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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也应与监理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是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的法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当事人,否则,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格而导致无效。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也应与监理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承包人和发包人。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一方当事人,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即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工程量通常较大,履行周期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除具有一般承揽合同的诺成、双务、有偿的特征外,更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不同的一些特点,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投资大、质量要求高,并且影响国计民生,故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是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的法人。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设,以及对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活动。

3.合同管理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承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作用。因此,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成果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4.合同形式的要式性

我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之所以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这样的特殊要求,既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性所决定的。

5.合同订立的计划性和程序性

《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所以,建设工程合同也就具有程序性的特点,应受国家计划的约束。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委托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了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持有勘察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与勘察部门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即可签订,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的勘察合同均是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为委托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承包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设计成果。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第二个环节,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设计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要机关批准,持有设计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才能订立;小型单项工程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订立。如果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当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订立。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须是法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以下主要特点:

1.对合同承包方的主体资格要求严格

要审查承包方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合格证、企业等级证书。外地建设企业进驻当地施工,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进省(市)许可证等。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合同标的物是建设产品,其特殊性表现为:建设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建设产品类别庞杂,形成其产品个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建设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

3.施工合同执行周期长

由于建设产品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建设周期都比较长,因此,施工合同的执行期也较长。

4.合同内容特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繁杂,合同执行周期长,许多内容均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较其他类型合同的内容要多。合同除涉及双方当事人外,还要涉及地方政府,工程所在地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等,因此建设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较广,也较复杂。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

发包人、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当事人,否则,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格而导致无效。

1.发包人主体资格

发包人有时也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进行工程发包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这就要求发包人有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办理招标事宜。”

2.承包人的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分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我国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建设部已经分别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建设部令第93号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予以规范。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一般合同的条款,如发包人、承包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地点、期限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法律还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某些内容作出了特别规定,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

1.勘察、设计合同的基本条款

为了规范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2.建设施工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时可以参照相应的示范文本。合同的示范文本,实际上就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采用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一致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注意明确合同文件的组成及其解释顺序。

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四、分包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的分包和转包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含勘查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禁止转包。

按照《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三,分包人须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条件,且只能分包一次。

【案例17-1】1998年10月25日某热电厂与电建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某热电厂3号炉扩建工程承包给电建二公司;2000年6月1日某热电厂又与电建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某热电厂南郊热力分厂2×29MW热水炉新建工程承包给电建二公司;2001年某发电厂又将部分供热改造工程承包给电建二公司。电建二公司将上述三项工程部分分包给了A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05年10月,A公司以电建二公司欠其工程款165万元,B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授权某热电厂、某发电厂与电建二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将B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将电建二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某热电厂列为第三被告,某发电厂列为第四被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四被告给付工程款165万元,给付逾期利息27 526.00元。问:A公司主张B公司、某热电厂、某发电厂应对某电力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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