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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就著作权专有权利的使用所达成的协议。由被许可人获得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权,而著作权人则获得相应的报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是双务、有偿性质的合同。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有国家版权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标准样式,应当采用标准合同样式。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上述五项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就著作权专有权利的使用所达成的协议。由被许可人获得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权,而著作权人则获得相应的报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是双务、有偿性质的合同。

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有国家版权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标准样式,应当采用标准合同样式。也可以采用双方经过协商而形成的合同。无论采用哪种形式的合同,都应当不少于《著作权法》第24条所要求的最低合同条款。

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等。基于作品类型不同,双方当事人在许可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人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方式使用作品。如使用文字作品的方式主要有图书出版、还有广播电台播放。使用音乐作品的方式是表演、录音、播放。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使用作品的方式,它是订立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对作品的许可使用权,有专有和非专有之分,所谓专有使用权,也叫独家许可使用权,指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范围,一定的使用方式内,使用者享有独占的使用作品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人在该期间内和地域内,不得再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所谓非专有使用权,也叫普通许可使用权。享有非专有使用权的人,在规定的期间和地域内可以使用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同时著作权人可以保留自己使用权的权利,并且还有权把使用权许可给第三人。无论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关于“未明示为专有,则是非专有”的原则,对图书出版者来说,就倒过来了,即,凡有出版合同的,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没有订立出版合同或者合同中明确授予出版者的是非专有出版权的除外。

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范围,是指许可使用合同所覆盖的地域范围。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把地域范围确定下来,在国内许可使用中,如果未特别指明,仅指许可在中国内地地区使用。至于是否覆盖台、港、澳,应另行写明。以图书出版为例,所出的中文本,仅以简体字本覆盖大陆,还是同时以繁体字本覆盖后三者,都应明确。我国加入了《版权国际保护公约》后,在签订国际版权贸易合同时,范围条款尤其重要。合同中必须明确转让或授权行使的地域范围。

付酬标准及其方法作品使用者取得使用权,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根据《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确定使用费的标准有两种:一是按照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付费标准来执行。目前,国家版权局有一个关于书籍稿酬的付费标准,将有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二是合同自行约定。自行约定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违约责任双方可以约定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协商确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如果没有订立违约责任具体条款,当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遵循《民法通则》中的基本条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上述五项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为了适应各种不同需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认为有必要订立的条款、事项。例如,出现纠纷以后的仲裁机构、地点、被许可使用人对侵权行为是否有起诉权等。

有些国家还规定了分许可制度。分许可是由被许可人向第三人发出的许可。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专有被许可人还是非专有被有许可人,获得著作权使用权的目的不是要取得著作所有权,也不是为了向第三人再发放许可,而是为了自己使用其著作权作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被许可人必须发放许可才能实现其目的,那么发放再许可或分许可就成为必要。一般认为,只有专有被许可人才有可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发放分许可。例如德国《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专有用益权所有人只有经著作权人同意才能授予非专有用益权。如果仅为著作人利益而授予专有用益权,则不需要经过著作人同意即可授予非专有用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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