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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

时间:2022-03-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徐某只好将虞某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搭建物,消除妨碍。无奈之下,余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将加建的卫生间拆除,并对客厅恢复原状。法庭作出判决,驳回老夏的诉讼请求。双方居住条件均不宽裕,对于相邻方具有较大的容忍义务。
相邻关系纠纷_社区常见法律纠纷案例图解

【案例回放】

案例一:私搭乱建纠纷

徐某与虞某为楼上楼下的邻居,徐某住二楼,虞某住一楼,虞某在其院子里用不锈钢塑料搭建了一个未完全封闭的防护栏。住在二楼的徐某见此防护栏最高处距其阳台和窗台仅一米,严重影响安全,同时影响了衣物的晾晒,多次要求虞某拆除此搭建物,但虞某均不同意。徐某又向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业主委员会反映,这些部门和组织均向虞某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恢复原状,但也没有得到虞某任何回应。徐某只好将虞某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搭建物,消除妨碍。虞某辩称:该搭建物并未影响二楼徐某的安全及衣物晾晒,其搭建的原因一是为了防止二楼徐某安装在阳台外的空调室外机(已生锈)坠落,影响其安全,二是为了防止楼上住户往楼下抛物,因此不同意拆除。

● 案例分析

本案的情况属于乱搭乱建类型,此类情形在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中并没有具体的相应规定,还得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本案中,虞某住一楼,在院子里搭建一个防护栏,直接靠近二楼的阳台和窗户,这显然对二楼住户的安全构成潜在的危险,小偷若是顺着防护栏直接就能爬到二楼徐某的家里,这着实构成安全隐患。因此,二楼住户出于安全考虑,要求一楼的虞某拆除此防护栏合情合理合法。

案例二:装修改变房屋结构纠纷

上海市民张某和余某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客厅内与次卧室相接处原本设有一个卫生间,但张某装修房屋时,将原设客厅卫生间改为次卧室卫生间,并在客厅内与原设客厅卫生间相接处另行加建卫生间一间,且在其中另行安装马桶、淋浴房及台盆等。余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某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在客厅内加建卫生间,担心会由于改变房屋结构而构成安全隐患,并且使用加建的卫生间所产生的马桶水声也影响了其对客厅的正常使用。余某为此多次与张某进行交涉协商,但张某均置之不理,认为加建卫生间是其个人自由,在他自己房屋内如何装修和改建均与楼下的余某无关,并且已经对此进行了防护措施等处理,不会对楼下的余某构成任何隐患和危害,因而不愿意恢复原 状。

余某见协商不成,继而找小区物业公司投诉寻求解决办法,小区物业在经过核实之后,也认为张某擅自在房屋客厅内加建卫生间属于违规搭建行为,会构成安全隐患,因此小区物业公司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张某进行整改,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但张某在收到物业公司的《整改通知书》后,仍然不予理睬。无奈之下,余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将加建的卫生间拆除,并对客厅恢复原状。

● 案例分析

本案是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造成安全隐患的纠纷。此类纠纷也较为常见,不少人在装修时,喜欢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设计房屋的内部构造,在不改变承重墙或者主要部位时,这样也是无可厚非的,比如把一些不重要的隔断墙打通,或者另行开窗开门,等等。但本案中,直接在客厅加建一个卫生间,将原来客厅的部分区域改建为卫生间,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对房屋结构作出较大改变,尽管张某声称已经作了相关防护措施,但还是对楼下邻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隐患,并且由于卫生间加建在楼下住户的客厅顶部,其使用卫生间马桶时所产生的噪音等对楼下住户的正常生活也存在一定影响。因此,张某应当将加建的卫生间予以拆除,并将客厅恢复原状。

案例三:占用公用走道纠纷

老夏与老卫是隔壁邻居。2014年1月,老夏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老卫将放置在公共走道上的冰箱、微波炉等物品搬走,并将厨房间向外开启的门拆掉。老夏认为,这些物品影响通行,不利安全。

老卫告诉法官,他们两家居住的老式公房,厨房和卫生间原来是合用的。20世纪80年代进行加建时,厨卫改成独用。夏家是套间,所得厨卫面积较大。卫家是单间,厨卫面积较小。当时房管所组织居民进行协商,大家一致同意套间居民的房门可以向外移出近一米,单间居民可以在过道上放置碗柜。

承办法官到现场勘察,又向小区所属居委会调解员、物业公司经理和涉讼房屋楼组长作了调查,他们证实老卫的说法属实。

由于老夏与老卫各执己见,法庭调解没有成功。法庭作出判决,驳回老夏的诉讼请求。

● 案例分析

法庭认为,该栋房屋由于加建及厨卫改独用的事实,存在单间居民可以利用过道放置物品的历史原因,双方也曾就冰箱的放置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居住条件均不宽裕,对于相邻方具有较大的容忍义务。放置在冰箱上的微波炉等物品,并未过分扩大冰箱所占用的过道面积,厨房间的门并非经常开启,而且开启时也未超出冰箱的宽度。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难以支 持。

案例四:占用公用楼道搭防盗门纠纷

张女士和陈老太同住闵行区龙柏某小区,双方为602室和601室左右邻居。陈老太利用位于顶楼的优势,在狭小的过道上动起了脑筋。在未征得张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在自家进户门至楼梯把手处安装了栅栏式铝合金防盗门。防盗门面对602室一侧从地面搭至墙体顶部,另一侧从地面挑空50多厘米,搭至墙体顶部,构成了一个四方形的空间。

由于601室所搭建的“防盗房”影响了自己的正常通行,张女士遂将陈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拆除门口公共部位违章搭建,恢复原样。

●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陈老太将系争栅栏式铝合金防盗门安装于公用部位,在占用公用部位的同时,对张女士的自由通行造成了妨碍,因此,张女士关于防盗门影响其通行,应予拆除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 持。

【法律小贴士】

▲ 相邻关系,从权利的角度可以称为相邻权

所谓相邻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因一方对自己所有或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收益时,享有的要求对方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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