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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与华谊兄弟公司的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华特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表示不服,于2012年12月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华特公司在接到华谊兄弟公司的关于侵权的通告时,立即删除了涉案的三部作品。华特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间接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华谊兄弟公司是涉案三部作品的著作权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涉案三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视频网站与华谊兄弟公司的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一)案件介绍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享有电影《非诚勿扰》《李米的猜想》及电视剧《艰难爱情》(共28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乌鲁木齐华特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在没有得到华谊兄弟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于2009年在其网址为www.56567.com的世纪星宽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三部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华谊兄弟公司认为华特公司此举侵犯了其著作财产权,并将华特公司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7]

在一审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传播他人作品,属于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1.华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影片库中的电影《非诚勿扰》《李米的猜想》及电视剧《艰难爱情》;2.华特公司赔偿华谊兄弟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8 000元。

被告华特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表示不服,于2012年12月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华特公司认为,涉案的两部电影和电视剧都为网站用户私自上传,而公司仅仅为上传视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所以公司不是实际的侵权人。另外,公司为避免出现侵权状况,在用户上传时还特别注明“本网站对非法转载、盗版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世纪星网站对他人在网站上实施的此类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而且在播放影片时,公司并未收取费用,且播放时间短暂,所以没有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华特公司在接到华谊兄弟公司的关于侵权的通告时,立即删除了涉案的三部作品。

而华谊兄弟公司认为,华特公司不具有信息存储的技术,而其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的提供商,有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另外,世纪星宽频网站对影片进行了分类,搜索涉案的这三部影视作品时,其简要内容、主要演员、发布时间会标注出来,并注明了推荐级别,网友会根据这些指引来选择影片观看。这些行为证明华特公司已经侵权。

在二审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上传涉案作品是世纪星宽频网站的用户所为,但华特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管理网站内容的义务。华特公司明知涉案作品违反了《著作权法》,却没有履行审查的义务将其删除。华特公司对管理权行使的懈怠,以及提供播放软件,分类上传影视作品并划级推荐的行为,对用户的直接侵权有明显的协助作用。华特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间接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二审法院做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桩网络视频的著作权侵权案。华特公司未经电影《非诚勿扰》、《李米的猜想》及电视剧《艰难爱情》(共28集)的著作权人华谊兄弟公司的同意,擅自在其网址为www.56567.com的世纪星宽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三部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华谊兄弟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关于著作权的内容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发表的作品,无论作品是不是利用网络第一次发表,只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著作权人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18]。华谊兄弟公司是涉案三部作品的著作权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涉案三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为涉案的三部作品不是华特公司直接上传的,而是其网站用户所为,所以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华特公司的世纪星宽频网站中播放的涉案三部影视作品是否为华特公司上传,华特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上传人”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下面针对以上五条进行分析。本案不涉及以上条例中的第一条。对于第二条,华特公司确实未对涉案的三部影视作品进行改变。第三条,华特公司明知上传三部涉案作品的是普通用户,不可能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华特公司完全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网络用户提供的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第四条,华特公司认为,其播放影片并未收取客户任何费用,且播放时间短暂,华特公司并未直接从三部作品中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其忽视了一点,世纪星宽频网站作为网络视频网站,其播放影视作品,是为了博取客户的点击率和阅读量。其关键在于,即使华特公司没有用从观看视频中收费的举动来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很可能因为涉案作品的上传导致高点击率和阅读量,而获取广告投放或者其他的间接或隐性的经济效益,所以是否收取观看影片的费用不能说明华特公司是否获得利润。第五条,虽然华特公司在接到华谊兄弟公司的通知后,就从自己的网站上删除了这三部作品,但是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审查网络内容义务的懈怠,以及提供播放软件,分类上传影视作品并进行划级推荐的行为,对用户的直接侵权有明显的协助作用[19]。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涉案的三部作品不是华特公司上传的,华特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间接侵权,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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