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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实效的分析与评价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对城市设计实效的分析与评价从城市设计实践结果[36]和实践过程两个方面具体展开。因此,本书对于城市设计的实效研究,更强调“价值判断”层面的评判,此种评价“不应当只是真实的,它更应当是正义的,而且公正的含义不仅仅局限在规划的结果,也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之中”。

3.3 城市设计实效的分析与评价

孙施文(2003)论及西方国家对于城市规划实践的评价(evaluation of planning practice)研究,指出三个方面:①对规划行为(机制)的研究(studies of planning practice),即“规划师做了些什么”以及“是如何做的”;②描述规划过程和规划方案的影响(discription of the impacts of planning and plans),属于政策实施分析的范畴;③规划实施结果的评价(evalu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plans),包括定性的研究方法和定量的研究方法,前者是“对规划问题本质属性的分析,在掌握规划实施、运作规律的基础上,作出对规划实施正确而全面的分析判断”,后者则是通过选取一定数量的案例、引入相关模型作实证分析,进行对规划实施效果的量化评价。

本书对城市设计实效的分析与评价从城市设计实践结果[36]和实践过程两个方面具体展开。基于对实践结果(公共价值领域质量)和实践过程(城市设计者对多方利益的权衡、协调、整合过程)两个方面综合评价,定性分析城市设计实践是否或多大程度上发挥了“维护与增进建设环境公共价值”的实际效益,以期对城市设计实际运作的本质属性有基本正确的判断。

本书对于城市设计的实效研究,并非仅关注“规划的实施结果与原规划的编制成果相比,多大程度得以实现”,即规划目标和实施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37]。因为规划方案与实施结果的一致性(或相似性)与否,虽有助于对规划的实施机制有效性进行评价,但仍不能获致规划实施结果和过程与社会公众(市民)是否具有公共价值的契合关系,即不能必然推论规划实施结果具有“有效满足社会集体消费需求”的实际效益,更未能揭示出实施过程中实践者的价值活动。因此,本书对于城市设计的实效研究,更强调“价值判断”层面的评判,此种评价“不应当只是真实的,它更应当是正义的,而且公正的含义不仅仅局限在规划的结果,也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之中”(孙施文等,2003)。“公平”、“正义”这些具有强烈价值批判的字眼,成为本书对城市设计(实践过程与结果)实效评价的基本价值取向。

本书在规范层面的研究论述了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基础问题,探讨城市设计的正当性、合法性、公平性与社会性等伦理议题,初步廓清“理想的城市设计实践应当是怎样的”这一价值论命题。“应然”的城市设计实践研究,为实效评价建立价值评判的基本平台,也预设了评判的价值准则。城市设计实施结果——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质量如何,反映出实施结果是否或多大程度上具有符合社会公众需求的公共价值;而城市设计实践从编制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多大程度上体现出“公正”和“公平”的社会伦理价值,城市设计者的行动是否真实地彰显“正义”,这些共同构筑起对城市设计实效评判的价值准则。

因此,本书对“城市设计实效”的理解、评价,并非是城市设计运作机制层面的技术性评价(如编制、实施机制的有效性与否)[38],而是针对实践结果是否具有“增进公共价值”的“实际效益”,以及对城市设计者的实践过程是否或多大程度上维护了建设环境塑造过程中的社会公平与公正,所进行的一种“社会学维度”的基本价值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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