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只取得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国际通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同时,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是现代商标法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节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

一、商标权使用许可的含义及意义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为许可人,获得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人为被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只取得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商标权人。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国际通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同时,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是现代商标法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权人可以获得商标使用许可费,被许可人可以获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利用该注册商标打开自己产品的销路,占领市场获取利益。因此,商标权的使用许可,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商标法》第40条也对此作了规定。

二、商标权使用许可的种类

《解释》第3条规定:商标权使用许可的形式有以下三种: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1.独占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独占使用许可具有排他性;同时被许可人还可以行使禁止权,他人如果实施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被许可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排他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商标权使用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解释》第4条规定:《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四、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

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证号码、使用商品的种类和名称、使用的期限;(3)许可使用商品的质量标准;(4)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的措施;(5)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6)商品销售的价格、销售区域;(7)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付费方式;(8)违约责任;(9)合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法;(10)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侵权后的处理方式;(11)其他事项。

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明确使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许可人来讲,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得放弃续展,不得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以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如果因上述行为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许可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被许可人来讲,未经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同时要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商标使用许可费。

《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实施备案制度的目的在于方便国家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进行管理,规范商标使用市场。《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不因商标许可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而确认该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