资金拨付。因此,银行被称为财政部的“出纳”。

金融中介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是在各级政府所在地设立相对应的分级机构。1949~1958年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职能是“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改善人民生活”。1958~1979年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后者的一个部门,其国内业务完全停止,企业的意外损失由国家财政补偿,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对个人的意外损失承担责任。此期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是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涉外保险部门。

此期间不存在其他金融中介机构。

此期间也不存在真正的金融市场。证券市场被关闭,外汇市场由高度集中的供汇与结汇制度代替,货币市场不存在也不需要存在,银行之间的资金融通由计划分配完成。由于不存在金融市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市场交易工具也就不存在。银行虽然发行转账凭证、存款凭证,但它们都不能在市场上流通。

金融资源完全由政府按计划配置。整个金融体系是财政体系的一部分,而财政体系又是计划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机构的存在是为了完成国家的经济计划,它只能按照财政计划发放贷款,至于发给谁、发多少是由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决定的,银行无权决定,银行只是国家机关。而计划的最集中体现是“统存统贷”制度:各分行支行吸收的存款必须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运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经济计划,将全部贷款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分行支行;对各类贷款分别制定贷款指标,各分行按贷款指标贷款,不能在各贷款指标间互相调剂;各分行支行发放贷款无需考虑利率高低,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但实际上由更高一级的计划部门决定。利率不随货币供求变化而变化,货币供求也不随利率变化而变化;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由经济计划决定。在此期间( 1951年),出现了政府制定的中国第一个综合信贷计划编制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收支计划编制办法(草案)》,从此,这种政府制定信贷计划的模式一直成为制约银行运行的主要制度,直到1998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这种信贷计划管理制度才完成历史使命。

基于上述考察对1979之前中国金融的评价: 1979年前,中国的金融体系以单一的国有银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由政府计划配置金融资源、不存在可供交易的金融工具、不存在金融市场为特征;它是中国财政体系与计划体系的一部分,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金融体系;由于其金融中介、金融市场不健全,所以它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能够代表此时期中国金融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它是惟一的金融机构。

(二) 1979~1997年:中国非市场金融体系的建立

1979~1997年,中国逐渐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这是一个非市场金融体系,或者说是一个计划金融体系。其完整性表现在:

1.建立起了一个较完整的银行体系,改变了以往中国只存在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的局面。这一体系由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组成。

( 1)中央银行: 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这可以看作是中央银行的真正确立。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1995年3 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

( 2)专业银行: 1979年后,中国先后恢复或新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 1979年2月)、中国银行( 1979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79年8月从财政部独立出来)、中国工商银行( 1984年1月)四个国有专业银行,以及区域性专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 1987年10月)、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1987年12月)。

( 3)商业银行:重建或新建了一批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等等。

( 4)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9]

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在此期间发展起来,这些机构包括:

( 1)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84年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以及一些地方性保险公司。

( 2)信托投资公司: 1979年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至1988年全国信托投资公司已达1000多家,后经三次整顿,至1996年底剩下244家。

( 3)邮政储蓄机构体系: 1986年成立邮政储汇局,负责全国的邮政储汇业务。

( 4)融资、租赁、财务公司: 1984年1月成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同年4月成立中国首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融资租赁公司。至1994年底,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租赁公司有14家。第一家财务公司于1984年在深圳成立,至1996年底,财务公司有64家。

( 5)证券公司: 1987年成立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至1996年底达94家。

2.中国的金融市场体系在此期间开始建立起来,该市场体系包括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它们分别为:

( 1)同业拆借市场: 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相互融通”资金的政策,允许各地区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以调剂余缺。1986年5月,中国第一家城市信用社之间的资金拆借市场在武汉正式挂牌成立。1996年1月,全国银行间拆借系统建立并运行,同年3月,有19家银行和35家区域性金融中心成为该拆借系统成员。

( 2)票据市场: 1981年2月,上海杨浦区和黄埔区的办事处合作试办了第一笔同城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198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全国开展商业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1996年商业票据年度发生额为3890亿元。

( 3)债券市场: 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1997年发行国债达2411. 79亿元。[10]从1988年开始,在7个城市进行国债流通转让试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0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1年7月)成立及一些城市的证券交易中心设立后,集中性国债交易市场开始出现,以证券交易所为点、大量柜台交易和场外交易为面的国债二级市场格局基本形成。1991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国债回购业务试点。1992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国债期货交易品种。1987年,部分企业尝试发行短期融资债券,1997年企业债券发行达255. 23亿元。[11]

( 4)外汇市场: 1980年10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12个城市试办企业留成外汇余缺调剂业务,1985年12月,在深圳设立全国第一个外汇调剂中心,正式开办外汇调剂业务。1994年4月,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成立,1996年6月,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各地的调剂中心改造成外汇交易中心的分中心。1997年市场成交额为700. 2亿美元。[12]

( 5)股票市场: 1984年9月,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同年11月,上海飞乐音像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1986 年9月,上海静安证券营业部成立,成为全国第一个股票交易柜台,飞乐和延中股票开始上市交易。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并营业。至1997年底,在两个交易所上市公司总数为745个,上市股票数A股为720只,B股为51只。[13]

在此期间,中国的金融体系由简单到完整,规模由小到大,至1997年已经基本建立起来。此期间中国金融体系的构成如图1. 1. 1所示。

图1. 1. 1 1979~1997年中国金融体系的构成

对1979~1997年期间中国金融的评价:

1. 1979~1997年期间,从体系的结构、组成而言,中国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金融体系。

表现在:①较完整的多元化的银行体系,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他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同时还建立起了较完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为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金融服务(储蓄、信贷、投资、理财、保险、外汇兑换与交易等)提供了条件。②较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并产生了在这一市场体系流通、交易的各种金融工具。此金融市场体系为各类金融机构有效运行并行使其职能提供了基础。

图1. 1. 2是资金在一个市场金融体系中流动的示意图[14]其中的资金流动过程与中国金融体系中的资金流动过程是相同的。

图1. 1. 2 市场金融体系中的资金流动

2.此期间的中国金融体系是一个非市场金融体系,或者说本质上是计划金融体系。

之所以这样说,是由于自始至终决定这一金融体系之性质的金融制度具有明显的非市场特征,尽管在此期间的不同时期,制度中计划力量与市场力量的对比有所不同,在后期,市场的力量逐渐上升,甚至在个别市场(比如同业拆借市场),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行政计划的影响已经退居其次,但这仍然不能改变其非市场金融(计划金融)体系的特征。

以下具体说明:

( 1)此期间中国的金融中介机构基本上均为国有。从表1. 1. 1可知,至1997年,中国金融机构按资本金衡量的产权中高达80. 3%为国有独资形式,以单一的国有金融中介为主是此时期中国金融体系的一个明显特征。

表1. 1. 1 1997年主要商业性金融机构产权中国有独资比例

注:商业性存款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信托类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等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家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为中信、中经开、中煤、中民信和上海国投5家信托公司及申银万国、华夏、国泰和南方4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原中保集团公司和太平洋等10家股份制保险公司。
资料来源:由《中国金融年鉴》( 1998)统计资料计算而得。

( 2)金融资源由政府控制,配置方式以计划为主,金融的主要功能是服务于国有经济。1978年后,中国的金融机构数量迅速增加,但国有金融机构一直在数量上和总资产的比例上占绝对优势,这就使得绝大部分金融资源被集中于国有金融机构,其中各项存款的70%以上、居民储蓄存款的约90%进入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同时,金融资源的配置由政府高度控制,最集中的体现是信贷管理制度。

从中国人民银行诞生以来,信贷管理制度经历了一系列改革。[15]1979年前,信贷管理实行“统存统贷”制度,从1980年起改为“差额包干”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各专业银行存差与借差计划。1985年起,实行“实存实贷”制度,其特征是“双向调控”或“双轨制调控”(曾康霖、尚福林,2000),既运用直接货币政策工具控制贷款总量,又运用间接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贷款制度)调控货币供应量。1988年,由于经济过热,通货膨胀严重,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贷款限额”制度。1991年,在对国家专业银行实行贷款总额限制的同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6年,中央银行放开了对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6]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限额管理,但仍对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行贷款限额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一种市场化的、间接的管理制度,但这一管理制度直到1998年1月才适用于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此之前,该制度起作用的范围很有限,因为在中国金融机构的信贷份额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大国有独资银行所占份额约为70%以上(见表1. 1. 2)。

从以上简单的回顾可知,在1998年之前,金融机构的信贷一直受到计划的严格控制,不仅信贷数量受到控制,而且信贷投向受到控制。中央银行确定信贷投向的总原则是为完成国家经济发展计划提供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国家优先发展项目。信贷投向的控制表现之一是政策性贷款,之二是国有经济部门获得贷款的比例。表1. 1. 3表明,1996年,政策性贷款占国有银行贷款总额的34. 66%,表1. 1. 4表明金融机构信贷资源的绝大部分被投放到国有经济部门。这种信贷投向的控制也体现了中国金融体系主要服务于国有经济的功能。

表1. 1. 2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存款份额

注:①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 1997~2003)。

表1. 1. 3 国有银行政策性贷款

资料来源:张杰( 1998)。

表1. 1. 4 1985~1996年金融机构信贷资源流向单位: %

注:非国有经济部门包括城市集体经济、城市个体经济、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农业。
资料来源:张杰( 1998)。

在对信贷实行直接计划控制的同时,中央银行也运用了间接控制手段,这就是从1985年起至1997年底,中央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实行的“双轨制调控”,但是其中的间接手段即货币政策工具在实际运用中对削弱信贷计划控制的作用非常有限,这是因为:

中央银行规定的准备金率一直较高(见表1. 1. 5),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见表1. 1. 6)。高准备金率使各专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受到限制,却使中央银行掌握了更多的信贷资金。[17]当信贷计划控制还没有消除并且它仍然是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主要手段时,高准备金率有助于中央银行进一步加强对信贷的计划控制,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配置信贷资源。此时,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是以中央银行的身份、以准备金这种货币政策手段间接控制货币供应,但实际上是通过高准备金率间接控制信贷总量,并以商业银行的身份间接参与信贷业务,准备金形式的货币政策也变成了实际上的信贷政策,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实际上最终成了政府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

表1. 1. 5 中国金融机构各年的准备金率与备付金率( %)

注: *为一般存款的准备金率;**为针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为7%~9%,中国银行为6%~10%,建设银行为5%~11%,交通银行为5%~7%。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历年)。

表1. 1. 6 部分发达国家准备金率( %)

注:①1990年为年底数值。②1996年为中期数值。③带*者1990年3月的数值为17. 0~19. 0。④带**者为1991年数值。
资料来源:钱小安( 2000)。

再贴现业务的规模一直有限,更重要的是,再贴现的额度受计划控制。由于额度控制,使得各急需资金的商业银行不得不求助于同业拆借市场,致使同业拆借利率( CHIBOR)高于再贴现利率。[18]在同业拆借利率高于再贴现利率并且中央银行不调高再贴现利率时,需求资金的商业银行就会先考虑再贴现,如此,中央银行就可以实现对于商业银行的控制。

公开市场交易(中央银行公开买卖债券)[19]规模太小,以至于在1997年被迫暂停交易。1996年全年仅数十亿元的交易与当年628. 4亿美元的外汇市场交易[20]或当年的农产品收购相比显得太小,这一市场还难以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供应产生很大影响。[21]

因此,在此期间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一直是以直接的信贷额度控制手段为主,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货币政策工具等间接手段只起次要作用。

政府对股票市场的控制也体现了金融资源的计划配置。中国股票市场在设立之初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筹集资金,这决定了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且是急需资金的国家重点发展企业或亟须照顾的困难企业。上市需要指标,上市公司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上市指标按地区、部门、行业分配,上市资格由政府部门审批。[22]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数量、新股发行价格均由计划部门控制。[23]

此期间在外汇资源的管理上市场化程度相对要高些,体现在1996年12月1日取消了经常项目下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实行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24]但在此之前,对于外汇的使用一直实行计划控制。为了控制外汇资源,对内资企业实行了强制结汇制度,使得不管汇率水平高低企业都必须在外汇市场出售其外汇收入,这影响了外汇市场的真实供求状况及汇率的真实水平。[25]此期间,对人民币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的限制还没有任何改变。

( 3)在其他方面,中国金融制度的非市场特征也很明显。在利率管理制度上,此期间并未发生实质性的转变。尽管不再像1979年以前那样利率水平基本固定不变,但此期间利率水平的改变主要是源于因通货膨胀率变动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而不是源于信贷资金供求关系变化,从图1. 1. 3中可以明显看出利率水平变化与物价变化的一致。国债发行利率市场化于1996年实现,国债回购市场的利率一开始( 1996年4月)就由市场决定,但国债市场规模小,1997年国债市场只占整个资本市场的5. 7%,[26]其意义与影响有限。最有意义的利率管理制度改革是同业拆借利率的市场化( 1996年6月),但这一改革的实际影响同样有限,因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再贷款与再贴现在数量与利率上的计划控制,使得同业拆借利率高于再贷款利率与再贴现利率,[27]这种不正常的利率结构削弱了商业银行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积极性。

图1. 1. 3 利率与物价变化对照

资料来源:①存款利率根据《中国金融年鉴》(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历年)数据计算得来,计算方法见附录2注2。②零售物价上涨率源自《中国统计年鉴》(历年)。

汇率制度方面,在1994年之前,汇率双轨制与外汇额度管理制度均未取消。在此之后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但汇率变化仍受到严格限制(见表2. 2. 1),无法完全反映市场供求状况。

在市场准入方面,仅从数量上看,似乎限制并不严格,因为城乡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量不少。但是,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受到严格限制,其表现是:①对注册资本有严格限制,按《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10亿元、1亿元、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②非国有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在此期间还无先例。

在金融市场的运行制度方面,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的情况前面已经介绍。

在股票市场方面,非市场化除了表现在企业上市的计划控制上,还表现在:①高比例的非市场流通股,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被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非流通股又被分为国有股与法人股。非流通股的比例一般在70%左右。[28]表现在行政力量干预股市运行上,造成股市走势随管理当局政策变化而大起大落。

金融资源的计划配置方式决定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非市场化特征。图1. 1. 5是这一时期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示意图。从图可知,计划指标→信贷总规模→货币供应量→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币值稳定、经济增长),仍然是此时期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途径。对比图1. 1. 4,可以发现,它与1979年前的货币政策传导途径基本上相同,计划控制仍然起主导作用。

有人对中国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做过数量化的测算(黄金老,2001),其方法是,选择利率市场化程度、信贷自主权维护程度、机构准入自由程度、商业性金融机构产权多元化程度、业务范围自由度、资本自由流动程度、社会融资的市场化程度、金融调控间接化程度共8个指标,最低程度的数值设为1,最高程度的数值设为5 (见表1. 1. 7)。按照此方法测算的1979~1997年间中国金融的市场化程度为37. 5%,②即: ( 3 +6 +6)÷( 5×8)=0. 375。从该结果看,1979~1997年间中国金融体系市场化程度比较低。此方法并非一定精确,因为存在指标选取是否恰当、取值是否恰当的问题,但其评测结果仍具参考价值。

图1. 1. 4 1979年前中国的货币政策传导途径

注:①1979年之前不存在明确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但中国人民银行编制综合信贷计划时已经体现出了这一目标(尚明,1998)。
②1969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由国务院领导,编制综合信贷计划的依据是计划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国民经济计划(尚明,1998)。

图1. 1. 5 1979~1997年中国的货币政策传导途径

注: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出自于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中规定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为:“保持货币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但实际执行中,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仍然同时作为最终目标。

表1. 1. 7 中国金融市场化程度评估

续表

资料来源:黄金老( 2001),第300页。

(三) 1998年之后:中国金融体系开始市场化转型

1998年之后,中国的金融体系在组成与结构上与过去相比虽有变化,但总体而言变化不大。然而,决定金融体系性质的因素却开始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从而此期间的中国金融体系是一个向市场金融转型中的金融体系。

这些变化是:

1998年1月1日,中央银行取消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管理制度。这标志着对信贷总量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以间接控制为主。实行这一改革后,货币政策传导途径为: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全年货币供应量目标→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利率)→货币供应量→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币值稳定、经济增长) (见图1. 1. 5右侧)。

利率市场化改革启动。1998年10月31日,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对小型工商业企业贷款利率上浮范围扩大为20%,最低下浮范围仍为10%,1999 年9月,中央银行将上浮范围再扩大为30%,并且接受贷款对象扩大到中小企业。1994年4月1日,中央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从法律上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有一定的利率制定权,中央银行负责制定中央银行的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及政策性较强的优惠利率,金融机构可根据中央银行的规定制定同业拆借利率、内部资金往来利率、贷款浮动利率、贴现和转贴现利率等。从1998年开始,外币存款实行浮动利率制,但人民币存款利率仍受到严格管制。

2002年3月21日,利率市场化改革在浙江、福建、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8家县市农村信用社拉开帷幕。中国人民银行给试点农村信用社划定的存款利率最大浮动幅度为30%,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100%。[29]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2月20日发布的《2002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公布了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

2003年12月10日,中央银行宣布从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 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 9倍不变。[30]

中国的利率市场化离全面推广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利率市场化的全面实现是中国金融市场化进程中的关键一步,[31]因此,利率市场化起步的意义不同寻常。

其他重要的改革有: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 2004 年),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4月28日)等。

外汇市场管理制度方面:放宽对个人使用外汇的限制、对外投资的限制等。

证券市场管理制度方面:将股票发行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2000年3月16 日),发行上市不再需要发行指标,上市公司不再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股东大会作出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主承销商即可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同时报送上市申请材料,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对新股定价( 1998年12月31日)等。

上述变化中,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与利率市场化最重要,因为它们涉及金融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在中国,信贷业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而从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在全社会金融总量中的份额(见表1. 1. 8)、各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规模等角度看,银行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最重要的地位。在1997年,通过银行发生的间接融资占净融资总量的82. 95%。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与利率市场化使中国金融资源配置方式出现了具有重要意义的改变。前者使金融机构摆脱了持续40余年的信贷数量的计划控制,在决定发放贷款的数量上真正拥有了自主权,后者(还未完成)将使金融机构摆脱持续40余年的信贷利率(价格)的计划控制,在决定储蓄与贷款的利率上真正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并且还将导致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发生改变(易秋霖,2002)。两个方面的变化意味着信贷市场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开始逐步由市场而非计划决定。当计划体制的改革进行到使国有企业在决定产品数量与产品价格上具有自主权时,这种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就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同样,当计划金融体系的改革进行到使金融机构在决定发放信贷的数量与利率上具有自主权时,这种计划金融体系向市场金融体系转型就开始了真正的起步。[32]

表1. 1. 8 1997年中国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状况

资料来源:根据程建胜:《我国融资总规模研究》,《金融研究》1998年第6期第23页资料整理。

需要说明的是,1998年并不一定是中国金融市场化转型的一个精确的起点,不能认为在此之前的一年甚至两三年中国金融体系中没有出现过任何市场化转型的改革。这种转型不是突然在1998年的第一天开始的,在此之前就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在前面已经提到。之所以将1998年看作中国金融体系市场化转型的时间起点,是由于在这一年以及这一年之后,几项改革相对于此前的类似改革而言,对于中国金融体系的市场化转型意义重大得多。

对1998年之后中国金融体系的评价:它已经基本具备了完整的市场金融体系的结构,但刚刚开始向市场化转型,因而是一个向市场金融转型中的金融体系。

(四)中国金融改革滞后——一种新解释

如前所述,在1998年前,即1979~1997年,中国的金融体系是一个非市场金融体系,或者说是一个具有市场金融体系结构的计划金融体系。更往前,即1979年前,中国不存在一个体系完整的金融,只存在单一的、附属于财政体系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与经济体系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相比较,就可以发现,自1979年后,中国的金融改革与经济改革存在一个错位(见图1. 1. 6),即:在1979年前,是非独立、不成体系的金融与完整的计划经济体系相对应; 1979~1997年间,是非市场金融体系(计划金融体系)与转型中的经济体系[33]相对应; 1998年之后,是转型中的金融体系与相对更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相对应。对比的结果表明:金融改革滞后于经济改革。1998年刚好是中国经济改革20年,所以,金融市场化比经济市场化晚了约20年。这种滞后具体表现在运行制度上。1979~1997年间,金融体系的运行制度以计划制度(如信贷计划)为主,而经济体系的运行制度自1978年起就开始了市场化改革,其中重要的有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价格体系改革、股份制试点,等等。1998年后,市场化进程走得更远,如:中小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中央部属企业脱钩、大型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与上市、对非国有企业进入领域的进一步开放,等等。而金融体系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利率市场化为标志开始了向市场金融的转型。

图1. 1. 6 金融体系与经济体系市场化进程对比

有人对1996年的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进行了评估(顾海兵,2000),按照这种评估方法得到的1997年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中位值为52. 6%。[34]将前面对中国金融体系市场化程度的评估结果( 37. 5%)与此值( 52. 6%)相比较即可发现,中国的金融市场化相对于经济市场化存在明显的滞后。这种比较并非完全合理,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

还有人对商品价格、政府行为、劳动力、金融的市场化程度进行了对比,结果如表1. 1. 9。

表1. 1. 9 中国经济与金融市场化进程

注: * 1979年的数据;**1984年的数据。
资料来源: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金融体系是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经济体系运行的重要基础,金融市场是配置金融资源的场所。金融非市场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在市场化进程上金融体系滞后于经济体系将带来什么后果?其导致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本书研究的问题——金融非均衡。

二、非市场化:中国金融非均衡之源

非均衡是市场不完善情况下的供求不相等即市场不能出清现象。在非市场化条件下,不仅市场是不完善的,而且市场供给者与需求者的目标、行为均与市场化条件下供给者与需求者的目标、行为显著不同,因而非市场金融的非均衡与市场金融的非均衡具有不同的原因。在以下分析中国金融非均衡的原因时,有必要先简单归纳一下均衡与非均衡理论的主要观点[(一)至(五)]。

(一)均衡

在经济学中,均衡的最常见含义是供给与需求相等,这一含义被马歇尔( Alfred Marshall)、瓦尔拉斯( Walras L. )及其他新古典主义者使用。但马歇尔所指的均衡与瓦尔拉斯所指的均衡并不相同。

在马歇尔的名著《经济学原理》中,他用谷物市场为例说明均衡概念:

他说:“36先令这一价格堪称真正的均衡价格。因为如果开始时就选定了这个价格,并且始终保持不变,则它恰是供求相等(亦即买主们以该价格所愿意买的数量恰等于卖主们以该价格所愿卖的数量)。”(马歇尔,1964)

马歇尔所说的这种均衡是局部均衡,它是在其他市场的变量(价格及供求数量)保持不变的假设下实现的某一市场的供求均衡。可用更一般的形式表示局部均衡如下:

如在某一商品市场上,分别有需求者与供求者i =1,2,3,…,n,需求者的需求是商品价格p的函数di( p),供给者的供给是商品价格p的函数si( p),假设单个的需求和供给均可以加总,因此有总需求函数D( p)和总供给函数S( p) :

该市场的均衡价格p*为总供给与总需求相等时的价格(见图1. 2. 1)。

图1. 2. 1 局部均衡

当各个市场之间存在相互影响时所实现的均衡为一般均衡,也就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可以将它描述如下:

假设商品以h表示,商品共有l种,即h =1,2,…,l。商品的价格为ph = p1,p2,…,pl。市场上的交易者(需求者或供给者,或既作为需求者又作为供给者) i ( =1,2,…,n)所意愿交易的商品数量是价格向最ph的函数,因此,需求者i对商品h的需求可表示成dih( p),供给者i对商品h的供给可表示成sih( p)。

对于每一个市场交易者i,其需求与供给满足下式:

这其实就是对交易者的预算约束。

令Edih为交易者i对商品h的超额需求,则:

Edih( ph)= dih( ph)-sih( ph)

所以

即一般均衡时超额需求值为零。

将所有交易者的超额需求加总,有:

如果存在价格向量集p*,使得ED( p) =0,则称此价格向量集为均衡价格集。此时有:

此时市场达到的均衡为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不存在超额需求为正的商品,所有商品市场都达到了均衡。

就供求相等这一共同点而言,局部均衡中的均衡含义与一般均衡中的均衡含义同属一类,后者是前者的推广,后者更具一般意义,前者是后者的一种特殊情况。在一般均衡中,所有商品市场都出清。

(二)均衡的实现

瓦尔拉斯均衡的实现必须有一定的条件:

第一,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上的行为人(个人、企业)是理性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不存在对市场的垄断,所有交易者都是价格的接受者。也不存在外部力量(如行政力量)对市场的干预。

第二,在市场上存在一个“拍卖人”,他负责喊价,以便找到一个价格p*使市场出清,即供求相等。“拍卖人”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迅速调整报价。这一条件的实质是市场为交易者提供完备的市场供求与价格信息,从而交易者能够根据这些信息做出决策。

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市场可望达到均衡。“拍卖人”通过试错法不断报出不同的价格,当报出的价格过高使供给大于需求时,则“拍卖人”降低报价,反之则提高报价,直到报出价格p*使供需相等为止,此时市场达到均衡。图1. 2. 2说明了这一过程的实质,当供给量为Q0时,供给者索要的价格p1过高,此价格下市场需求量为Q1,出现超额供给( Q0-Q1),与Q0对应的市场均衡价格为p0。当市场向供给者提供上述信息后,供给者就降低价格至p0,从而供需量达到相等,市场达到均衡。

图1. 2. 2 价格调整与市场均衡

均衡状态的特征:

( 1)均衡状态下市场完全出清,不存在超额需求,也不存在超额供给,即ED( p) =0。

( 2)价格是惟一使市场出清的自变量。

( 3)帕累托最优。[35]处于瓦尔拉斯均衡时,所有市场交易者的福利达到最大化,也就是说,如不发生某人福利减少的情况,则不会有任何人的福利增加。或者说,此时资源的配置达到了最优,商品、劳动力、资本等均不存在超额需求或超额供给。这一结论被称为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

(三)非均衡

在上面的分析中,如果ED( p)≠0,即总需求与总供给不相等

则商品h的市场处于非均衡状态。

(四)非瓦尔拉斯均衡

以供给与需求相等为基础的均衡被称为狭义的均衡。均衡一词还在另一种含义上使用,即指这样一种状态:经济系统中相互作用的变量,它们的值经过调整,使该系统不存在继续变动的趋势,经济处于稳定状态(袁志刚,1997)。此为广义上的均衡,它与狭义的均衡相对应。

当市场处于广义上的均衡时,市场供需并不一定相等,但是各变量值(价格、数量)经过调整后均处于既定状态。相对于狭义的均衡,这是一种非均衡状态。就系统处于稳定状态而言,它又是一种广义上的均衡,所以这种状态被称作非瓦尔拉斯均衡,即它不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意义上的均衡,当然它也不是局部均衡意义上的均衡。但是,非瓦尔拉斯均衡也是一种均衡,是广义上的均衡。

(五)非均衡的产生

当瓦尔拉斯一般均衡所需的条件不满足时,市场就无法出清,从而出现非均衡。非均衡可能源于以下原因:

1.价格刚性。价格不能随供求关系变化而变化(见图1. 2. 2),当价格无法下降,市场需求此时只有Q1,所以市场不能出清,存在超额供给( Q0-Q1)。

而造成价格刚性的原因有多种,如:①劳动力市场上,由于工会的阻挠,使得劳动力价格(工资)无法随劳动力供给增多而下降。②市场垄断者利用垄断地位维持高价或低价,阻止价格随供求变化而调整。③供给者面临拐折的需求曲线,调整价格不一定能增加需求量。④政府干预价格,使价格取决于计划决策而非市场供求。如图1. 2. 2中,如果价格从p*上升到p1,而供给维持在Q0的水平,则出现超额供给( Q0-Q1)。

2.价格变化迟滞。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价格不能随供求变化而及时调整,从而价格变化落后于供求变化。这些原因可能是:①交易者不能及时获知市场最新信息,从而不能根据变化了的市场供求关系及时调整价格。②市场交易者得知供求关系的变化,也希望做出及时调整,但由于调整需要时间,如决策时间、决策信息传递时间等,使价格调整滞后于供求变化。

由于现实中的市场总是难于完全满足均衡所要求的条件,上述造成非均衡的条件在现实中普遍存在,非均衡现象也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均衡出现的概率反而更少了。

由均衡价格与供求均衡之间的对应关系可知,市场价格偏离均衡价格则一定出现市场供求非均衡,且当价格高于均衡价格时,出现供给大于需求的非均衡,当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时,出现需求大于供给的非均衡。

(六)非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均衡是更经常的现象

与市场经济体系相比,一个非市场化的经济体系[36](比如计划经济体系)其非均衡的产生原因具有不同的特点。最主要的不同是:①在非市场经济中,价格由行政部门制定而非由市场决定。②行政部门不仅控制交易价格,而且可能控制交易数量,包括供给数量与需求数量。对供给数量的控制,如信贷额度分配计划,生产资料分配计划,人员分配计划等;对需求数量的控制,如强迫给企业安置人员,强迫消费计划数量的某种商品,[37]或限制对某种商品的消费数量等。③计划制定者与执行计划的国有部门(企业)的目标是多元的,[38]而非利润最大化惟一目标,这就可能导致他们的决策偏离均衡点。[39]

1.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的控制导致非均衡。

( 1)控制交易价格,供给与需求数量可以改变。如图1. 2. 3,p*为均衡价格,Q*为均衡数量。当计划部门将价格控制在低于p*的水平p2时,出现超额需求( Q2-Q1)。此时,如果供给增加、供给曲线由S( p)向右下移至S'( p),或者需求减少、需求曲线向左下移至D'( p),或者供给增加的同时需求减少,则可以消除非均衡。但是,在供给或需求变动至均衡水平之前,非均衡一直存在。

图1. 2. 3 对价格或(与)数量控制时的非均衡

( 2)控制供给与需求数量,交易价格可以改变。如果需求被控制在小于Q1的水平,供给被控制在大于Q1的水平,即供给与需求不相等,则尽管此时价格可以变动并导致需求与供给变化,非均衡仍然无法消除。所以,此时只有当供给与需求被控制在相等的水平才能达到均衡。

如果需求被控制在小于Q2的水平,供给被控制在大于Q1的水平,同时价格可以变化并导致需求与供给变化,则可以消除非均衡。

( 3)控制供给数量,需求数量与交易价格可以改变。如果供给数量总是被控制在Q1而不改变,即供给曲线为经过Q1的竖直线,同时初始价格为p2,则出现超额需求( Q2-Q1)。如果价格能够自由变动,则会上升至p1,需求随价格上升而减小至Q1,从而非均衡消失。但在价格与需求变动至均衡水平前市场一直存在非均衡。

当控制需求数量,但是供给数量与交易价格可以改变时,可以做类似分析。

( 4)价格与供给数量均被控制,需求数量可以改变。如果供给数量总是被控制在Q1而不改变,即供给曲线为经过Q1的竖直线,价格总是被控制在低于p*的水平p2,出现超额需求( Q2-Q1)。此时,如果需求减少、需求曲线向左下移动至D'( p),可以消除非均衡,否则非均衡无法消除。

当价格与需求数量均被控制,供给数量可以改变时,可以做类似分析。

( 5)交易价格、供给与需求数量均被控制。如果价格总是为p2,供给总是为Q1,需求总是为Q2,则非均衡总是存在。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价格与数量均被控制时,也可能出现均衡,因为价格与数量可能被恰好控制在均衡水平,比如,供给与需求恰好被控制在Q*,价格恰好被控制在p*。但是,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一般很低。供给、需求、价格这三个变量中被同时控制的变量越少,则出现均衡的可能性越高。

所以,计划控制带来均衡的可能性比带来非均衡的可能性要小得多,这不仅有计划经济国家长期处于商品、资源短缺的事实为证,而且通过理论也可证明这一点。

从均衡理论来看,市场的均衡依赖于一个“拍卖人”的存在,这位“拍卖人”必须掌握有关市场供需的完全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本身即是可能的最合格的“拍卖人”,除此别无更合格者。这位“拍卖者”必须对市场上的供给量与需求量了如指掌,并及时报出不同供求关系下的价格,这样一位能力非凡的“拍卖者”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的。[40]而在计划经济中,计划制定者代替“拍卖人”行事,能力非凡的计划制定者在现实中也同样是不可能存在的。[41]

2.企业非利润最大化经营行为导致非均衡。非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容易出现非均衡的另一个原因是企业可能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瓦尔拉斯均衡存在性条件[42]表明,超额需求(净需求)的值为零是一般均衡的必要条件,即:

而交易者通过以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为目标的竞争就可以达到此条件。

如图1. 2. 4,市场中仅有两个企业i、j,他们是商品生产者,使用资本K、劳动力L两种资源,资本的价格为pK,劳动力的价格为pL,生产函数分别为fi( L,K)、fj( L,K),进行生产所需的资本与劳动力通过市场交换获得,因此他们也是交易者,可供交易的资本与劳动力总量分别为K、L。A点为初始禀赋点(尽管资本与劳动力均被全部利用,但在此点各交易方的产量未达到最大化),E点是均衡点,[43]通过A点和E点的直线是两位交易者的等产量曲线的

图1. 2. 4 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与资源配置效率

图中L*、K*分别为均衡时i得到的劳动力与资本数量,所以,均衡时j得到的劳动力与资本数量分别为(-L*)、(-K*),此时不存在超额需求或超额供给(即交易各方不存在进一步交易的要求)。资本的均衡价格为,劳动力的均衡价格为。因此,是使市场达到均衡的资本价格与劳动力价格,换句话说,当资本的价格为,劳动力的价格为时,资本与劳动力市场均达到均衡,并且( 1. 2. 1)式成立。在E点,企业i、j的产量均达到了可能的最大值,分别为Qi、Qj。当生产函数fi( L,K)、fj( L,K)均为凸状时,均衡点E点是惟一的。

当资本的价格为,劳动力的价格为,如果企业i、j以成本最小化或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均可以达到均衡点E点。以下是具体说明。

企业i以成本最小化为目标时有:

qi为常数。拉格朗日函数为:

最小化的一阶条件为:

由上述方程组得到的解为成本最小化的资本与劳动力投入,设为Ki、Li,因而有:

同样,对于以成本最小化为目标的企业j有:

由于

所以( 1. 2. 3)式为:

将( 1. 2. 2)式与( 1. 2. 4)式合并,有:

对照( 1. 2. 1)式与( 1. 2. 5)式可知:

所以,追求成本最小化的企业其对资本与劳动力的需求也恰好使市场处于均衡状态。反之,不以成本最小化为目标时,( 1. 2. 5)式不可能成立,从而不可能达到均衡。

如果企业i、j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也必然达到均衡点E点,即最终对劳动力与资本的需求必然为L*、K*,从而达到一般均衡。

当资本的价格为,劳动力的价格为时,有:

pa是商品的价格。[44]使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设由( 1. 2. 6)式、( 1. 2. 7)式得到的利润最大化的资本与劳动力投入为,由( 1. 2. 6)式、( 1. 2. 7)式可得:

同样,当企业j的利润最大化时,有:

设利润最大化的资本与劳动力投入为,由于资本总量为,劳动力总量为,因此必然有:

所以( 1. 2. 9)式为:

并且有:

对照( 1. 2. 1)式、( 1. 2. 13)式,必然有:

所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其对资本与劳动力的需求恰好使市场处于均衡状态。反之,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时,( 1. 2. 13)式不可能成立,从而不可能达到均衡。

上述分析不过是说明了这样两个经济学原理:①企业产量最大化与产量确定前提下的成本最小化是对偶关系。②当商品市场价格( pa)为常数时,利润最大化时必然成本最小化。

上述结论其实就是生产与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所说的内容:如果市场中所有企业均是竞争性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则竞争达到的均衡是帕累托有效的( Pareto efficient)。换句话说,当所有企业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则最终的结果是达到均衡点E点。

由上面的分析可得出结论:一般均衡的条件、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成本最小化的条件是相同的。均衡时生产者实现利润最大化,同时成本达到最小化。而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不能实现成本最小化,则也不能实现均衡。[45]

预算就是为了生产出特定的产量而计划的生产资源投入,也就是计划的成本,当超出此成本却不用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比如亏损),就是“预算软约束”。[46]而一个追求成本最小化的企业自然接受预算约束,或者说是预算硬约束。

在计划经济中,由于企业负盈不负亏,因而常常处于预算软约束状态,导致企业可能不以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标,这是造成市场非均衡的重要原因。

非市场经济下更易出现非均衡的结论可以用图1. 2. 5说明。

如图1. 2. 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价格为p1时,市场不能出清,需求大于供给部分为( Q2-Q1),此时只要价格上升到p*,市场就能达到均衡。而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由于价格不能自由变动,因而不能由p1上升到均衡水平p*;另一方面,由于需求者不是成本最小化的追求者,因而即使价格被计划部门上调到均衡水平p*,需求者的需求数量也不会随价格上升而下降到均衡水平Q*。同样,对于供给者,也可能出现当价格达到均衡水平时供给数量却偏离均衡水平的现象。

图1. 2. 5 非市场经济下的非均衡

甚至价格调整到高于p*的水平p2,需求者的需求数量可能仍为Q2,此时供给数量与需求数量相等,市场出清,但是,此时的需求数量并不是有效需求数量(即不是使需求者利润最大化的数量[47])。这是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有现象,本书称之为“复合非均衡”(见第2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现实中仍然存在市场非均衡,并且非均衡是比均衡更普遍的现象,但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有一个根本的不同,即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行为不可能导致市场持续地偏离均衡以至于非均衡不断加剧,因为这与企业的行为目标不符合。均衡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是一致的,均衡的实现意味着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非均衡意味着企业最大化目标无法实现。所以企业一定会在非均衡出现时及时调整价格,而这种调整也一定意味着在实现企业目标的同时实现市场均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却不具备这种自我调节机制,因而非均衡成为计划经济中更经常的现象。导致这一差别的关键原因在于企业是否以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为惟一目标。

以上对经济领域的所有分析都可以用于金融领域,在图1. 2. 4中,假设j为金融机构或者银行,则由此可以分析信贷市场的均衡与非均衡。因此,金融领域的非均衡与经济领域的非均衡在原因上是相同的。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详细分析见第3章) :

中国金融非均衡的原因是:

1.对交易价格的控制,比如对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的控制。

2.对交易数量的控制,比如对信贷数量的控制,对外汇买卖数量的控制,对股票发行数量的控制。

3.金融机构信贷软约束,不以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为目标。

4.生产企业预算软约束,不以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为目标。

原因1、2、3是中国非市场金融的必然结果,也即:

1.金融的非市场化导致对交易价格与交易数量的控制,比如,对于信贷市场,存在对信贷价格——利率与信贷规模的控制;对于外汇市场,存在对外汇价格——汇率与外汇数量的控制;对于证券市场,存在对股价与股票发行数量与流通数量的控制。

2.金融的非市场化导致金融机构(银行)非利润最大化经营行为,即信贷软约束。

生产企业预算软约束是中国经济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仍然存在非市场化的表现,也即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未完成转变。虽然银行信贷软约束与企业预算软约束均为非均衡的原因,但是,相对来说信贷软约束是更关键的原因,因为如果银行不关心利润多少,多放贷与少放贷对银行来说均不是重要问题,因此在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就可能出现非均衡。比如,为了在短期内降低不良贷款率就可能多放贷,而为了降低风险就可能少放贷,此时即使企业并非预算软约束银行也会如此。

当上述四种原因中的一种或几种出现时,就可能出现金融非均衡,但是并非必然出现,因为经济市场化是这些原因导致金融非均衡成为现实的必要条件。经济市场化作为条件导致中国金融非均衡的机理如下:

第一,在信贷市场,由于经济市场化,企业获得了投资与生产上的自主权,并获得了制定产品销售价格的权力,加上在很长时期( 1997年前)中国的商品市场总体上处于短缺状态,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预算软约束的前提下自然地倾向于更多地借贷,以扩大投资与生产规模。而由于金融市场化滞后,存在对信贷数量与价格的限制,结果导致经常出现意愿需求大于实际供给的现象(见表2. 1. 5、图2. 1. 6、图2. 1. 7)。

第二,在外汇市场,由于经济市场化,企业具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从而具有扩大产品出口、增加盈利的要求,同时市场化带来的竞争压力使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产品在国际上更有市场,在恰当的汇率下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积极性提高,从而出口带来的外汇收入增加。经济市场化还带来投资环境的改善,比如,市场准入的放开、价格的放开、投资领域的扩大,这些均有利于外国投资流入。企业产品出口增加与外国投资流入增加使外汇收入增加。在外汇收入增加的同时,由于金融市场化滞后,外汇交易与外汇管理上的数量控制使市场交易者持有外汇、企业与个人使用外汇以及外汇流出等均受到严格限制,结果是外汇市场自1994年后一直处于供大于求状态。

第三,在证券市场,由于经济市场化,股份制公司得以大量产生,并且其中许多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股票交易市场交易。但是,由于金融市场化滞后,公司上市、新股发行数量、新股定价、流通股比例等均受到控制,因此导致一级市场出现严重的非均衡。

所以,1979年后中国出现的金融非市场化是此期间中国金融非均衡的原因,同期出现的经济市场化是中国金融非均衡的条件。而当金融处于非市场化状态,经济的市场化也就意味着金融相对于经济在市场化进程上的滞后,由此也可以说,金融相对于经济在市场化进程上的滞后是中国金融非均衡的条件。

图1. 2. 6 中国金融从非均衡到均衡的过程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用图1. 2. 6表示中国金融非均衡产生、发展到消除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了以下逻辑关系:金融非市场化导致了对金融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的控制以及金融机构非利润最大化行为;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的控制以及非利润最大化行为导致了金融非均衡;金融非均衡导致了对金融体系与经济体系的影响。

三、文献述评

在古典经济学中,任何总供给都有等值的总需求与之对应。按照萨伊( J. B. Say)的理论,供给会创造出自己的需求(萨伊,1963),储蓄会被全部转化为投资,因此不存在市场不能出清或非均衡现象,在古典经济学中也就不存在与凯恩斯理论中相同的总需求函数。但是,凯恩斯的理论推翻了这一结论。这一理论认为,如果人们自愿的储蓄超过了厂商的意愿投资,就会出现由于有效(消费)需求不足导致的投资需求不足,再由消费需求不足与投资需求不足共同导致劳动力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导致非自愿失业,出现市场不能出清现象。

20世纪60年代之后的新凯恩斯主义( New Keynesian)在研究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的过程中发展了非均衡理论。帕廷金( D. Patinkin)提出(唐·帕廷金,1996),当厂商的产品在商品市场上的销售受到限制时会出现工人失业,这种失业并非源于实际工资太高。此时,工人的劳动供给高于厂商对劳动的需求,相对于瓦尔拉斯一般均衡来说这是一种非均衡( disequilibrium),但从劳动市场本身来看,这种供求关系并没有改变的趋向,因此这种状态又是一种均衡,但不同于市场出清的瓦尔拉斯均衡。克洛沃( R. W. Clower)提出了意愿的( notional,或称作“名义的”)需求[48](供给)与实际的( effective)需求(供给)之间的差别( Clower,1965)。意愿需求(供给)指市场交易者在现行价格下按照效用最大化原则形成的需求数量(供给数量),实际需求(供给)是在交易中已经实现了的需求(供给)。在瓦尔拉斯均衡条件下,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都可以在市场上售出,劳动者在做消费决策时,只要在收入约束条件下,根据商品的价格,确定购买的商品数量。但当劳动者在劳动市场面临数量约束,即他意愿出售的劳动大于实际出售的劳动时,他在做消费决策时就必须减少消费数量。此时他必须先考虑自己能够出售的劳动数量,然后才能决定购买的商品数量。克洛沃将瓦尔拉斯均衡下的家庭消费决策称为单一的决策(只须考虑商品价格信号),而在劳动者面临数量约束时的决策称为双重决策( duel decision),既要考虑数量信号(能够出售的劳动),又要考虑价格信号(商品价格)。莱荣霍夫德( A. Leijonhufvud)认为,瓦尔拉斯的“拍卖喊价人”在分散的市场经济中不存在,价格不可能迅速调整从而使市场出清,因为与之相关的信息量非常大,而获取信息需要成本( Leijonhufvud,1968)。因此,在分析从非均衡到均衡的动态转变过程中,假定价格固定,用数量调整代替瓦尔拉斯的价格调整更符合现实。

巴罗( R. J. Barro)和格罗斯曼( H. I. Grossman)提出了一个非市场出清的非均衡宏观模型。此模型假定价格、工资在短期内不变,当总需求下降时,厂商此时将减少工人雇用数量。因此,这种失业并非源于实际工资过高,而是源于总需求减少,因为此时实际工资不变。

20世纪70年代之后,非均衡理论的成果以贝纳西( Jean- Pasacal Benassy)、德雷兹( J. P. Drez)、迪克西特( Dixit,A. K. )、约翰·柯廷顿( Cuddington,John T. )等人所做的工作为代表,其中贝纳西的工作最为重要。贝纳西对非均衡经济学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如有效需求与有效供给、可操纵与不可操纵配额、可察觉约束等进行了界定,对封闭经济下与开放经济下的非均衡现象(通货膨胀、失业等)分别进行了研究,建立起了非均衡(非瓦尔拉斯均衡)的宏观经济模型,并将预期引入非均衡宏观经济模型之中(贝纳西,1994)。约翰·柯廷顿等人研究了开放经济下的非均衡问题,包括汇率政策、贸易政策、关税政策的效果等(约翰·柯廷顿等,1992)。

就像前面所说,与市场经济相比,计划经济下的非均衡是更为经常的现象,并且计划经济下的非均衡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对于计划经济下的非均衡的研究形成了非均衡理论研究中一个重要且相对独立的领域。在此方面,亚诺什·科尔内( Kornai,J. )、霍华德( Howard,D. H. )、波特斯( Portes,R. )等人的研究是代表。

亚诺什·科尔内研究了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存在的商品与资源短缺现象,其结论是,短缺的原因在于企业的预算软约束,而非政策失误,在预算软约束下“企业对于投入品的需求几乎是不可满足的”(亚诺什·科尔内,1986b)。而预算软约束的原因又在于国家既管束企业又保护企业的“父爱主义”。他认为,短缺是导致企业投资扩张冲动的主要动力,而投资扩张进一步导致更严重的短缺,这种扩张冲动是计划体制下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他得出了结论:“有着预算软约束的企业,实际上对投资利息率完全没有反应。”(亚诺什·科尔内,1986b)此结论与本书通过计量方法得到的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见第3章)。

霍华德建立了一个模型以分析消费品短缺情况下的劳动供给不足问题。在此模型里,经济行为人是国家、家庭、非计划配置的商品生产者;商品分为四种,即国家分配的消费品、自由市场供给的消费品、劳动和货币;市场有三个,即计划配置的市场、非计划配置的自由市场、劳动市场。将自由市场引入模型是其与研究同样问题的巴罗( R. J. Barro)和格罗斯曼( H. I. Grossman)的模型不同之处,另一个不同是此模型假定劳动市场可以通过调整实际工资达到均衡。

波特斯等人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非均衡问题作了研究( Portes et al.,1988),并对中国市场的供求非均衡问题进行了专门分析,建立了中国消费品市场的非均衡模型( Portes et al.,1987)。

伯克特( Burkett J. P. )基于对东欧国家的非均衡问题的分析建立的双曲线聚合方程为计量分析市场非均衡程度提供了一个重要工具( Burkett J. P.,1988)。[49]

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经济学界开始较多地对中国经济非均衡问题进行研究。这些研究中很多是借鉴了科尔内等人的方法与结论,也有一些研究是贝纳西等人的非均衡理论在中国的应用。

厉以宁区分了两种非均衡经济:一种是市场不完善条件下的非均衡,另一种是市场不完善以及企业缺乏利益约束和预算约束条件下的非均衡。在非均衡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中有可能发生“滞胀”,有公开的“胀”与隐蔽的“胀”,公开的“滞”与隐蔽的“滞”。他认为,在非均衡经济中经济的波动是经常性的。非均衡经济中存在“工资刚性”、“就业刚性”、“福利刚性”,还有一种特殊的“刚性”——“企业刚性”,即企业实际上不负盈亏或者只负盈不负亏(厉以宁,1999)。

袁志刚运用规范的非均衡理论分别研究了中国计划体制下及计划与市场混合体制下的中国宏观非均衡问题。对于前者,他基于中国经济由工业部门与农业部门组成的事实,建立了一个两元宏观非均衡模型来描述计划体制下的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对于后者,他将生产部门分为计划生产部门与计划外生产部门,并将政府与家庭纳入模型中,用模型描述了生产部门、家庭、政府的行为(袁志刚,1997)。

张世英较早地在中国开始了经济非均衡的计量模型研究,并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单市场非均衡模型、多市场非均衡模型、变结构非均衡模型的建立,以及非均衡模型的检验,等等。他建立了中国消费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货币市场等市场的非均衡计量模型,并对模型进行了计量测算(张世英,1990;张世英、李世民,2002)。

杨瑞龙分析了计划体制下与市场体制下的数量调整的差异:①非均衡产生的差异。市场非均衡导源于市场不完善,计划体制的非均衡不仅导源于内生因素,而且主要是来自外生变量的干扰,如政府的指令性计划。②数量调整的主体差异。市场体制下的主体是企业和家庭,计划体制下主要是政府。③数量信号的差异。市场机制下,数量信号由市场内生地决定,在交易者之间传递,计划体制下,不仅存在横向传递的数量信号,而且存在纵向传递的数量信号,后者与计划机制相联系,这些信号是计划当局进行计划管理的工具。④数量配给系统的性质差异。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出清的市场上的配额均衡有以下性质:自愿交换原则,市场效率原则。计划体制下不存在这样的原则,国家与企业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国家的命令可能与企业的需求不符。⑤存货调整功能的差异。市场机制下,存货调整可以缓冲市场供求的波动;计划体制下,企业的存货调整不仅难以吸收市场的供求波动,而且可能加剧波动(杨瑞龙,1994)。

王成璋等人建立了中国投资品市场、消费品市场、劳动市场、货币市场、外贸市场的非均衡模型,运用计量方法对各市场的非均衡状况进行估计,分析了不同市场之间非均衡的溢出效应,并建立了中国消费、投资、劳动、货币四个市场的非均衡联立模型,对联立模型进行计量分析(王成璋等,2000)。

朱恒鹏以数学模型为分析的基础,分析了改革前后中国的经济非均衡问题。他建立了“存在信贷配给的凯恩斯失业状态的模型”;分析了“强迫储蓄”的形成(再分配的国民收入大于最终产品价值的情况下,政府不受数量约束(可能调拨物资),因而数量约束落在居民身上,强迫储蓄全部形成在居民手中) ;国有企业的政策性亏损通过银行贷款、财政补贴、利税减免和利税欠交四种方式弥补。他运用数学模型分析了中国居民储蓄何以急剧上升,公有制下贷款需求何以持续超过供给以至于信贷配给成为一种持久现象;构造并估计了一个包括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以及货币市场的多市场宏观非均衡计量模型(朱恒鹏,2000)。

国外对与金融非均衡相关问题的研究并不少,比如,斯蒂格利茨( Stiglitz,J. )和威斯( A. Weiss)等人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信贷配给问题的研究( Stiglitz,J. and A. Weiss)。国内对金融非均衡问题的相关研究也不少,比如对中国信贷需求与供给问题的研究,对外汇储备、汇率等问题的研究,对股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中供求问题的研究。但是,依据非均衡理论对金融领域非均衡问题的专门研究在国内外均较少。在国内,已有的研究主要有建立中国货币市场非均衡的计量模型(张世英、李世民,2002;王成璋等,2000;朱恒鹏,2000),对货币市场非均衡模型进行计量测算(王成璋等,2000)。朱恒鹏通过构造一个简单模型分析了中国信贷市场长期存在配给现象的原因,并以信贷配给为前提条件建立了中国的开放经济模型,以描述中国的商品总需求及国际贸易差额、中国的货币需求、中国的凯恩斯失业状态(朱恒鹏,2000)。但从已有的文献看,还没有专门针对中国信贷市场非均衡的程度进行精确描述或计量统计,也没有信贷市场非均衡的计量模型,没有从非均衡理论的角度分析中国信贷市场非均衡的原因与影响。同样,对金融市场体系中的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的非均衡问题也没有专门的研究,尽管与此问题相关的研究不少。

四、本书的创新、研究方法及结构

(一)研究的问题

本书研究以下问题:

第一,中国金融非均衡状况,即1979~2003年间信贷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非均衡状况。

第二,中国金融非均衡的原因。

第三,中国金融非均衡对中国金融体系的影响。

第四,中国金融非均衡对中国经济体系的影响。

第五,中国金融的性质。

第六,中国金融从非均衡到均衡的转变。

非均衡的一种含义就是市场供求的非均衡,或者说就是市场非均衡,[50]已有的规范的非均衡理论所研究的就是市场供求之间的非均衡,因此,可以将金融非均衡理解为金融市场非均衡。而金融市场是由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组成的市场体系,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又各自包含许多专业市场,如货币市场包括:信贷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短期债券市场、贴现市场、外汇市场等,资本市场包括银行长期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又包括股票市场、中长期债券市场等。[51]所以,信贷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并非金融市场的全部,就此而言,本书对中国金融市场非均衡问题的研究是不完全的,而之所以选择信贷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作为金融非均衡问题研究的对象,是由于:

1.从市场规模上看,中国的货币市场至今为止仍主要以信贷市场为主,其他市场如同业拆借市场、贴现市场等相对来说规模较小。

2.一方面,中国信贷市场的非均衡问题比较突出,它代表了中国货币市场的非均衡状况。因此,有必要专门研究中国的信贷市场非均衡。另一方面,信贷市场是中国货币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分析中国货币市场的运行(包括货币市场的非均衡),必须主要分析中国的信贷市场。在研究信贷市场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真正研究中国的货币市场。研究中国的信贷市场非均衡是研究中国货币市场非均衡的主要内容,前者还是后者的一个前提。事实上,已有的对中国货币市场非均衡的研究也主要是针对信贷市场进行的(王成璋等,2000;朱恒鹏,2000),但在“货币市场非均衡研究”的框架下,难以对信贷市场非均衡问题分析得很完全、很彻底。

3.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体系中,外汇市场占据着独特的、其他金融市场不具有的地位。外汇市场是沟通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一个渠道,外汇市场的运行状况包括非均衡状况是国内外经济相互作用的反映,外汇市场的非均衡会直接影响其他金融市场如货币市场的运行。同时,中国的外汇市场是一个显著的非均衡的市场。在其已经成为一个年交易额很大的金融市场的情况下,[52]这种非均衡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如果将外汇市场的非均衡研究排除在外,对中国金融市场非均衡的研究将是不完整的。

4.就近几年的年成交额看,在中国资本市场中,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这两个主要市场的规模相差不是很大,[53]但是,由于参与市场交易的经济主体不同,使得股票市场相对来说成为对经济运行影响更大的资本市场。并且由于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原因,使得这三个市场的非均衡程度不同,股票市场的非均衡问题相对来说表现得更加突出,并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非均衡问题的代表。

本书未分析保险市场的非均衡问题,这是基于两个原因:

第一,保险市场的非均衡是一种常态,即正常状态。在推出一项保险品种前,保险公司进行了精确的计算,然后确定价格。这一价格可以保证保险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即卖出数量达到一定数量后)不会亏损,并且卖出的保单越多,只盈不亏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保险市场中的卖方总是希望卖得越多越好。

保险市场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一份“保险承诺”,买者得到的是一个免于损失的保证。这与其他金融市场如信贷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不同,这些市场交易的是“资本”,购买者可能通过市场交易而直接获利,或者将资本投入生产中直接获利。而购买保险的人并不能获利,只能避免损失或减少损失。

由于保险市场的这两个特点,因此,所有中外保险市场的一个共同点是:只可能出现卖不出去的保险(单),而没有供不应求的保险(单),保险市场只可能出现供过于求的非均衡,而不会出现供不应求的非均衡。希望卖出的保单总是大于希望买入的保单。所以保险市场的“供过于求”是一种常态,即正常状态。

本书的目的在于证明:中国金融中的非均衡源于金融的非市场化,即源于非市场化导致的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的控制,或者企业与金融机构的非利润最大化经营行为。但是,保险市场的两个特点使得该市场的非均衡并非主要源于金融的非市场化。所以,这一市场的非均衡状况只是源于保险市场的特点,没有别的特殊原因,也就是说与中国金融的非市场化并没有很大的直接关系。

当然,在市场化金融条件下,保险公司的设立更少受到限制,从而可以降低价格,增加需求,但是,这并不会改变“供过于求”这一特点,相反,由于供给的增多,可能更加“供过于求”。

第二,因为保险的本质是减少购买者的风险,交易的对象并未直接作为生产要素进入生产过程,因此,保险市场的上述非均衡并不直接影响经济运行。而本书的目的之一是分析非均衡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本书在分析证券市场的非均衡时,仅涉及股票一级市场,[54]而没有专门分析二级市场(交易市场)。在二级市场,价格可以随时根据供求关系自由变动,因此一般不会出现市场未出清现象,但是,当股市指数或个股价格大幅涨跌以至于个股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的股价时,则可能出现买不到或卖不出去的市场未出清现象。在中国,导致这种大幅涨跌的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是政府政策或政府行为的变化导致股市大起大落;[55]二是价格操纵导致股市大起大落。[56]由于二级市场非均衡并不是市场的经常状态,所以本书不做分析。

金融市场是一个由众多不同市场组成的市场体系,在研究金融非均衡问题时不可能也无必要将全部市场包括在内,而只需将最重要的同时其非均衡问题最突出的金融市场纳入研究视野。本书正是依据此原则做出选择,从而确定将中国的信贷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作为研究对象。

(二)本书的创新

学术创新应该体现在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研究得到的结论上,而最难的可能是范畴创新,运用新范畴可能建立起新的理论体系。本书在此几方面均有所体现。具体来说,相对于已有的研究,本书在如下几方面有所创新:

1.新视野。扩大对中国经济非均衡问题研究的视野,将此研究延伸到金融领域,对中国金融非均衡问题做全面、深入的分析:

( 1)如前所述,在已有的研究中,虽然相关的研究不少,但是依据非均衡理论专门研究中国金融非均衡的内容很少,并且已有的研究主要是关于中国货币市场非均衡的,这导致对中国金融领域非均衡问题的研究不完整、不深入。本书弥补了此不足。

( 2)以往所有对中国经济非均衡问题的研究较侧重于非均衡模型的建立,而这种模型研究较少对非均衡的原因与影响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本书在金融非均衡的原因与影响的研究上做了有益的工作。

( 3)在金融非均衡与经济非均衡、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上,本书的研究具有开创性的意义。研究的结论对分析中国经济非均衡的原因、中国经济增长的特点等具有新的启示。

2.新范畴。创立了“复合非均衡”这一新范畴,为分析中国金融非均衡及与之相关的其他经济问题,如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经济增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等,提供了一种新的工具。

3.新结论。

( 1)得出中国储蓄增长中存在虚化成分的结论。

( 2)得出国家外汇储备增长与货币发行量增长、物价变化之间关系的新结论:外汇储备增长并非一定导致通货膨胀,相反可能导致通货紧缩。

( 3)得出有关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时期经济政策之效应的新结论:①在国内商品生产部门的信贷受到数额限制时,提高利率既可能降低也可能提高经济增长速度。②通货紧缩时,降低利率能够提高出口商品生产部门的产出,而不能够提高国内商品生产部门的产出。

( 4)运用“复合非均衡”这一新范畴作为工具分析:①中国信贷规模膨胀、信贷市场长期供不应求、金融机构的“超贷”与“惜贷”行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形成、金融效率下降,并得出新结论。②中国金融深化与经济货币化等问题,并得出新结论:中国金融深化与经济货币化的程度存在虚化部分,中国金融深化是独特的“复合非均衡下的金融深化”。

( 5)得出在金融机构治理结构转变之前,利率市场化与放弃信贷规模控制将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不良贷款)的新结论(见第6章)。

( 6)得出有关中国金融体系之性质的新结论:中国金融市场化进程的起点在1998年,此前的中国金融体系为非市场化的计划金融体系。这为中国金融及中国金融与中国经济关系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4.新方法。运用新的分析方法对已有的一些结论进行新的论证。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信贷配给差异的原因、预算软约束(信贷软约束)与企业(银行)非利润最大化或非成本最小化经营行为的关系、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资金利润率的差异等问题,已有的研究得出了结论,本书用新的方法对这些结论进行了论证。“复合非均衡”这一新范畴是本书最重要的新的分析方法。

非市场化是中国金融非均衡的根源,也是中国经济非均衡的根源,而经济与金融向市场化转型时,非均衡现象会逐渐减少,非均衡程度会逐渐减轻。从1979年起,中国经济开始了向市场化的转型,至今( 2004年)这种转型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与此相应,中国经济非均衡状况开始发生改变,表现在通货膨胀向通货紧缩转变,经济(增长率)波动的幅度减小。[57]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与经济非均衡程度的减小,研究中国经济非均衡问题的意义相对于过去也减小。但是,中国金融领域的非均衡问题与中国经济领域的非均衡问题不一样,1979年后,随着中国逐渐建立起计划的、非市场化的金融体系,金融领域的非均衡问题就一直存在,且程度上没有减小(参见第2章的分析)。所以,尽管研究中国经济非均衡问题的重要性现在可能正在减小,但是研究中国金融非均衡问题的重要性却没有丝毫减小,如果考虑到过去没有对中国金融非均衡问题进行全面研究的话,则研究的重要性就更大。

非均衡意味着市场未出清,因此也意味着资源浪费。研究中国金融非均衡的状况、原因、影响及从非均衡到均衡的条件,有助于更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源。这是此研究的现实意义。

(三)研究方法

观点贵在创新,方法力求多样。本书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有两类,两类方法中又包含各不相同的多种具体方法:

1.实证分析方法。实证方法以经验事实为基础,或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归纳得出一般性结论,或通过一般性结论(或假说)引申出个别性结论,再以经验事实证实此一般性结论(或假说)。本书在这两种方式上都有所运用,比如,在得出信贷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为非均衡市场的结论时均在第一种方式上运用了实证方法,在得出1979~1997年中国金融体系为非市场化的计划金融体系的结论以及证实金融非均衡是经济非均衡的一个原因时在第二种方式上运用了实证方法,尽管在做这些工作时可能并不仅限于此一种方法。

2.数学方法。本书运用了包括计量分析与数学模型分析在内的数学研究方法。

计量分析以统计数据为基础,因此也是一种实证方法。在论证与描述信贷市场的非均衡状况时运用了非线性计量分析方法,在说明利率水平变动与基本建设投资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之间的因果关系、国民收入增长与储蓄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运用了格兰杰( Granger)因果分析方法。计量分析的长处是可以精确地得出某一种或几种因素对某一经济现象的影响效果,但是,由于各种经济因素之间的变动往往不是独立的,这使得计量分析的结论的可靠性受到限制,本书中运用计量分析得出的结论也不可能突破此限制。尽管如此,计量分析方法在所有经济研究方法中的独特作用仍不可否定,通过计量方法得到的结论对于研究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本书多处运用了数学模型进行分析,分析的问题包括:预算软约束(信贷软约束)与企业(银行)非利润最大化或非成本最小化经营行为的关系;中国储蓄增长中的虚化成分;信贷市场非均衡时需求者与供给者的行为;信贷市场中不同类型企业(国有与非国有企业、小型与大型企业)配给状况不同的原因;金融市场非均衡时应对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之效果;金融非均衡时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资金利润率的差异等等问题。数学方法的优点在于,通过假设可以将与问题无关的因素分离出去,避免无关因素的干扰,将相关的因素置于更纯粹的状态下,如此得到的结果更加显著。但也正是由于将实际上存在的因素通过假设分离出去,使得结果并不完全与实际情况一致。

不同的研究方法各有优劣,并且每一种方法都有最适合的研究对象,这也正是本书力求研究方法多样性的依据。

(四)本书结构

本书导论部分以对中国非市场金融演变历史的考察开始,得出两个结论:①中国金融是非市场金融,金融相对于经济在市场化进程上存在滞后(错位)。②金融非市场化导致了中国金融非均衡。

正文部分首先具体分析中国三大金融市场(信贷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的非均衡状况,然后从价格控制、数量控制、企业与银行经营行为出发分别分析三大金融市场非均衡的原因,再分析非均衡对金融体系与经济体系的影响。

最后简单分析中国金融由非均衡到均衡的政策选择。

本书的逻辑结构与中国金融非均衡问题的演化过程基本上是一致的,这也正好体现了逻辑与历史的统一(见图1. 2. 6及目录)。

本章结论

1. 1979~1997年间,中国的金融体系是非市场化的、计划的金融体系。

2.在非市场金融条件下,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受到控制,金融机构经营行为非利润最大化,加上企业经营行为非利润最大化,这些是导致中国金融非均衡的原因。

【注释】

[1]这种性质上的转变并不是在某一个时间点完成的,把某一个时间点( 1998年)作为性质转变的界限只是表明在这一时间发生了标志着性质开始转变的重要事件。

[2]兹维·博迪、罗伯特·莫顿的《金融学》中文版将financial system翻译成“金融系统”,但是翻译成“金融体系”也并无不妥。本书中用“金融体系”代指financial system。

[3]这只是对金融市场的一种分类,它依据的是金融工具的成熟期限。就像国内外许多资料中都能见到的,对金融市场的分类还有其他形式,如按交易的区域划分,按交易的内容划分,按金融工具的交割期限划分,按金融工具进入市场的时间划分等。

[4]将利率市场化称为利率自由化更确切,因为它来自英文liberalization of interest rate。同样,金融市场化更确切的说法是金融自由化(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考虑到目前国内大多数人的习惯说法,本书中采用利率市场化与金融市场化。

[5]如中国的银行曾经按行政区域分布,上下级银行之间的关系是行政隶属关系。

[6]一个金融体系是否完整是相对于其能否行使本身被赋予的特定功能。对于不同的功能,能够称为完整的金融体系其在组成、结构上互不相同。但在本书中,为了方便比较,完整的金融体系被定义为仅具有一种内涵,它是市场化的金融体系,其组成与结构使其能够完成市场经济下一个金融体系所具有的功能。

[7]说它具有商业银行的职能其实并不完全准确,因为商业银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而中国人民银行并非如此,这里称之为商业银行是仅就其从事信贷业务而言。

[8]1995年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9]政策性银行设立后,政策性业务并未立即全部从各专业银行划分出去,专业银行仍然在一段时期里承担了政策性业务。

[10]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 2003),百家出版社,2003年。

[11]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 2003),百家出版社,2003年。

[12]数据来源:《中国金融年鉴》( 1999)。

[13]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 2003),百家出版社,2003年。

[14]此图系参照米什金的“金融体系中的资金流动图”改变而成。见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2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15]详见第3章。

[16]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设立使得四家专业银行不必再承担政策性业务成为可能,为专业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奠定了基础。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通过标志着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在法律程序上的完成。此后,四家专业银行改称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本书中,将1995年5月之后的四家专业银行称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中央银行指1995年3月份之后的中国人民银行。

[17]事实上,这也正是当初(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时实行准备金制度的目的之一。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文件中规定:“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人民银行必须掌握40%~50%的信贷资金,用于平衡国家信贷收支。”(见《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1983年9月17日,国发[1983]146号)

[18]比如,1996年8月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加权平均值为12. 16% (李社环,2000年,第195页),而当月1~22日3个月以内再贴现利率为10. 08%下浮5%~10%,23日之后为9. 72%下浮5%~10% (《中国统计年鉴》( 2000) )。详细资料见《中国统计年鉴》与《中国金融年鉴》相关内容。

[19]这里的公开市场交易不包括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的外汇买卖交易。

[20]数据来源:《中国金融年鉴》( 1997)。

[21]有关我国公开市场交易量为何小的原因分析可参见钱小安( 2000)。

[22]《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中规定,上海本地公司上市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外地公司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需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2000年3 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至此中国股票发行才告别审批制。

[23]1999年9月首钢股份发行,新股定价改为先在网下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再根据法人申购情况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从此新股定价开始告别计划控制。

[24]这与中国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直接关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六条规定:“不允许任何成员国采取限制用于经常性交易的支付或阻碍资金转移的管制措施。”

[25]在很长一段时期,中国都存在一个交易规模很大的外汇黑市,黑市汇率高出官方公布汇率,这种差别是人民币官方汇率与真实汇率之差的一个反映。

[26]数据来源:李社环( 2000),第142页。

[27]比如,再贷款利率: 1996年5月1日至8月22日为10. 98%,8月23日至1997年10月22日为10. 62%[《中国金融年鉴》( 1998)],而1996年5月至1997年6月之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月加权平均值最低为11. 41% (李社环,2000)。

[28]流通股本数占总发行股本数的比例: 1992年底为30. 75%,1995年底为35. 53%,1997年底为34. 56% (根据统计数据计算得来,统计数据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百家出版社,2003年)。

[29]数据来源:《国际金融报》2003年2月25日:《银行利率市场化试点工作将在2003年全面铺开》。

[30]数据来源:新华社2003年12月10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31]仅有利率市场化并不意味着金融市场化已经完成。利率市场化的前提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利润最大化,而这又取决于许多条件。因此,利率市场化意味着其他许多方面也已经达到了金融市场化的要求(见第6章的分析)。

[32]但是,没有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转变(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利率市场化、信贷数量控制的放开是有害的。见第6章的分析。

[33]为了比较,这里的“经济体系”的构成中不包括金融。

[34]此结果是这样得到的: 1989年的市场化程度为35%,1989~1999年市场化程度每年平均增长幅度:高位值为3个百分点,中位值为2. 2个百分点,低位值为1. 5个百分点。此处取中位值(顾海兵,2000)。

[35]关于瓦尔拉斯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关系的证明可参阅哈尔·瓦里安( Hal R . Varian ) :《微观经济学》,第347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

[36]非市场化经济既可能是完全不存在任何市场的计划经济(如1979年前的中国经济),也可能是这样一种经济:虽有市场存在,甚至有比较完整的商品市场体系、生产资料市场体系等,但市场运行却由计划控制。在以下的分析中,非市场经济的特征是:( 1)交易价格由计划部门控制,不能随供求关系自由变动; ( 2)在价格被控制的同时交易数量也可能被控制;( 3)市场交易者不受预算约束(预算软约束),不以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为目标。有关预算软约束与非利润最大化、非成本最小化的关系之分析见第3章。

[37]在80年代,中国北方一些城市曾经出现大白菜过剩,政府号召居民购买“爱国菜”,一些单位甚至规定了职工必须购买的最低数量。在80年代初期,国库券是靠摊派发行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位职工都有最低购买数量的要求。

[38]计划制定者的目标函数中包括政府、企业、作为公民的个人,计划制定者与企业的目标函数并不相同。国家利益理所当然是在计划制定者的目标函数之中的,但在中国,可以把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看作是同一的,或者说政府的目标函数与国家的目标函数是同一的。

[39]厉以宁教授提出,中国经济中的非均衡是由市场不完善与企业缺乏利益约束和预算约束造成的(厉以宁,1998)。而企业不以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标正是缺乏利益约束的表现。

[40]通常认为股票交易市场是个例外,因而不存在非均衡现象。在股票交易中,供需双方报出数量与价格,并根据数量与价格信息及时做出调整,直到达到均衡。但是,在限制涨跌幅的情况下,股票交易市场也一样可能出现非均衡。由于中国股市的特殊性,这种非均衡非常严重(见本章后面相关内容)。

[41]波兰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曾经提出由中央计划局模拟市场机制进行生产资料分配的“兰格模式”。他认为,通过这种模拟能够建立起一种使供求均衡的客观的价格结构,从而“以计划代替市场的职能是非常可能和可行的”(奥斯卡·兰格,1981)。但是,这种模式代替市场的可行性以以下条件为前提:中央计划局掌握有关全部产品的成本,消费品市场的产品种类、数量、供需等信息,并对不断变化的信息进行处理,及时对原有生产资料价格做出修正;企业的目标与中央计划局的目标一致,否则,即使中央计划局的计划能够使供求均衡,但由于企业行为偏离中央计划局的计划使得均衡仍然无法实现。而在现实中,这两个前提条件通常是无法满足的,这就注定了兰格模式在现实中难以行得通,也从未成为现实。

[42]关于瓦尔拉斯均衡存在性的条件可参阅哈尔·瓦里安( Hal R. Varian )《微观经济学》,第340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

[43]关于由非均衡点A点如何过渡到均衡点E点的分析可参阅有关的教科书,如: Nicholson,W. : Microeconomic Theory——Basic Principles and Extensions . The Dryden Press,1995; Hal R. Varian: Intermediate Microeconomics. W. W. Norton&Company,1990.

[44]这里的商品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商品供需双方均为价格接受者而非垄断者,因而价格为常数。对于企业i、j,可以将它们分别看作是许多企业的集合。

[45]由图1. 2. 4可知,当两个交易者中的任意一个没有在利润最大化处生产,则( 1. 2. 1)式不成立,因此对资本与劳动力的需求偏离均衡点,市场必定出现非均衡。

[46]科尔内认为,预算约束是指企业的决策不能超出企业财政收入许可的范围,而预算软约束则相反,指企业的支出在超出此许可范围后企业不至于因亏损而破产、倒闭,原因就在于企业可以借助外部的救助继续生存(科尔内,1986b)。具体到一个企业的信贷行为,当企业处于预算软约束时,企业会超出有效需求水平而更多地要求得到贷款,同时不用为增加的成本承担责任。银行的信贷软约束与之相似,指超出有效供给水平而更多地发放贷款,同时不用为减少的利润承担责任。这里说银行减少了利润是相对于有效供给时的最高利润水平而言的,由于利润最大化时(有效供给时)其达到成本最小,因此,银行更多地发放贷款而导致减少利润与增加成本而导致减少利润在结果上是相同的,即都是利润减少。本书在使用预算软约束这一术语时沿用此含义。更详细的分析见第3章。

[47]由此可知,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即在市场交易者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条件下,尽管市场达到均衡,即交易者的意愿需求与意愿供给相等,市场出清,但交易者仍不能达到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情况不同。

[48]这里的意愿需求与意愿供给概念与本书中所运用的同一名称的概念含义不同(见附录1)。

[49]本书第2章运用了该方程进行中国信贷市场非均衡的计量估计。

[50]在超出非均衡经济学时,对均衡与非均衡概念还有别的理解,比如博弈论中的均衡指博弈双方不再改变自己的策略,非均衡则相反,指改变策略,此时均衡与非均衡就不是或不仅仅是交易双方的数量之间的关系。还有人提出了制度均衡与非均衡的概念,制度均衡指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制度非均衡指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张曙光,1992)。显然,这里的均衡、非均衡与市场均衡、非均衡的含义也不同。至于其他用法,如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不同人群的收入增长不均衡,等等,其含义是“不同步”、“不一致”,这里不涉及双方之间的交易数量关系。

[51]金融市场种类的划分并不是惟一的,划分标准不同则划分的结果也不同。这里的分类仅仅是其中一种。

[52]最新的市场买卖统计数据无从获得,国家有关部门不对外公布,只能从外汇储备增长额推测。

[53]2000~2002年,中国股票市场的年成交额分别为: 60826. 65亿元、38305. 18亿元、27990. 46亿元;债券市场的年成交额分别为: 19119. 15亿元、20417. 76亿元、33249. 53亿元(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 2003),百家出版社,2003年)。

[54]也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即IPO市场( 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55]对于政府政策或政府行为,必须区分直接干预与间接影响。在所有影响股市波动的政策中,有些政策可能是专门针对股票市场,并且是有意改变股市运行方向的,如政府授权权威媒体发表社论、政府领导人出面对股市发表评论等;另一类是为了维护市场正常、合法的运行所必须采取的政策或行为,其用意并非专门影响股市走向。显然,对于股市的均衡而言,需要避免的是第一类政府政策或行为。此外,如果取消涨跌幅限制制度,也就不会有涨跌停导致的二级市场未出清现象,而涨跌幅限制制度本身也是政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涨跌幅限制制度应该取消,因为它在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还可能带来多方面的正面影响。有关涨跌幅限制制度的影响之分析可参阅吴林祥、徐龙炳( 2002)、孙培源、施东晖( 2001)。

[56]有关政府政策变化与中国股票二级市场大幅涨跌关系的分析可参阅施东晖( 2001)。

[57]经济波动不等于经济非均衡,但是中国的经济非均衡(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商品短缺与商品过剩、失业与劳动力短缺等)常常与经济波动相伴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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