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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设计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会计法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根据《会计法》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所谓“检举”,包括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揭发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章 会计监督设计

1.会计监督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应当符合哪些方面要求?

根据《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内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需要指出的是,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各项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取决于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和监督需要,不同类型、规模的单位也会对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不同的选择。但是无论如何,各单位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重要职务职责权限明确。根据会计法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要经济业务处理程序明确。根据会计法要求: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明确财产清查制度。根据会计法要求: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明确会计资料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会计法要求: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负哪些方面的会计监督的职责?

(1)单位负责人职责。根据会计法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一切经营和业务管理活动都负有责任。

(2)会计人员职责。根据《会计法》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3.对于违反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如何进行检举处理?

根据《会计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所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仅仅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它泛指凡是了解和掌握违法违纪行为情况或线索的单位和个人。所谓“检举”,包括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揭发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4.注册会计师对单位会计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有:依法承办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受托人有关的会计资料和文件。

5.国家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会计法》要求,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财政部门还应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工作主要包括会计政策、标准的规定,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保障,督促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工作和提高工作水平等等。

6.单位会计资料应接受哪些方面的监督检查?单位如何配合外部监督检查?

根据《会计法》要求: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了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根据《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单位作为政府部门行政监管的对象,法律对其规定义务,要求其如实提供资料,单位不能找出种种理由拒绝、阻挠和刁难;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和真实的完整的资料,而不能弄虚作假或在资料上做手脚;也不能妨碍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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