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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纠纷的处理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域名纠纷的处理容易引发的域名纠纷案件有:域名与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姓名等权利之间发生的纠纷。这是人民法院认定、处理实施的网络域名注册、使用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三节 域名纠纷的处理

容易引发的域名纠纷案件有:域名与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姓名等权利之间发生的纠纷。

一、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四项条件。这是人民法院认定、处理实施的网络域名注册、使用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其二,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似性;其三,被告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其四,被告具有恶意。

“相似性”从客观方面对认定侵权的条件进行规定,相似性是指被告域名与原告商标、域名等客观上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恶意”条件从主观方面对认定侵权的条件进行规定,要求只有在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的情况下,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对原告民事权益的侵犯。只有在被告具有侵权故意的情况下,商标、商号等权利人才可能将其专有权利延伸至域名领域。

二、对恶意的认定

所谓恶意即是行为人明知违反“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仍为之,实际上就是指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由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的“明知”与否,往往不易证明,因此国际上为应对涉及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的“恶意”,规定了若干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列举了四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在线站点;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注册域名自己并不使用也不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此外,实践中的情况是复杂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他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突出情形,也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三、侵权的法律适用和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同时具备该解释第4条规定的四项要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被告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认定。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尚无涉及域名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司法解释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作了规定。当认定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后,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被告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四、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

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注释】

[1]参见《网络域名细则》第11条。

[2]参见《网络域名细则》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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