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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对象中的法人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一般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6.3.2 行政许可的类型

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实务中,对行政许可都存在诸多不同的分类,本书择要进行介绍。

1.学理上的行政许可分类

(1)按照申请人资格的受限制程度,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申请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核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例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多数许可皆属于一般许可。在此类许可的整个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职责只是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一旦确证其符合法定条件,就有义务发给许可证或者执照,而不得施加任何特殊限制。特别许可是指除必须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的条件和资格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例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等。

(2)按照许可的内容是否具有排他性,行政许可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是指某一个申请人获得该项许可以后,其他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能再申请获得的许可。例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等。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例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等等。

(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独立证书许可是指单独的许可证便已表明持有人被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时间等,无需其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的行政许可。例如,入境检疫证、持枪证、特种工具购买证、驾驶执照、护照等。附文件许可是指必须附加文件予以说明被许可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的行政许可。例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建设许可、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的海关许可等,附加文件是该类行政许可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学理上对行政许可除采用以上分类外,还采用一些其他分类方法,例如:①按照许可目的,将行政许可分为保障公共安全的许可、保证人民健康的许可、维护社会良好风尚的许可、维护交通安全的许可、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许可、调控进出口贸易的许可、加强城市管理的许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许可、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等等。②根据行政管理的内容,将行政许可分为公安行政许可、工商行政许可、卫生行政许可、环保行政许可、农业行政许可、资源行政许可、交通行政许可、文化行政许可、城建行政许可,等等。

2.实在法上的行政许可分类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许可分为一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

(1)一般许可。如前所述,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申请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核实其符合法定的条件,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例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所设定的许可,都可归为一般许可的范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一般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主体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特许。我国《行政许可法》上的特许,是由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向申请人授予某种特定的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6)可见,特许是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者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力)赋予私人行使的行政行为。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特许事项,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7)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特许”不同于中国行政法学界普遍采用的“特殊许可”或者“特别许可”的概念。

(3)认可。认可是由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的事项。(8)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者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限制。认可事项,行政主体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具体说来,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主体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主体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9)

(4)核准。核准是由行政主体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事项。(10)核准的主要功能是为了防止社会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限制。对于核准事项,行政主体一般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11)

(5)登记。登记是由行政主体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12)登记的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登记事项没有数量限制,行政主体一般只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主体应当当场予以登记。(14)

除了上述五种类型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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