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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实施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直接实施;二是该具有实施行政许可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并且行政许可证件的种类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直接实施;二是该具有实施行政许可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机关应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同时委托行政机关还应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应该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并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其他组织和所有自然人均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为贯彻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许可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并在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条件

实施行政许可,是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相应许可证件的行为。因此,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根据不同许可事项的条件分别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

1.以招投标、拍卖结果作为实施条件,该条件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2.以考试成绩、考核结果作为实施条件,该条件适用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其中,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以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为实施条件,该条件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4.以申请材料本身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作为实施条件,该条件适用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行政许可程序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启动,行政许可主体本身并不能依职权或受托权而主动启动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这是行政许可区别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显著特点。

《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书应该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提前公示并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亲自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

对于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对于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对于依法需要通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手段来进行审查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和实施,不得逾越。其中关于听证的规定如下:

首先,听证分为法定听证和酌定听证两种。法定听证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酌定听证是指虽然法律、法规、规章不要求进行听证,但行政机关认为该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情形。

其次,无论法定听证事项还是酌定听证事项,行政机关都有义务向社会公告,其中对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还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

最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就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且不得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3.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的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开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履行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之义务。有关许可期限,《行政许可法》分别规定如下: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四)行政许可的证件种类

行政机关经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并且行政许可证件的种类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的许可证件种类包括:(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行政机关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五)行政许可的撤销、吊销、注销

许可证的撤销、吊销、注销是使行政许可丧失效力的三种形式,分别依据不同的情况而发生。

1.撤销。撤销是针对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具有溯及力,被撤销的行政许可,自许可证核发时即无法律效力。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由于上述原因撤销行政许可,导致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也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但是,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予撤销。

2.吊销。吊销是针对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具有惩戒性,属于行政处罚,被吊销的许可证此后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另外,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3.注销。《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进行公告,登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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