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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内容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建设部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中颁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设计合同的示范文本。工程名称应当是建设工程的正式名称而非该类工程的通用名称。这些资料为正式合同条文的一部分,与其他合同条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向承包方支付相当于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2000年,建设部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中颁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设计合同的示范文本。其中,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两种:一种是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等方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GF—2000—0203);另一种是适用于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等方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GF—2000—0204)。本书只介绍有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GF—2000—0203)的主要条款。

(1)工程名称、规模、地点。工程名称应当是建设工程的正式名称而非该类工程的通用名称。如不得笼统地称为桥、机场等。规模包括栋数、面积(或占地面积)、层数等内容。关于工程地点,也应以通用的地段、路段名称及编号来标定,以免造成理解上的歧义。

(2)委托方即发包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和期限。委托方需提供的资料通常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和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以及原材料报告,有关能源方面的协议以及其他能满足初步勘察、设计要求的资料等。对这些资料应造表登记,并标明每份资料交付的日期,交付人、收件人均应签名盖章。这些资料为正式合同条文的一部分,与其他合同条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的份数及交付日期。承包方勘察的范围通常包括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勘察等。具体而言,包括工程结构类型、总荷重、单位面积荷重、平面控制测量、地形测量、高程控制测量、摄影测量、线路测量和水文地质测量、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及抽水试验、地下水资源评价及保护方案等。

勘察的进度是指勘察任务总体完成的时间或分阶段任务完成的时间界限。

质量是指合同要求的勘察方所提交的勘察成果的准确性程度的高低,或者设计方设计的科学合理性。一般应从设计的工程投资预算、结构、寿命、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采光、通风、隔声、防潮等方面考察。有特殊用途的工程,设计质量的高低则主要应考察设计是否满足该特殊要求。

代表勘察设计成果的勘察设计文件一般不止一份,勘察设计一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交有关文件。勘察方需提交的文件一般包括测量透明图、工程地质报告书等,设计方提交的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概预算文件和材料设备清单等。依照合同约定提交有关文件,不但要求文件种类齐全,而且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

(4)勘察设计收费的依据、收费标准及拨付办法。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国家计委、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具体要求如下:

1)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4)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5)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6)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7)勘察人或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勘察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勘察费的30%;勘察工作开始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勘察费的30%;全部勘察工作结束后,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向委托方提交勘察报告书和图纸,委托方收取资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实际勘察工作量付清勘察费。

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向承包方支付相当于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费其余部分的支付由双方共同商定。

对于勘察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票据结算。使用票据支付的,要遵守《票据法》的规定。此外,合同中还须明确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期限。

(5)违约责任。因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责任:

①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②在勘察工作范围内,对于无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水电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④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⑤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并派人与勘察方的人员一起验收。

⑥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⑦为勘察方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若不能提供,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用。

⑧由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工、窝工的,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工、窝工费;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应向勘察人支付的报酬来计算加班费

⑨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⑩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2)勘察人责任:

①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②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予以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百分率。

③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方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④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⑤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履行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6)违约责任。造成勘察设计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等要求来履行义务,当事人的这种过错行为往往会给国家、集体、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或工作上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甚至破坏国家指令性计划,使国民经济计划由此而滞碍。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违约金、赔偿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违约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如果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而不应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免除自己继续履行的义务。

1)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①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委托方若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回定金。

②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工作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因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时,委托方应对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委托方责任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时,应另增加勘察设计费。

③勘察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委托方要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7条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按期、按量交付勘察设计费。委托方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日期交付费用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①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

②对于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承包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承担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当的赔偿损失。

③如果承包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勘察设计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除根据法律规定的主要条款外,按照经济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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