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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的界定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A公司辩称,双方的纠纷是技术咨询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而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即使不符合约定,也只承担减免报酬等违约责任,而无需负赔偿责任。争议焦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的区别。评析探讨本案中,当事人提出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的区别问题,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做详细辨析。就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言,工程勘察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远远多于对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的界定

主题案例

商丘市A公司与登封市B村民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8]

案情回顾

本案当事人B村民组为了解决村民吃水问题,委托本案当事人A公司在该村民组附近进行超低频地质遥感探测,为村民组打水井提供参考依据。根据A公司出具的报告书,B村民组选定了打井位置,并委托第三人进行施工,但并未在A公司建议的深度挖出水源。A公司应B村民组要求进行了复测,并重新提出了建议,但B村民组据此施工仍未见水,打井工程被迫停工。B村民组诉至法院,请求判决A公司返还收取的勘察费3 000元,并赔偿B村民组的经济损失109 395元。A公司辩称,双方的纠纷是技术咨询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而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即使不符合约定,也只承担减免报酬等违约责任,而无需负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的区别。

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B村民组为了解决供用水问题,委托A公司进行水井探测;A公司为完成工作,对B村民组所处地域内进行供水井的勘察探测,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A公司交付的勘察文件不符合B村民组的要求,导致B村民组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280条,A公司应当免收勘察费,并赔偿因此给B村民组造成的损失。法院据此判决A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B村民组勘察费3 000元,并赔偿B村民组经济损失109 395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探讨

本案中,当事人提出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的区别问题,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做详细辨析。除此之外,关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区别与联系也在此一并分析。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

《合同法》第356条第1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其中“专题技术调查”的表述与建设工程勘察定义中的“查明地质环境”相似,而“分析评价报告”的表述又与建设工程勘察定义中的“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相似,容易导致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规范时产生混淆,但二者实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第一,两类合同的客体不同。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差异所在,其他一切不同点均由客体的不同而产生。如基本原理部分所述,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对工程用地的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的具体量度和评析,具有客观性、具体性。技术咨询合同是技术合同的一种,其标的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劳务,具有主观性、抽象性。

第二,两类合同的主体不同。如基本原理部分所述,工程勘察合同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特别是对于承包人,法律规定了细致而严格的资质管理体系,只有取得了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才具备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的缔约主体资格。但对于技术咨询合同而言,法律的价值取向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交流,故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要求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可从事技术咨询业务。[29]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法人,而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两类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不同。就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言,工程勘察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远远多于对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举例言之,《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禁止发包人直接发包、禁止总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等,而技术咨询合同完全没有这方面的限制,甚至没有对“分包”作出规定。这种差异的产生并不是因为技术咨询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如建设工程重要,而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较为复杂,当事人权利义务较为多样,所以我国的技术合同制度注重当事人的约定,在相关法条中,以可以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居多。

(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详细评析,请参阅本书专题二。总体而言,工程勘察合同与工程设计合同虽有区别,但存在紧密的联系。

工程勘察合同与工程设计合同的区别存在于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方面。在主体层面,相关法规对于勘察合同与设计合同的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规定的精神可以说是一致的,对于设计单位的资质也有如同勘察单位一般的严格而详尽的要求,只不过二者在具体的等级划分和评级标准上存在差异。[30]在客体方面,《勘察设计条例》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工程设计的作用在于具体确定建筑产品或工程目的物的质量目标值,直接将建设意图变成工程蓝图,将适用、经济、美观融为一体,为最终的施工提供质量标准和依据。[31]与工程勘察主要提供背景资料和基础数据不同,工程设计则更进一步,出具的成果是设计方案或工程图纸。在权利义务方面,二者由于标的不同,具体内容自然存在差异,但基本的逻辑,即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完整准确的基础材料,承包人有义务出具准确的成果文件等,并无不同。

虽然有上述区别,但工程勘察合同与工程设计合同也有着紧密联系。根据法定的“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32]勘察合同既是设计合同的前置程序,也是工程设计活动的基础材料与数据的来源。勘察单位对勘察合同项下义务的违反,很可能导致设计单位因为依据有瑕疵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而进一步违反了设计合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在勘察、设计工作分别由不同单位承包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将会因为未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勘察报告而分别向这两个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过错责任,而勘察单位作为最终的过错方,则面临被建设单位追偿的风险。在实践中,某些建设单位为了在发生纠纷时减少一个潜在的相对方,遂将工程的勘察和设计统一发包给一个既具有勘察资质又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并与之签订一揽子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该等行为既规避了法律风险,又是为《勘察设计条例》所允许的。[33]工程勘察合同与工程设计合同的当事人权利义务虽然内容不同,但其基本性质却是一致的,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基本相同。因此,有关法律法规通常都把“勘察、设计合同”放在同一部文件中统一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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