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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的质押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之日起生效。按此,著作财产权的质押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

第四节 著作财产权的质押

一、著作财产权质押的概念

严格说来,质押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而是一个经济学上的用语,称为设定质权更为合适。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财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出质,将该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著作权法上没有著作财产权质押的内容。担保法对之作出了规定,1996年国家版权局根据该法制定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财产权设定质权这种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它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之日起生效。按此,著作财产权的质押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

2.作为出质标的的著作财产权必须处于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且只能是著作财产权。提供质押的著作权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该著作财产权享有完整的权利并能对它进行自由处分的人;如果著作权人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应为全体著作权人。归属存在争议的著作权,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

二、著作财产权质押的法律效果

1.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著作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将其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将使用费提存。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将该著作财产权折价转归债权人所有;或者由质权人将该著作财产权变卖、拍卖,以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2.质权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合同变更登记,否则变更后的合同无效。当事人提前终止质押合同的应办理合同注销登记。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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