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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以保证实现著作财产利益。原因在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本质上依著作财产权人与被许可使用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无信赖关系的第三人往往无法充分有效利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作品的方式。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是著作权人实现自己著作权利益的常见形式。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以保证实现著作财产利益。

二、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的种类

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可分为独占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和普通许可使用。

(一)独占许可使用

独占许可使用,又叫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在一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将该作品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著作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以该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作品。在理解独占许可使用时,有下列几点需要注意:第一,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这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但是,如果这种专有许可使用是报社或者期刊社对作品的刊登,则无须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分许可的禁止。分许可是被许可人向第三人发放的许可证。关于被许可人能否向第三人发放分许可,立法例上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模式认为可以由被许可人向第三人发放分许可证。另一种模式认为,原则上被许可人不能向第三人发放分许可证。如果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我国采取了第二种立法例。原因在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本质上依著作财产权人与被许可使用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无信赖关系的第三人往往无法充分有效利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第三,独占许可使用与其他使用方式相比,要支付给著作权人更高的费用,也更易受到侵害。第四,独占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作为发生纠纷时的证据。

(二)排他许可使用

排他许可使用,又叫独家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同时,著作权人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在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使用,但不得许可他人进行同样的使用。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排他许可使用应当签订合同。在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上,排他许可使用与独占许可使用存在一定的差别。当被许可使用的权利受到第三人不法侵害时,被许可人可与著作权人共同提起诉讼;在著作权人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普通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作品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同时,著作权人可以同样的方式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进行同样的使用。普通许可使用也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专有许可使用(不包括报刊社刊登作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普通许可使用合同是非要式法律行为。因此,无论书面或口头,明示或默示,均发生法律效力,但单纯的沉默,不构成默示的许可。

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原则上不能提起诉讼。但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三、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但如果是专有许可使用(报社、杂志社刊用作品除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就内容而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各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作品的方式。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作品不同,其使用的方式也不同。例如,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其使用的主要方式包括复制、发行、翻译等;对音乐作品而言,其使用的主要方式包括表演等。使用的方式构成了许可使用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作品的使用方式,合同就缺乏标的,无法通过解释明确,会导致许可使用合同不成立。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这是对作品使用方式的进一步确定。这一内容不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一般认为被许可人仅获得了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著作权在效力上具有地域性。一部作品可以同时许可他人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期间不同于履行期限。期间指的是在合同生效以后,被许可人使用作品的时间长度,而履行期限是合同成立之后,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长度。地域范围和期间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无法通过解释明确,那么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4.付酬标准和方法。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就文字作品而言,法定的付酬标准按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执行。该条例规定,支付报酬的形式为三种: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基本报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印数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支付报酬。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照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报酬,并一次性向作者付清。

这里有两项需要注意的内容: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者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不适用版税付酬标准;报社、杂志社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章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这主要是指纠纷的解决办法、管辖地的约定等内容。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只要双方约定或一方要求必须订立且另一方接受的条款,都可以纳入到合同中。

四、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最常见的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根据作品形式的不同,出版合同可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报刊刊登作品合同。

(一)图书出版合同

对于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包括:

1.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对于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删去了这一规定。但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方可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脱销。

4.出版者在使用作品时,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包括:

1.著作权人有获得报酬权。

2.图书出版者可以按照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如果没有明确具体内容,那么,应认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人自费出版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图书出版合同。在作者承担出版费用的情况下,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向出版者支付商定的酬金,由出版者按照合同规定的形式和表达方式制作一定数量作品的复制件并负责出版和发行。该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1]

(二)报刊刊登作品合同

报刊刊登作品合同,因为作品的时效性较强,基于效率的考虑,可不采用书面形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向报社投稿15日内或者向杂志社投稿30日内,如果双方达成合意,作者可以一稿多投。但是,最初收稿的报刊社即使在法定期限内未作是否刊登的通知,除非作者撤稿,它仍有权进行刊登。所以为了维护其他报刊社的利益,著作权人应将第一次投稿的事实告知之后的报刊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里的“不得转载、摘编”声明,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作出。另外,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报刊在刊载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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