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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价值论析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意识形态产生对城市设计者所处社会系统的强大惯性与涵化功能,是城市设计实践价值取向的决定性要素。这里的“确认”,是指城市设计者根据特定的社会价值系统以及自身价值追求,建立价值标准与评价体系,并得到社会的大多数人的认同,从而转变为城市设计实践行动原则的过程。实践价值基础的确认使某种价值取向最终得以确立,并在实践中实施。

2.1.2 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价值论析

这是以“价值论”视角对城市设计社会实践本质予以解释。在实践者主体与建设环境客体的相互作用中,这一社会过程是从实践者的规定性出发,以“需要”-“目的”-“效益”为基本内容,根本是为实现“客体为主体服务”的价值。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价值理论构成(图2.2)包括以下内容:对实践的价值基础的理解,实践主客体的价值关系及其价值事实,对揭示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事实所必需的社会评价(包括评价价值标准与实效原则),城市设计者应认同的社会价值规范,以及城市设计实践的规范性价值作用(包括核心价值与实现途径)。由此,我们可对城市设计作为社会实践的内涵作较为系统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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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价值理论要素构成

1)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基础

(1)城市设计实践价值取向的影响因素

社会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主要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社会实践的价值取向模式,它由一系列价值观念和价值原则构成;二是指价值取向模式赖以存在和确立的理论依据和假设。社会实践的价值取向通常是由一系列不同层次的要素构成的,主要包括意识形态、社会理想、信念、理论、评价标准等。

意识形态属于系统化的(社会政治)思想体系,它对任何社会实践(包括城市设计实践在内)都具有根本性的价值导控作用。意识形态产生对城市设计者所处社会系统的强大惯性与涵化功能,是城市设计实践价值取向的决定性要素。而城市设计社会理想则是一定时期的社会(其实是主导社会阶层)对未来城市形态的期望。社会理想作为一种社会定向因素和精神支柱,规定了城市设计实践的动机、目标、方向和指导原则。城市设计社会理想在社会化的作用下可能转化为城市设计者的信念[13],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城市设计者的行为。当然,作为社会性主导的城市设计理想和城市设计者的个人信念应区分开来,因为二者经常并非一致,而且后者往往超前[14]。但必须承认,城市设计社会理想对城市设计者的具体实践具有直接的价值指导作用。任何实践不可能超越其所处的社会历史情境,否则只可能是乌托邦的,城市设计实践亦无法例外。

至于城市设计理论,尤其是当时学科内的“主流”理论,是塑造城市设计者专业素养与知识结构的“知识系统”。理论深刻影响了实践者的价值取向,对其价值观有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正如福柯(Foucault)所洞见,具体社会范畴中的“知识”积累与渗透于社会一切制度化网络中的权力关系密切相关,现代社会存在着新型的“权力-知识”的制度观念,权力[15]产生于知识,并通过知识改变服从于它的人。而知识社会学也认为“知识是被社会建构的,知识的结构、内容和形式等是通过社会因素的作用和影响而得以形成为其自身的”。因此知识并不是纯粹的,或具有客观性、价值中立性和确定性,城市设计理论必然具有“社会性”、“价值性”、“境域性”或“偏见性”。福柯说:“空间、权力、知识等话语转化成实际权力关系的关键,在此,最主要的知识是美学的、建筑专业和规划科学的知识……因此,建筑与都市规划都是我们了解权力如何运作的最佳例证。”(转引自包亚明,2003)对于“为何”以及“如何”实践,城市设计理论本身建构了学科内的价值观,不仅在知识技能上指导实践,而且在城市设计者共同体内部确立了某种符合社会制度语境的价值准则。作为深受“知识训导”的城市设计者来说,其社会实践的价值取向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学科内理论的深刻影响。

城市设计实践的评价标准则是建立在一定理论、意识形态和城市设计理想基础之上的,成为衡量城市设计实践作用“理想或不理想”的价值标准。评价标准的确立过程就是价值选择的过程,因此也是构成社会实践的价值取向的重要要素之一。

除却上述城市设计者作为共同体的社会实践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层面,不可否认,城市设计者自身由于差异性还具有个体意识方面的价值偏好因素。城市设计实践是城市设计者在比较、鉴别、协调、平衡与环境建设相关的各种利益的基础上,进行价值选择的个体行为活动。在实践过程中,价值不仅体现着对人的需要的某种满足,而且还体现着人的主动追求,它意味着城市设计实践中价值理性对于工具理性的优先性。从方案编制、设计方案择优、决策以及实施全过程都受到城市设计者个体自身价值体系的制约。这种价值体系决定了城市设计者的态度、信仰和原则。城市设计者个体信奉的价值观不同,欲实现的目标便不同,因而所指示的行动方向也不相同。

因此,社会意识形态、城市设计社会理想、主流的城市设计理论以及实践主体的自身需要和态度(个体生存发展模式与思维方式)等因素共同制约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基础,它们共同构成影响城市设计实践价值因素的主观部分。可见,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基础既包含一个社会系统的价值偏好存在,也暗含着城市设计者个体的价值偏好。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客观因素也影响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基础。这通常是指城市设计实践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相互作用所构成的基本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了城市设计实践价值活动的事实依据。从与城市建设环境塑造相关的利益分配、调整过程来看,城市设计涉及政府、社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这些利益主体相互关系是城市设计实践活动的(日常)重要工作内容。城市设计实践价值基础就是城市设计者根据这些利益主体及其构成基本关系的客观需要,在社会价值系统框架内整合城市设计者自身的价值追求所确定的。

(2)城市设计实践价值基础的确认

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基础不仅仅取决于城市设计者自身的评价和选择,而且存在于人们(社会)对于城市设计实践活动及其结果的价值评价和选择。由于客观条件、外部环境和利益追求不同,每个人对于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也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城市设计者而言,如何合理地确认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基础是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这里的“确认”,是指城市设计者根据特定的社会价值系统以及自身价值追求,建立价值标准与评价体系,并得到社会的大多数人的认同,从而转变为城市设计实践行动原则的过程。这一“确认”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应然价值向实然价值、主观向客观转化的过程,是价值基础的要求转化为实践操作原则,并使之得到有效实施的过程。

实践价值基础的确认使某种价值取向最终得以确立,并在实践中实施。历史上任何一种城市设计实践类型都隐含着某种价值取向,从而影响制约着城市设计实践最终(优先)关注什么。建立在一定价值基础之上的对城市设计的具体见解、看法和观点就构成了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观。它既是人们对城市设计实践的一种评价体系,也反映了人们对城市设计实践效能的追求;不同的价值观制约着城市设计者确立不同的实践目标、采取不同的实践模式乃至确定不同的实践内容。

2)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评价

(1)城市设计实践中的价值关系

城市设计实践中,无论是专业者对技术方案的设计创作、方案选择、调整,还是管理者的决策将其政策化、对具体建设行为的选择性干预(尤其是城市设计控制的自由裁量行为),都体现为具体价值取向或是由价值范导的。城市设计实践完全是一种具有目的性的价值活动。欲认识城市设计实践的目的,就必须厘清城市设计实践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社会哲学价值论中,社会实践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客观的基本关系。这种关系就是:在主体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具有与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相一致、符合或接近与否的性质。“价值”则是反映价值关系实质的哲学概念。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和满足主体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因此“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李德顺,1987)。

如果承认城市设计实践目的是为社会运行创造良好的物质环境载体,从而满足社会公众的集体需求[16],那么首先就必须承认一个前提假设:城市设计实践中价值关系的主体——城市设计者是社会公众的委托代理人,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角色,对价值关系的客体——建设环境进行实践活动。建设环境经由城市设计实践作用下的物质改造(开发建设过程)而发生改变,此种改变能否或多大程度是按照社会公众的尺度和满足公众的集体需求,从而对公众的生存、发展具有肯定的积极作用,是实践中城市设计者与建设环境主客体价值关系的根本意义所在。换言之,城市设计者的实践活动改变建设环境客体,须符合社会公众的尺度与集体需求;城市设计主客体的价值关系首先应表现为对于社会公众的利益满足,而非城市设计者主体自身的利益需要[17],而城市设计者主体自身需要必须是只有通过公共利益的达到才可能获得的。也因此,城市设计者与建设环境的主客体价值关系的实现以获取公共利益为前提和必要条件。

这种实践中价值关系的特殊性揭示出,城市设计实践中的价值关系主要(首先)表现为公共价值。

(2)城市设计实践的社会评价

“评价就是要揭示主体与客体的价值关系。”广义的价值判断即为评价(郑时龄,2001)。评价表明在主客体之间一定的价值关系中,客体是否能够或已经使主体的需要和愿望得到满足。评价是一定价值关系主体对这一价值关系的现实结果或可能后果的反映。客观地评价事物,是指表达不依赖于评价者的主观意志的价值内容。这需要准确地发现和判断价值事实,掌握客观的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创造一套有效的评价手段和方法。价值事实[18]是主体通过实践一一认识活动从客体那里得到了什么和能够得到什么,应切实考察主客体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过程、结果(李德顺,1987)。因此,将“城市设计实践”作为评价对象,“价值事实”的发现必须从城市设计实践(主客体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与结果中寻求。这一论断对本书实证研究框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城市设计实践的评价,首先须厘清这一评价活动的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为何。“只有当一定价值关系的主体自己来认识这种价值关系的结果时,他的认识才是评价。评价总是评价者对一定事实与自己的价值关系的认识。”(李德顺,1987)。从这一哲学价值论出发,鉴于前述城市设计实践价值关系的特殊性,与评价对象——“城市设计实践的过程与结果”具有主要价值关系的评价主体不应是城市设计者本身,而是社会公众。因此,对城市设计实践的评价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评价[19]。社会评价和社会认知同属于社会认识论的两个相关范畴,后者关注于社会现象“是怎样”的事实判断,前者则是“应怎样”的价值判断。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价值评价对象是人文社会现象(欧阳康,2001)。本书对“实践形态的城市设计”的评价不同于对一般物、事或精神现象的评价,它评价的是“城市设计实践的过程与结果”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和客观事实。

在实际对城市设计实践的评价中,常常代表一定社会群体作出评价的,是这个社会的权威机构或个人,如领导机关、政府、首脑人物等等,也包含行业内的专家[20]。他们是被授予社会评价权力的代表者,这在城市规划领域的评价中尤其多见(张兵,1998)。

(3)城市设计实效评价的价值标准

评价标准是人们在评价活动中应用于对象的价值尺度。评价是一种主观的活动,它有许多主观性的特点和表现。评价标准是否是客观的,取决于两个最根本的前提:其一是人的、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其二是客体、现实的本性和规律。这就是说,决定人们提出“应不应该”的,首先是人们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需要和利益是客观的,它们以各种方式反映在人们对待事物的态度中而成为评价的标准。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客体、现实的本性和规律,这两者作为基础决定着人们的评价标准。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实际就是人们的客观的价值标准(李德顺,1987)。评价标准不仅反映着价值标准还反映着对象客体。

科学的评价标准必须遵循实效原则,即注重实际效益的原则。实效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价值事实[21]。实效原则要求在评价特别是社会评价中,要注重实效、实绩、实践的结果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必须加强对实践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的研究,实效原则是社会评价以及评价标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因此,对城市设计实践的评价应从实效原则出发,通过社会评价,判断城市设计实践所形成的实际效益,这是城市设计实效评价的意义。

如同对于“城市规划实效”的评价标准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张兵,1998),对城市设计实践过程和结果的实效评价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评价标准模糊、混乱的问题,因此造成对现实中城市设计评价的莫衷一是与歧义。但笔者认为,针对评价的价值标准而言,却有可能和必要作出规定性的理解。在实际评价中,由于评价主体的差异性(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和需要),评价主体经常与评价对象——“城市设计实践”处于不同性质甚至截然相反的价值关系中[22]。评价主体进行评价的价值标准相异,必然导致对城市设计实践的实效评价难有定论。

但如前所述,城市设计的实效评价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评价,个人评价(个人以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作为价值标准,去评价各种现象的价值)无论是何种权威或专家,都不能替代社会评价(尽管在现实中此类情况常常发生)。社会评价就其区别于个人的狭义评价而言,是从一定社会需求的角度来考察与评定城市设计实践的社会价值[23],判明该城市设计实践对社会的有效作用及其程度。社会价值的主体是社会系统本身,而非某个人或群体;社会价值是以对社会的需求及其满足程度来判定衡量的。因此,对城市设计实践的社会评价必须“以社会的身份”反映评价这种实践的社会价值。这里的“社会身份”表明,评价者不论是社会的权威机构或专家个人,都应站在社会系统整体的立场上说话,以该社会主导价值规范[24]为评价价值标准。由此可见,城市设计实践的评价必须以社会价值作为其根本价值标准。

就城市设计实践的结果而言,其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应为:经由城市设计实践改造的建设环境能否或多大程度满足社会公众的物质、精神乃至自由的集体需求[25],对其生存、发展产生肯定的积极作用。这种社会价值标准是基于理想的市民社会价值向度,即最终形成的建设环境是否可以真正成为“市民的空间”。就城市设计实践的过程而言,其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应为:城市设计技术编制过程和政策制定、实施过程是否是“面向”(to)和“为了”(for)甚至“与”(with)社会公众共同创建,此一实践过程是否或多大程度维护了建设环境塑造过程中的社会公平与公正,可以促进公众参与的民主需求,以及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等社会价值。

无论对城市设计实践过程还是对结果的评价,其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实质上都体现社会(系统)本身的客观需要和利益取向。这种社会价值成为一定时期社会对城市设计实践评价的价值标准[26]。由此,城市设计实践评价的实效原则与价值标准的确立为本书的实证经验研究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3)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规范

社会价值的价值主体是社会系统本身,是以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来判定、衡量其价值大小的。只要社会需要,并有助于、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的,就可以作出具有社会价值的判定(王宏维,1995)。价值规范反映了人们对一定价值关系的认识,社会价值规范则是直接对社会成员产生规范作用的社会价值观念,作为一种行为活动的准则,是社会价值体系通过人发挥其功能的重要途径。

一切社会价值规范都需要借助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外在形式,具体指导人们的行动来实现社会价值[27]。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人的活动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与社会价值体系并非一定吻合,这取决于人对社会价值的理解和把握。社会价值规范的统摄功能[28],主要通过社会成员对社会价值规范的认同实现的[29]。社会实践是产生社会价值规范认同的必要途径。因此,“社会价值规范不只是观念的体系,更重要的它必须是行动的准则和指南”。

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规范,或者说,城市设计者共同体所认同的价值规范,是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观念体系,直接表现为城市设计者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城市设计实践本质上是一种“价值活动”,价值规范是其活动的核心与向导。社会价值规范作为社会价值体系中具有控制与激发作用的观念和行为准则,对城市设计实践有着根本的范导作用,而成为特定时期社会的城市设计者共同体应共同遵从的价值准则。

廓清城市设计实践中价值规范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城市设计者个体在实际工作中所遵从和认同的价值规范是否为占社会主导地位(满足社会需要,有利社会进步)的社会价值规范[30]。我们认为,城市设计社会实践具有的社会属性在于:①城市设计者个体的活动发生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关涉对象广泛,复杂社会关系对个人价值活动以及价值目标实现产生影响。因为“个人的价值活动不可能是一个纯粹的主体性活动,其他社会成员活动及相关的社会存在都会影响个人价值实现”(王宏维,1995)。②城市设计者所从事的事业并非是一种一般的个体化实践活动(如律师、建筑师),而是具有强烈的公共性特征。城市设计者何以有资格“设计决策”公众的生活环境?即城市设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这是城市设计者被社会系统“授权”之缘故,尽管授权在形式上是应该通过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完成,但此种授权首先须建立在公众对“城市设计专业权威”的社会信任基础上[31],从而城市设计者能够为维护公众利益合法行使专业性的公共权威。因此,城市设计者首先是社会化的角色,而非其个体化的角色。虽然城市设计者作为个体角色,具有对“满足个体自身需要”的价值追求(而承认个体价值追求并支持其发展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但更为显见的是,城市设计者的社会化角色意味着城市设计者活动的社会存在之“正当性”是必须遵从和认同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社会价值规范[32],实践首先应符合社会价值。对于城市设计者,二者在发生矛盾状况下必须认清何者为先。

然而随着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致使价值规范结构失衡及功能缺失,各类社会行为的价值失范现象普遍(樊平,1998),当代中国新的社会价值规范尚在重构之中。对于社会转型期的城市设计者应遵从和认同何种社会价值规范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这决定城市设计者的社会角色如何扮演。

4)城市设计实践的规范性价值作用

(1)城市设计实践的核心价值

张兵(1998)论及城市规划作为法理基础的核心价值认为,规划(规则)是否能被社会接受,取决于其是否能够真正成为社会价值的具体体现。“城市规划的规范价值实质上是对社会价值作出专业意义的全面而具体的注释。”张兵(1998)指出城市规划的规范核心价值包含三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价值取向,即环境的价值、效率的价值与平等的价值。张兵的论述是从城市规划的物质、经济与社会政治三个具体面向对城市规划实践具有的社会价值含义予以全面的总结。若是进一步从社会哲学层面来审视本研究的城市设计实践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含义,我们便可以发现,对某一社会现象或社会行为,判断其是否符合社会价值,是以其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及满足程度来判定衡量的。城市设计实践若欲符合社会价值特征,必须获得社会整体、普遍意义的价值取向,这在当代就是不断满足“人的全面发展”[33]

尽管当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化以及利益分化冲突的世界,却并不意味着没有一个普适或理想的价值标准。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增长、社会进步都是当代城市规划核心价值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是为人的发展、进步和福利服务的。历史演进到当代,国际社会已形成共识,包含经济增长在内的社会进步、发展的根本立足点和中心是“人的全面发展”。每个人和一切人在客观和主观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最大限度自由发展的状态[34]。城市设计实践必须最大限度地拓展对“以人为核心”的理解与吸纳。在张兵所言的环境价值、效率价值与平等价值基础上,我们引入更为普适性的当代社会价值,即“人的全面发展”,以涵盖更为宽泛的社会整体和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域,并以其作为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最高核心价值。

无论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发展还是文化发展都是为了人的发展这一根本目的,都是为这一根本目的提供物质前提和必要条件(王宏维,1995)。城市设计作为一种对建设环境物质改造的社会实践,其旨归是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物质环境(条件)。“城市设计不仅要创造一种物化的城市形态,重要的是使所创造的环境能够促进人们的生活与提高人们的素质。城市生活与城市品质应作为城市设计的基本任务和最根本目标之一(洪亮平,2002)。”“人的全面发展”不是指抽象的人,不仅指个体、群体,更强调社会整体意义上的人的发展。理想城市设计实践的核心价值目标在于最终不断满足整体社会层面的人充分发展。城市设计价值体系体现为对城市设计的要素进行评价和取舍的一系列标准(王一,2000),根本上源于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人类总体思想观念。有学者对中西方城市设计发展历程进行梳理,提出城市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变迁是城市设计思潮演变的价值根源;现代城市设计经历了美学-功能-经济-生态(环境)-社会(人文),从单维单价到综合多维的价值目标体系的演变(刘宛,2000;王一,2000;洪亮平,2002)。而当代城市设计价值目标亦必须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人与社会价值愈来愈成为城市设计的价值范导[35],不断满足“人的全面发展”成为城市设计的核心价值。

(2)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排序与整合

在“人的全面发展”核心价值下,城市设计实践涉及诸如美学、功能、经济、生态(环境)、社会(人文)以及政治与伦理等等综合价值要素。若按人的需要来划分,价值可以相应地分为三种:物质价值(人的物质需要的满足),精神价值(对人的精神需要的满足),以及物质-精神综合价值。城市设计实践最终是通过改变建设环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价值关系来满足社会公众的物质精神综合需要。建设环境对社会具有多样性价值(效益),形成一个具有多样性特征的“价值序列”(value spectrum)[36],除去基本的功用(use)价值,还主要包含经济价值与超经济价值两大类。

经济价值:建设环境的组成部分可以经直接处理、转变成可作为人类生活所需之物质材料或可在市场以“货币价格”直接交换或交易的价值。即可以立即投入“生产”而获致经济效益者。①交换价值:如改变公共绿地的使用性质或拆除旧中心区的历史街区作商业用途的开发。[37]旅游产业价值:如利用历史街区建筑群和地方特色城市空间进行观光休闲活动,吸引旅游消费而产生经济价值。

超经济价值:无法以市场货币价格交换或交易的建设环境价值。无法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效益,更多地体现社会或生态效益。包括:①教育价值[38];②历史价值;③美学(艺术)价值;④人文价值[39];⑤游憩价值;⑥精神价值[40];⑦生态价值。

城市设计具体实践是在形成某种价值排序的目标后(形成某种价值观,也即在环境、效率、公平等核心价值取向之间选择何者为先的问题),对具体建设环境涉及的不同价值要素进行排序与整合,使其尽可能符合公众尺度和需求的社会价值。建设环境对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主要反映在基本的功用价值和超经济价值范畴中,而直接经济价值更多地为少数利益集团所享有(如开发机构、政府部门、少数社会群体)。价值排序活动对建设环境的多样功用价值、超经济价值和经济价值进行主次重要程度排列,在现实条件约束情况下进行价值选择。城市设计实践对价值的整合,是在“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目标下,对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价值的优化协调,也是对价值排序内容的进一步整合。

①促进经济的合理增长[41]。城市设计实践通过提升建设环境的品质,从土地价值、交通效率、空间形态优化等方面来改善城市的硬件环境,吸引投资。强调经济的合理性增长在于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与城市历史文化为代价。

②创造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建设环境作为城市物质文化[42]的载体,对社会公众具有直接的强烈精神作用(例如暗示、感化、启示等),有助于培育高素质、自尊、高雅的市民精神。

(3)城市设计实践的规范性作用

城市设计实践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价值目标,通过创造理想的物质环境与和谐的社会空间,营造高品质的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来满足实现最广泛社会公众的集体需求。

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排序以及价值整合活动,使其结果尽可能符合公众尺度的社会价值,这种价值“排序”与“整合”实质是探索物质环境与社会空间可能形成的“最优价值”。显然,最优价值仍是相对的,“排序”与“整合”的结果最终只能以社会公众相对满意为标准,因此有必要对城市设计实践的结果进行社会评价。那么城市设计实践应有的规范性作用为何?我们认为,在不断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目标下,在实践过程中积极探寻物质环境与社会空间的“最优价值”,是城市设计实践的规范性作用。换言之,城市设计实践应当发挥的规范性作用并非仅仅体现在最终建设环境的结果当中[43],而是更多存在于“价值排序”与“价值整合”的城市设计实践过程当中。只有在实践过程中,城市设计者依凭其理想、目标、知识技能,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寻”特定时空范畴的物质环境与社会空间“最优价值”,从而真正体现出实践应有的规范性作用。以往学术界考察城市设计的作用主要是对建设环境的实践结果进行评价,而显著忽视与遮蔽了实践过程中实践者发挥出能动性的积极意义,导致了若最终形成的建设环境不尽如人意时,就可能会贬低城市设计实践的真实作用。本书确立这样一种以“实践过程效能”为评价重点的观点,就是试图将研究焦点转向对物质环境与社会空间最优价值的“探寻过程”。“探寻”这一动词本身就表明,作为实践形态的城市设计才是理论研究的核心。在探寻过程中,实践者为“人的全面发展”核心价值目标,积极开展必要的技术与管理活动。因此,对城市设计实践过程的评价也成为我们判析城市设计实践是否发挥规范性作用的重要方面,而这一论断亦成为本研究实证部分的理论支点。

总之,城市设计实践应有的规范性作用是:为不断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目标,通过价值排序与价值整合探寻物质环境与社会空间的“最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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