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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确立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以保障实现著作财产权益。这种情况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它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贸易,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第二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许可使用,又称著作权“用益权授予”、“授权使用”等,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所有者身份的前提下,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范围,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一种法律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著作财产权,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修改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利用的最重要方式。它既能够维持著作权主体的不变,又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来开发、利用自己的作品,因而是著作权人最为普遍采用的利用方式。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确立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

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以保障实现著作财产权益。这种情况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它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贸易,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种类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从不同角度有不同分类方式,下面就著作权许可贸易中常见的几种分类方法作一介绍。

(一)从许可的专有性角度,著作权许可使用可分为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

专有许可,又称独占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也即被许可人可以排斥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人以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

非专有许可,又称普通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也即被许可人无权排斥著作权人及其许可的其他人在相同时间、地域内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授予何种许可使用通常是由当事人双方合意决定的,如果合同中对专有或非专有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推定为非专有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52条规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采取 面形式。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视为许可使用的权利为非专有使用权。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专有使用权,但对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报刊社与著作权人签订专有出版权合同,但对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推定为一年。”

在许可使用期间,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只有通过著作权人行使诉权,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被许可人认为应该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持相反的观点认为,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其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只是要求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使用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另一种较折衷的观点认为,如果被许可人获得的是专有使用权和排他许可可以独立诉讼,但如果是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则被许可人一般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起诉。

(二)从许可使用的权项角度,著作权许可使用可分为整体许可使用和分项许可使用

整体许可使用,又称总括许可使用,是指许可他人行使全部的著作财产权权项。根据这种许可,被许可人可以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作品。分项许可使用则是由著作权人把特定的若干著作财产权权项许可给他人行使,也即被许可人只能以约定的某一种或几种具体使用方式来使用该作品,不能超出约定的使用方式范围。通常,授予整体许可使用抑或是分项许可使用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国家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在权利范围上作了法定保留,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不论作者以何种方式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法律均认为他保留了改编权;在许可他人复制作品时,保留了录音或录像权。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角度,著作权许可使用可分为无期限许可使用和有期限许可使用

无期限许可使用,是指许可使用合同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有效,是以著作权的有效期作为期限的许可使用,并非绝对的无期限许可使用。相应地,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再进一步限定许可他人使用的期限,就是有期限许可使用了。至于许可使用的期限问题,不少国家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出发规定了许可使用合同的最长年限。如美国著作权法规定,除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的作者外,任何作者在转让其著作权或许可使用后第35年,他本人或其继承人即有权在5年内向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发出通知的前提下,收回其权利。

(四)从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发放分许可角度,著作权许可使用可分为允许分许可使用和不允许分许可使用

分许可,又称从属许可,是指由被许可人再发出的许可证。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发放分许可证,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是否允许发放分许可证可以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这种约定对于取得演绎权许可的被许可人来讲尤其重要。这是因为,取得演绎权许可的被许可人经演绎而产生的演绎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不能侵犯原作的著作权,因而无权单独许可他人对其演绎作品的许可使用。但如果被许可人在取得演绎权许可的同时,还取得了今后发放分许可证的许可,则显然对充分而有效地行使被许可人的演绎作品著作权是极为有利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极大地便利了其他演绎人的“二次演绎”。当然,取得这种允许分许可的许可证,通常要花费更高的许可使用费。

(五)许可使用关系的一方是否为集体管理或代表机构角度,著作权许可使用可分为个别许可使用和集体许可使用

个别许可使用的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为单个主体。集体许可使用则一般包括“中心组织许可合同”和“一揽子许可合同”两大类,前者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与单个作品使用者之间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后者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与作品使用人代表机构之间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如在一些北欧国家实行的由代表作品使用者的教育部门与代表著作权人的版税征收部门定期签订的为教育使用而复制有关作品的许可合同即属此类集体许可合同。集体许可使用的出现和风行极大地便利了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它是著作权许可证贸易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结果。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行使著作权的原则性规定。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著作权贸易是整个社会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在贸易活动中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该采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根据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也不同。常见的有: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编辑权、改编权、翻译权许可使用合同;各类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如表演者权许可使用合同等。

任何合同要保障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做出约定。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4条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或者是作品许可使用方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如授权翻译则应明确授权何种文字的翻译使用权。使用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但一定要明确约定。在中国大陆、台湾、港澳地区还应当将汉字的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明确分别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2.许可使用的种类。著作权法要求被许可人在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种类。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权种类,倘若发生争议,通常法律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普通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范围是指被许可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

4.付酬标准和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第27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现在作者和出版社已经开始广泛使用支付“版税”的方式计算稿酬,即按作品复制发行总数的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向作者付酬。如果作品重印,仍按约定的比例和办法向作者付酬。这种办法已为更多的作者接受。

5.违约责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双方在合同中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则可根据合同约定违约责任要求违约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除去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之外,还可以就双方认为必须列入的内容做出约定,如纠纷解决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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