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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的问题,一直以来争议很大。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认为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行为或事件,皆非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不能成为阻碍保险合同成立的理由。通过这两条规定的修正,在台湾省确立了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的观念。

专栏4—1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例如需要做成书面形式,需要公证、第三人证明或有关机关核准登记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关于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的问题,一直以来争议很大。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内不少人尤其是保险实务界人士主张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他们主要的法律依据在于:

1.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那不正是说明保险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才行吗?

2.在保险实务操作,尤其人身保险实务中,根据保险经营的规则,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要约)之后,确实需要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之后才能做出承保决定(承诺),而且实务中还存在保险人发现需要加费承保、特别约定除外承保等而对投保人发出反要约的情况。因此,订立保险合同是一个复杂而专业的过程,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存在只能以一定的书面文件表现出来。

3.保险合同有其长期性的特质,且保障的相关内容和双方互负的权利与义务,复杂多样,应有书面明确的保险单记载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而且在实务上,保险公司均会印刷保险单交付投保人收执。

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认为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他们认为,保险合同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时成立。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行为或事件,皆非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不能成为阻碍保险合同成立的理由。但是,若当事人有约定,则从其约定。他们认为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后同)的相关规定来看,保险合同应为非要式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保险法与合同法的关系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凡保险法有规定的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凡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五条又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的形式既包括口头形式,也包括各种书面形式。在我国《保险法》没有对保险合同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形式的规定自然适用于保险合同。

2.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同应是非要式合同。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保险合同成立在前,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签发在后,而且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要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成立的特定方式,而只是法律规定的保险人的义务,这两者决不能混为一谈。要求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完全可以认为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享有的一项权利。

3.虽然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表述有些模糊,但从第二款就此推断出保险合同一定要用书面形式的结论尚欠妥当。《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结合整个法条,真实意思应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采用包括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来书面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以避免产生保险纠纷。

4.从各国保险法的演变来看,保险合同亦应为非要式合同。英美保险立法上均认为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只要成文法没有相反规定,合同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订立,这是英美法系国家一向奉行当事人权利自由的体现。我国台湾省对保险合同的要求也经历了从要式到非要式的转变。1968年台湾省“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契约,应以保险单或暂保单为之。”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契约,由保险人于同意要保人申请后签订,利害关系人均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契约之誊本。”但在1974年台湾省“保险法”修订时,将原第四十三条修正为:“保险契约成立之后保险人应出具保单”,原第四十四条修正为:“保险人出具保单前,又出具暂保单者,暂保单与保险单有同等之效力”。通过这两条规定的修正,在台湾省确立了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的观念。

5.我国关于保险合同形式的立法也经历了从要式向非要式发展的过程。我国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后同)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要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合同的要式性,该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写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单承担保险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也就是说,保险合同须经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才成立。但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后同)和1992年对《经济合同法》的修订及1995年的《保险法》都规定:投保人提出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与投保人达成协议时,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最近我国《保险法》(建议修改稿)中第十三条对原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成立问题做出了修改,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虽然该修改稿还未正式通过实施,但是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即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资料来源:根据《保险研究》1996年第1期文章《保险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等内容整理改写。

关键词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主体被保险人保险人客体保险利益保险条款

参考文献

1.孙蓉,兰虹.保险学原理.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吴小平.保险原理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许谨良.保险学原理.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4.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5.孙祁祥.保险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思考题

1.名词解释: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2.什么是投保人?作为投保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3.保险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4.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5.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有哪几种?

6.简述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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