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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中常见法律纠纷处理

时间:2022-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概念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概念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承担什么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争执。

(二)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1.侵权行为的种类

(1)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②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③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⑤剽窃他人作品的;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⑦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⑧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⑨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⑩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k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③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④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⑤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⑥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⑦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⑧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

3.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2)擅自复制;(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4)擅自制作、转播;(5)未按规定付酬。

(三)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

1.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规定,有利于被侵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对著作权人利益更好的保护,使著作权人责令停止侵害的措施更加有效。

二、商标侵权纠纷

(一)商标侵权基本概念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侵权行为:

第一,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第二,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第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第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第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四)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可见,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协商解决方式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纠纷自行协商解决的程序,其目的在于:

首先,鉴于有些侵权行为仅仅侵犯了注册人的利益,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害,注册人自行协商,可化解因此产生的争议。但应当注意,自行协商的商标侵权纠纷首先是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纠纷,对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为主业且数额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行为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自行协商解决的纠纷案件,其侵权行为一般情节比较轻微,后果不严重,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即行政责任可予以免除。

2.行政解决方式

(1)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3.诉讼解决方式

(1)管辖。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侵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复杂,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一般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于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恢复信誉请求权,人民法院可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办法:①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登载道歉声明等,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信誉;③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另外,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聘请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所花的费用,侵权人也应予以赔偿;④除上述主要办法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3)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解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商标被侵权人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发动诉讼。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立案受理,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三、专利侵权纠纷

(一)基本概念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纠纷是指专利权人与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人发生的争议。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类型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这里所说的“实施”针对不同性质的专利,其含义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比较隐蔽,有时是改头换面,将原来专利进行非实质性改动,看似不同,实则没有新内容;有时只是部分侵权,侵权人的产品可能比原专利技术更进步,效果更好,但确实使用了他人专利,不论使用的程度有多大,都构成侵权。对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非专利技术产品上或广告宣传中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被假冒的专利是客观存在的有效专利,因此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它比第一种专利侵权行为情节更为严重。

(三)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协商解决

专利侵权纠纷是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利于平息纷争,化解矛盾。专利法第六十条首先提倡这种解决方式。当事人不愿意协商的,可以直接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处理侵权纠纷。

2.行政处理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实现专利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依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权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管理机关也可以对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损害赔偿属于典型的民事救济方式,专利管理机关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不作处理决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

3.司法解决

所谓专利权纠纷的司法解决是指为了有效地对侵犯专利权行为予以制裁,给权利人以适当的补救,维护市场秩序,司法机关给予专利权人以必要的司法救济。当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4.诉前临时措施

诉前临时措施,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为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我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上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四、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一)基本概念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纠纷。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网上侵犯著作权的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2.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入,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3.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三)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

1.民间调解

随着社会结构不断变迁,新型民间组织不断涌现,在此类民间组织中培育调解机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是将中国特色人民调解制度引入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条可行之路。虽然知识产权纠纷多涉及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专业性程度较高,纠纷较为复杂,但仍可适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一些争议较小、涉及金额较少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基于知识产权强烈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应由相关技术领域专家、知识产权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或退休法官及具有较高社会声望之人担任。条件成熟时,调解机构也可包括民间自律形式的行业协会等协调机构。民间调解是纠纷双方同意由第三方居中协调,力图在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因而私密性较强,应注意保密。

2.仲裁裁决

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具有独特优势:程序简化,一裁终局;仲裁员多具备专业技术能力,专业权威性使仲裁结果更加具有说服力;仲裁程序的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仲裁结果有利于克服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和地方保护主义,更有利于承认和执行。从权利属性上看,知识产权是私权,权利主体可自行选择用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仲裁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形成的仲裁合意。

3.行政机关裁决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实行“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的双规保护模式,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区别于世界其他国家。立法者当初期望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执法迅速建立起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在全社会迅速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观念。但行政机关以公权力处理私权纠纷应受合理限制,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主要是权属纠纷、申请权纠纷以及侵权纠纷等与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相关的纠纷。因此较多使用在专利、商标纠纷案件中,较少涉及著作权纠纷。行政机关的介入并非最终救济手段,只是救济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如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另外,一些私权性质较为明显的民事纠纷,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纠纷,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请求下,采取行政解决方式化解纠纷固然可行,但其解决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赔偿关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行政机关只能居中调解。

4.法院判决

我国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中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的制度,但是“边审边调”的诉讼调解背离了调解的中立性本质,既不符合纠纷解决规律,且操作性也较差。而在纠纷被提交至法院后至庭审前的时间是一个调解的高效时机。可以在法院附设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来运行纠纷的调解程序,将相关技术领域专家、知识产权法专家、专利代理人及具有相当审判经验的专职调解员组成专家库,由委员会提供给当事人进行选择。法院附设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在庭审之前的调解程序,使当事人明晰专家对其纠纷的利益分析,向其提供非诉解决方式的机会。通过审前调解程序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与法院审判中达成的调解或判决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但此类审前调解应当只适用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对于上诉与再审案件,不适用审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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