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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合同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勘察工作是为设计和施工服务的,工程勘察合同的发包方通常是业主,承包方是勘察单位。勘察单位必须有符合本工程要求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许可证。对因勘察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勘察单位除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还应支付与该部分勘察费相当的赔偿金。业主与勘察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有关部门调解。如果仅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一节 勘察设计合同

一、工程勘察合同

(一)勘察合同的主体

勘察工作是为设计和施工服务的,工程勘察合同的发包方通常是业主,承包方是勘察单位。由于勘察工作的特殊性,勘察成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对工程的重要作用,通常工程的勘察工作由业主委托完成,在设计和施工合同中都要用到由业主提供,由勘察单位完成的水文和地质资料,即使是工程总承包合同,也由业主向承包商提交这些资料。

勘察单位必须有符合本工程要求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许可证。在合同签订前,业主必须对勘察单位进行全面的资格(企业级别、业务规格、专业范围)审查和履约能力(如专业业务能力和以往的工程实绩)审查。

勘察合同通常以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发包。

(二)勘察合同文件组成

由于工程勘察工作内容比较单一,时间较短,工作成果的规范性较强,所以工程勘察合同文件通常比较简单,一般由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和附件组成。

勘察合同的附件包括勘察任务书和质量要求表、取费表、勘察人员配备及工作安排表等。

(三)工程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

1.总述。主要说明建设工程名称、规模、建设地点、勘察范围、勘察基本要求、工期、业主和勘察单位的概况等。

2.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1)在勘察工作开展前,业主应向勘察单位提交由设计单位提供、经业主同意的勘察范围地形图和建筑平面布置图各一份,提交由业主委托、设计单位填写的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2)业主应负责勘察现场的水电供应,道路平整,现场清理等工作,以保证勘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3)在勘察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时,业主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如业主变更委托勘察内容、要求或对所提供的基础资料作较大修改,应及时书面通知勘察单位,并应相应调整勘察进度安排,补偿由此造成勘察单位增加的费用。

3.勘察单位的义务与权利。

(1)勘察单位的工作范围由勘察合同的附件定义,包括测量任务和质量要求表、工程地质勘察任务和质量要求表等。

(2)勘察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提供勘察成果。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的客观性、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负责。

(3)勘察单位对业主提供的资料的理解负责。勘察单位收到业主提供的勘察工作依据的基础资料后,如发现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4)勘察过程中,如果由于场地地形、地质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变化,需要变更勘察工作(如增减勘察工程量、改变勘察手段),或由于勘察工作难度增大可能会导致工期延长,勘察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申请,经业主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5)保密责任。业主向勘察单位提交的一切文件、资料及勘察单位为业主完成的勘察文件,勘察单位有保密的义务,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

(6)勘察单位应向业主和本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资料交底。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勘察单位有责任对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资料的问题、疑问作出解答。

4.合同价格和支付。

(1)勘察费用一般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内容收取,我国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对于特殊工程的勘察工作,其合同价格可由双方商讨,在正常勘察工作总价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通常为20%~40%)。特殊工程指自然地质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勘察手段超出现行规范,特别重大、紧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或特别小的工程等。

(3)勘察合同生效后,业主应向勘察单位支付一定额度或合同总额一定比例的定金。

(4)全部勘察工作结束后,勘察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向业主提交勘察报告和图纸;业主在收到勘察成果资料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勘察费。

5.违约责任。

(1)在合同签订后,若业主因工程项目取消或其他原因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勘察单位不履行合同,应双倍偿还定金。

(2)如果业主变更或修改工程设计和计划,或提供不准确的基础资料,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勘察工作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造成勘察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业主应按勘察单位的实际损失增付费用,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因业主责任造成重大返工或重新进行勘察时,应另增加勘察费。

(3)若业主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应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因勘察工作质量低劣引起勘察工作返工,或未按期提出勘察文件,拖延工程工期造成业主损失,应由勘察单位继续完善勘察工作,并视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

(5)对因勘察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勘察单位除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还应支付与该部分勘察费相当的赔偿金。

(6)如果勘察单位没有按照合同进行必要的勘察工作,伪造勘察资料,提供虚假数据,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勘察单位除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还应赔偿业主的实际损失。

6.争执的处理程序和相关规定。

业主与勘察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有关部门调解。如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

7.其他规定。

(1)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勘察合同在全部勘察工作成果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勘察费用后结束。

(2)知识产权保护。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只能用于本合同工程,业主应保护勘察单位的勘察文件版权,未经勘察单位同意,业主对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工程。

二、工程设计合同

(一)概述

1.设计合同的目的是为完成工程的设计任务,其工作范围可能有整个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工作,或者它们的某一部分工作,或一个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或某专业工程的设计(如景观设计)。

2.设计合同的主体。

设计合同的发包方是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商,他必须具有所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如相关单位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用地范围许可文件。如果仅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承包方是持有符合本工程要求的设计资质证书和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它的企业级别、业务规格、专业范围必须符合本工程的要求。

3.设计合同的招标方式。

1)对于大型工程可以用设计招标的办法选择设计单位,签订合同。

2)业主向设计单位直接委托设计任务,商谈合同。

3)通过设计方案竞选,选择优胜者,再与他商签工程设计合同。

(二)设计合同文件组成

设计合同文件一般由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和附件组成。

附件包括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取费表、设计人员配备及工作安排表、补充协议书等。

(三)设计合同的内容

1.总述。包括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地点,设计工作范围和基本要求,工期要求和合同总价等。

2.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如果委托初步设计,发包方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承包方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经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等。

2)如果委托施工图设计,发包方应在规定日期内向承包方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等。

3)发包方应负责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办理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手续,并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稳定设计周边条件,落实工程设计规划要点,落实设计的前提条件;应负责工程设计所需要的与规划、市政、供电、消防、交通、通讯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4)如果在设计中有配合引进国外设备的设计,则在该设备的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到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都应有设计单位参加。

5)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期间,发包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对设计人员的安全负责。

6)发包方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方支付设计费。

3.承包方的义务与权利。

1)承包方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上阶段设计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的技术经济文件、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工程勘察技术要求并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作质量,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专业协调性、可施工性负责。

2)承包方应保证设计的工程能够达到如下要求:

(1)符合发包方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健康、安全和环境标准,应与环境协调,节约使用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

(2)能够安全、健康、稳定、经济、高效率运行,保证工程的最终整体功能的可靠性、可维修性、运行和服务的人性化,努力追求工程在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度的前瞻性。

3)承包方对发包方提供的资料的理解负责。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计依据文件及基础资料后,如发现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4)承包方配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各个专业工程的设计人员都必须符合合同规定,有符合工程项目相应要求的执业资格、有相关工程的设计经验,能够胜任本项目工作。

设计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业设计人员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调换。

5)承包方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设计范围、深度和质量要求进行设计,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对设计工作质量负责。

(1)承包方应正确执行现行规范,设计依据可靠,标准合理,结果准确,设计文件和基础资料齐全,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与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满足发包方的要求。若出现文件不完整或有明显的设计缺陷,发包方有权退回该不合格部分,承包方应补充完善直至合格为止。

(2)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将设计文件或中间资料报送规划、市政、环保、交管、供电、通信等市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按其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

(3)承包方完成的设计文件应提交给发包方、设计监理或规定的审查部门审查,若出现文件不完整或有明显的设计缺陷,发包方有权退回该不合格部分,承包方应按审查意见限期修改完善。

6)承包方负责对不由自己承担的后期设计任务(如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协助。承包方应做好与业主委托的与工程相关的其他专业设计单位的协调。

承包方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工程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在施工中与工程的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合作,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7)承包方应按照业主制定的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配合业主做好设计文件的归档工作,并提供相应的竣工资料。所有发包方和承包方互相提供的资料、图纸、文件和信息必须由专人进行交换和管理,并进行登记造册。

4.合同价格。

设计合同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形式。设计工作的收费,一般根据工程种类、建设规模和工程的简繁程度确定,执行我国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设计合同价款一般采用分阶段付款的方式,通常在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支付一定数额或合同价一定比例的定金。

5.设计的变更和停止。

1)在设计周边条件经有关方面确认,承包方已据此开始设计并形成设计成果文件,且已通过业主组织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评审后,由于周边条件改变需要修改设计,由承包方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

2)发包方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或因发包方原因,或由于设计周边条件改变导致设计重大变更,或返工,应相应延长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并应按承包方的工作量增加补偿费用。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承担。

4)由承包方的设计缺陷引起的变更或返工,承包方应负责完善相关设计文件,设计工期不得顺延,费用不予补偿。若此变更引起工程投资增加,承包方应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责任。

5)设计文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能任意修改和变更,如果需要修改,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其批准权限视修改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而定:

(1)如果修改部分属于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及主要协作关系等),则须经设计任务书的原批准单位批准;

(2)如果修改的部分属于初步设计的内容(如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设备、面积、建筑标准、定员、概算等),须经设计任务书的原批准单位或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同意。

6)因原定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而需要重新设计时,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另订合同。发包方负责支付已完成部分设计工作的费用。

7)发包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已付的设计费不予退还,并按承包方在该阶段实际花费,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6.设计工作的管理。

1)对大型建设工程的设计,如果发包方将工程设计按照阶段或专业工程委托给不同的承包方承担,需明确设计管理模式,包括相关设计管理的组织模式,不同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管理流程和具体操作办法,应建立相应的设计例会制度和设计工作月报制度等。

对负责工程总体(或方案)设计的承包方,除了完成总体设计任务外,还要承担整个工程的设计管理工作,如制定设计原则、技术标准、功能要求等设计指导性文件,制定设计进度计划,指导各设计单位进行投资控制,落实限额设计,协助业主对各单项设计进行协调和控制等。

2)设计工作的进度控制。

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出图计划,报发包方同意后执行。

发包方有权对设计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和协调管理,有权检查实际设计工作进度,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和已同意进度计划开展设计,落实进度控制的各项措施。

3)投资管理。

(1)承包方在保证工程功能和质量目标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设计的变更,确保工程概算、预算不突破设计限额指标。

(2)承包方及时提交各阶段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或概算,保证其准确性。

(3)如果设计方案超过原定的投资限额,承包方应书面告知发包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发包方有权检查限额设计指标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审查和确认各阶段的设计成果及重大技术方案,审批设计变更。

7.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问题。

1)承包方拥有设计成果权,未经承包方的同意,业主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将设计文件用于该合同之外的项目,也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否则便侵犯了承包方的智力成果权,承包方有权索赔。

2)若设计文件含有承包方的设计专利,在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有使用权,该专利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承包方有对工程设计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设计的过程文件、科研专题、设计成果、概预算文件等,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如发生此类情况,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8.设计合同的有效期。

通常,在所设计的工程施工完成,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承包方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工作,发包方按照合同结清合同价款,设计合同结束。

9.争执的解决。同勘察合同的要求。

10.违约责任。同勘察合同。

1)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误期违约金。

2)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无法通过发包方组织的设计审查,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对不合格部分进行重新设计,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或者发包方有权解除该不合格部分的合同,委托方将该不合格部分指定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并扣除承包方合同总价中此部分的设计费用,如果由此导致发包方的工期和费用损失,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由承包方的设计缺陷引起的工程变更,承包方应负责完善相关设计文件,由此发生的设计变更费用自行承担。

因非发包方原因引起的设计质量事故、工期延误或设计缺陷,造成发包方实际损失引起工程投资增加,承包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赔偿不超过合同规定的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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