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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时间:2022-10-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8月1日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概 述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资质年检管理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因为勘察设计对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作用,使得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显得更为重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对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施工中常常会出现的实际建设和施工图不相符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甚至设计文件未经审批就开始使用。因此,为了保证工程建设依法有序的进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好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部2007年6月26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部2000年8月25日颁布施行的《实施土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2000年8月1日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交通、铁道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所属部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监督管理机构与内容

(一)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1,34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显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我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主管单位,其他行业的部委是在建设工程中相关专业的监管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二)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其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三、勘察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工程勘察、设计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工程技术人员利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技术与实践经验所完成的每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成果都凝结着他们的心血、智慧和创新精神。对这种原创或创新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是对工程技术人员创新与发展的鼓励,有助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进步,同时也符合建设单位(业主)和公众的利益。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勘察设计咨询业迫切需要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为了保护与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丰富与发展原创性智力成果,增加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并提高其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尊重并合法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建设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于2003年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一)勘察设计的知识产权范围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2003年)的规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1)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著作权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咨询活动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以各种载体所表现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勘察设计咨询作品的著作权。勘察设计咨询作品包括以下内容:

① 工程勘察投标方案、专业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包括创意或概念性投标方案)、工程咨询投标方案等。

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阶段的原始资料、计算书、工程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文件和工程总结报告等。

③ 工程咨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性评价报告、工程评估书、监理大纲等。

④ 科研活动的原始数据、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总结和科研报告等。

⑤ 企业自行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

(2)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专利权系指获得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各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等新技术和新设计,以及对原有技术的新改进、新组合等的专利权。

(3)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专有技术权系指对没有申请专利,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享有的权利,包括各种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产品配方、各种技术诀窍及方法等。

(4)勘察设计咨询业除(3)所述技术秘密以外的其他商业秘密,系指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科技档案、客户名单、财务账册、统计报表等。

(5)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系指企业名称、商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6)勘察设计咨询业其他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

(二)勘察设计的知识产权归属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2003年)的规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认定共分八种不同的情形。

(1)勘察设计咨询业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① 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和各类文件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投标方案和文件编制的自然人(包括企业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下同)享有署名权。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后所获取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或各类文件,仅获得在特定建设项目上的一次性使用权,其著作权仍属于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所有。

②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自行组织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

③ 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

④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个人所有。

(2)勘察设计咨询业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① 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自然人依法享有署名权。

②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专利或专有技术权归个人所有。

(3)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所形成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属于企业所有。

(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种资质证明等的权利为企业所有。

(5)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所形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6)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接受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或者委托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形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按照合同确定其权属。没有合同约定的,其权属归完成方所有。

(7)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人员,在离开企业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① 企业派遣出国开展合作设计、访问、进修、留学等,或者派遣到其他企事业单位短期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尚未完成的勘察、设计、咨询、科研等项目,在国外或其他单位完成而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应当与派遣人员和接受派遣人员的单位共同签订协议,明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② 企业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辞退等人员,在离开企业一年内形成的,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各类知识产权归原企业所有。

(8)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接收的培训、进修、借用或临时聘用等人员,在接收企业工作或学习期间形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按照接收企业与派出方的协议确定归属,没有协议的其权利属于接收企业。

(三)勘察设计企业职工的权利义务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2003年)的规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如下。

1. 权利

(1)职工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2)职工对自己直接参加工作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企业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署名权。

(3)职工在开发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2. 义务

(1)职工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

(2)根据企业有关规定,职工有与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对于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2003年)具体、系统、客观地规定了17个不同的方面,下面是其中几个重要规定:

(1)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勘察设计咨询工作中要做好以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①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提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要求,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约定外,企业应当及时索回未中标的投标方案,整理归档,防止企业知识产权流失。

② 勘察设计咨询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杜绝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同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③ 勘察设计咨询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将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及其说明书、计算书、原始记录、修改通知单、工程总结报告等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2)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科研工作中要做好以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① 在科研工作立项、技术与产品开发前,要进行相关技术专利文献的检索和分析,确立研发对策;研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文献跟踪,避免重复研发或涉及他人专利保护范围。

② 在科研、技术开发、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当认真填写科研日记,详细记录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启发和构想等。

③ 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将合同书、背景资料、科研记录、试验数据、科研总结等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资料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④ 科研工作完成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科研成果的审查、鉴定。对其中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在科研成果鉴定前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对不适宜申请专利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诀窍,应作为专有技术加以保护。

⑤ 直接或间接参加科研工作的人员,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企业科研成果,不得擅自组织和参加技术鉴定会。

(3)建设项目需引进技术或设备时,凡涉及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建议并协助建设单位(业主)进行专利法律状况或专有技术情况的调查,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设备用于建设项目时,新设备制造文件只能提供给签有保密协议的制造厂,对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的建设单位(业主)只提供总装图、易损件图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业主)要求自行制造的,应当在签订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以及专有技术保密协议后再提供新设备制造文件。

(5)勘察设计咨询企业选派职工出国或到外单位学习、进修、工作、科研6个月以上者,以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在离开企业前必须将工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资料交回企业有关部门,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

(五)侵权行为与处理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2003年)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1)侵犯或者侵占他人的著作权。

①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或工程技术人员不遵守行业道德和从业公约,抄袭、剽窃他人的勘察、设计、咨询文件(设计图)及其作品的。

②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未经许可擅自将本企业的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工程技术资料、科研资料等复制、摘录、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③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将职务作品或计算机软件作为非职务成果进行登记注册或转让的。

④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未经审查许可,擅自发表、出版本企业业务范围内的科技论文、作品,或许可他人发表的。

⑤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超出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规定,擅自复制、超范围使用、重复使用、转让他人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文件(设计图)及其他作品等。

(2)侵犯或者侵占他人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

①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违反规定,在工程项目或科研工作完成后,不按时将有关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技术资料等归档,私自保留、据为己有的。

②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违反规定,将应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申请为非职务专利,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③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擅自转让本企业或他人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④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或工程技术人员,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在工程勘察设计中使用他人具有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

⑤ 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含有专有技术标志的文件、设计图及说明的。

⑥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双方保密约定,将含有专有技术标志的文件、设计图及说明转让给第三方,以及第三方明知是他人的保密文件、设计图及说明仍擅自使用等。

(3)商标权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发生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为侵犯他人的商标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

①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擅自在其勘察设计咨询文件上使用其他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称、注册商标、资质证明、图签、出图专用章等企业标志的。

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授权,以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

(4)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商业秘密。发生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为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①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私自将与本企业签有正式业务合同的客户介绍给其他企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②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违反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或私自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的。

③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有①,②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5)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离休、退休、离职、停薪留职人员将离开企业一年内形成的,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视为己有或转让给他人的,均为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

(6)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离休、退休、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泄露在职期间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的,均为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

发生侵犯或侵占知识产权行为的,权利人在获得确切的证据后,可以直接向侵权者发出信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说明侵权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以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思考题

1. 什么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包括哪些内容?

2. 我国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的依据和内容是什么?

3. 简述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的具体规定。

4. 简述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制度。

5. 勘察设计知识产权的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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