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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和“公私合营”弄混了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5-04-07 周松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下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国家部委颁布的第一份关于PPP模式的正式文件。“公私合营”的目的是为了夯实国家资本,削弱私有资本对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初期的影响。“公私合营”的方式是由国家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综上简要分析,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PPP模式”和20世纪50年代的“公私合营”存在本质不同。

2015-04-07 周松

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下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家部委颁布的第一份关于PPP模式的正式文件。该《通知》不多见的将英文单词放在了文件之中,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也就是我们目前所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该三个英文单词的中文意思,分别是:Public——公共的[1]、Private——私有的、Partnership——合伙(关系),因此也可以将“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直译成中文为“公私合作经营”,乍一看极易被误读为“公私合营”。

实质上PPP模式和“公私合营”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我国,“公私合营”有其特定政治和经济上的含义,即20世纪50年代国家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经历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两个阶段。该经济管理形式概括阐述就是国家对私营企业中增加公股,国家派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并逐步完成私营企业的公有化改造。此种形式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2]

而目前国家部委力推的“PPP模式”是政府将适宜引进社会资本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公共事业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投资者,在依法选定投资者和合作模式后建立合作关系,一方面实现社会资本的投入及回报,另一方面实现政府公共管理目标。《通知》中对此表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通过以上概念阐释,我们可以较容易地理解PPP模式不同于“公私合营”:

1.目的不同。“公私合营”的目的是为了夯实国家资本,削弱私有资本对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初期的影响。“PPP模式”的目的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完成政府公共服务的目标,实现政府职能以及社会资本合理回报的双赢局面。

2.方式不同。“公私合营”的方式是由国家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而“PPP模式”的方式非常丰富、多样,总体而言是社会资本对公共项目进行投资,自行或成立项目公司对公共项目实现阶段性运营。

3.主导方不同。虽然1954年《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也明确提出关于“资本家自愿”的要求,但那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自愿”也只能以加引号来理解。而“PPP模式”则完全是市场行为,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各方责权利,并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并享有各自权利。PPP合作合同[3]以及公共利益是合作关系的主导。

综上简要分析,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PPP模式”和20世纪50年代的“公私合营”存在本质不同。在国家相关政策给出更为浓缩精炼的提法之前,建议还是按照财政部、发改委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PPP模式做中文表述为宜,避免歧义。

[1] 该词汇组中Public和Private为形容词,Partnership为名词。

[2] 鉴于本文主题以及作者水平有限对其意义和影响不做分析。

[3] 2014年12月30日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虽然表述“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从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性文件层面尚未对PPP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作出明确的界定。但PPP模式的内在属性决定了PPP合同必然应当是民事合同,作者预言对此认识的国家层面的规范性定义将在近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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