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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中的财产权处置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执行人××石油有限公司在收到该评估报告后,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执行法院在委托评估时未将其所有的加油中心的特许经营许可权予以评估,从而导致其的财产权利受到极大损失。市中院在接到该异议后认为经营权是根据行政审批而来,因此该财产权利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故未采纳被执行人的异议。2007年4月6日,市中院将上述评估财产予以拍卖。

行政许可中的财产权处置——加油站拍卖案所折射的法理缺憾

方 洁(1)

内容摘要]加油站项目经营权等许可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具有行政特许性质。特许经营本身含有财产权,其所利用的公共资源可纳入行政公产范畴。特许构成行政公产的有对价性“公有私用”,从而使其具有准物权的特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含财产权的特许经营权可有价转让,成为民事执行对象。但这种财产权须遵循公私法共同确立的处置原则,法院不应作司法肢解,而可视其与土地使用权等为合成物权,选择适宜的共同拍卖等执行措施。

[关键词]加油站特许经营权 公产 合成物权 执行措施

正如某些学者所见,我国的社会转型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双重特征:(2)一方面,各地方或者部门往往在中央的默许或者鼓励下进行着富有成效的改革尝试;另一方面,国家(政府)作为公有制的“法定代表人”,掌握着对各种制度变革的要求与尝试宣告合法性的权力。(3)从变革与尝试中收获认识的行政许可理论,被期待更为成熟地为实践提供是与非、可与否的论证。以加油站经营权为例,自2005年北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六环路沿线的五对加油站特许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开始,(4)全国各地已有很多城市将此类许可纳入公共资源经营项目,通过招标拍卖实施特许。特许招标在激起了政府与经营业主的创富热情的同时,也激起了特许财产权保护的种种矛盾和困惑。

2006年10月16日,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就借款合同纠纷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的事实,决定立案执行。将被执行人××石油有限公司所有的加油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该加油中心内的所有机器设备委托该市一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119194元。被执行人××石油有限公司在收到该评估报告后,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执行法院在委托评估时未将其所有的加油中心的特许经营许可权予以评估,从而导致其的财产权利受到极大损失。市中院在接到该异议后认为经营权是根据行政审批而来,因此该财产权利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故未采纳被执行人的异议。2007年4月6日,市中院将上述评估财产予以拍卖。被执行人情绪激烈,一直上访。其坚持认为,经招标拍卖获取特许经营就需支付高额对价,加油站的价值认定不能仅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该加油中心内的所有机器设备为标的物。(5)当事人的异议直接将行政法的特许与民法的财产权理论解释能力的缺憾显露出来:特许本身是否含有财产权?如何评估与特许粘合的财产权的价值量,乃至能否成为民事执行的对象都是实务中既旧又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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