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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实效研究的问题化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困难并不能成为回避城市设计实效研究的缘由。鉴于此,刘宛建立的“城市设计综合影响评价”还不能称为对“城市设计的实效评价”。城市设计内部运作机制与外部实践环境的契合与冲突程度,成为城市设计实践能否发挥出有效作用的基础。

3.1.1 城市设计实效研究的问题化

孙施文(2000)论及城市规划的实效问题时认为,首先城市规划的作用是融合在城市各项要素的共同作用之中的,很难区分出哪些是城市规划的作用结果,而哪些不是,因此对规划成效的评估就难以有可以明确划分的边界[1];其次,在这样的状况之下,究竟如何来衡量规划作用的成效,是起作用了还是没有起作用,起了多大的作用,也同样没有评判的标准;第三,规划的实效必然涉及制度安排问题,而这样的评判必然涉及对制度本身的评判,这至少是一个不易涉足的领域,同时对于以技术论为主导的城市规划背景下的规划师至少在学理上也是准备得不充分的;第四,一涉及实效就存在一个判断问题,需要建立评判的准则,涉及研究者所承载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而且还有许多得到广泛认可的先验假定将面临考验,这就存在一个社会接受能力的问题[2]。孙施文(2000)进一步指出,在这种种问题的牵制之下,从当下世界范围的城市规划研究的实际情况来看,关于城市规划实效的研究(无论是理论建构型的还是实证型的)其实都未解决好这些问题。

本书对于城市设计的实效研究,也同样不可避免地将遇到上述四个难题和障碍。城市设计就其实践和研究的对象系统而言,主要关注建设环境的公共品质(包括功能、形态、美感和意义),与城市规划以“土地使用和空间资源分配”作为核心对象相比,城市设计的实践范畴似乎相对“单纯”或“更具体些”,但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发挥作用的机制”是相似的,即都是通过对建设活动的干预和调控,服务于城市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城市规划的目标更为战略性、综合性和宏观性,而城市设计目标相对具体些[3]。因此,本书确立城市设计的实效研究这一课题,就面临当前对城市规划实效研究困境的巨大挑战,同时由于这一困境是源自规划系统内部,城市设计实践无法绕开或避让。但困难并不能成为回避城市设计实效研究的缘由。笔者认为,若理论研究上的一点点推进(如对于实效评判价值准则的建立,探讨具有社会共识的价值基础等等)能够对实践有所启发、阐释和引导,或者在此价值判准基础上对城市设计实效的实证研究能够初步探索当前中国社会环境下城市设计实践究竟发挥了何种作用,并能对其予以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的基本解释,这都成为本书写作之目的所在。笔者并未试图建构一个普适的城市设计实效研究理论体系或量化评价模型,而是强调在“价值判断”层面,对城市设计实践的过程和结果作定性的价值评判,从而来衡量城市设计实际发挥的效益。

国内学者刘宛(2000)曾以环境影响评估理论、评估学为理论基础,开创性地建立了一个“城市设计综合影响评价”的指标系统[4]、评估方法和程序,尝试进行指标计算的量化研究。但刘宛更多的是关注城市设计实施前的评价,即对项目的决策(可行性研究)、方案的选优等环节[5],而对于实施的过程和实施结果的评价基本没有展开[6],也未实证。鉴于此,刘宛建立的“城市设计综合影响评价”还不能称为对“城市设计的实效评价”。关键在于,城市设计“实际发挥的作用如何、多大”,并不完全在于其产生了何种功能、艺术、政治、经济或社会方面的影响[7],而是更多地在于“在建设环境形态的演变过程中,城市设计究竟是如何发挥作用”,即对城市设计实践的过程评价至关重要。

在影响城市规划实效的因素方面,孙施文(2000)认为,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对城市规划作用发挥的最大(影响)因素应该是来自于体制架构,即张兵所说的“城市规划的环境因素”。对于城市设计,其作用发挥的制约因素必定也来自于社会系统中的“体制性”因素。在政治经济学方法论影响下,有关政经体制问题的研究已成为西方城市规划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系统与社会系统相互作用的实质就是权力的运作过程,也是政治的过程(孙施文,2000)。城市设计运作从属于规划系统内,城市设计实践作用的发挥,也必然依赖和受制于社会系统政经体制的运行。城市设计内部运作机制与外部实践环境的契合与冲突程度,成为城市设计实践能否发挥出有效作用的基础。

张兵(1998)在城市诸多不确定状态中,从动力主体分析和主体互动的角度,建构了“理想的”城市发展动力机制分析框架。“这一分析的意图很显然是为了形成一个普适的理论分析框架,因此更多地注意了其覆盖范围的正统性和对所涉及因素的平衡方面。”(孙施文,2000)这一“理想的”城市发展动力机制分析框架深刻揭示出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作用的性质,即“城市规划本质上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控制目标偏离的一种作用机制”(张兵,1998),“城市规划不是城市发展直接的社会动力,而是动力主体利益的协调机制(控制、激励、整合、保障),是城市发展动力的利用机制”(张兵,1998),这一论断对本书所研究的城市设计实践的“作用性质”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书将城市设计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研究,将其置于社会系统发展脉络和城市开发的实际运作过程双重背景中来审视。事实上,城市设计只有在与各种社会因素错综复杂的矛盾作用过程中,才能对建设环境形态演变产生重要影响而发挥出实际作用。张兵的城市发展动力机制与城市规划作用性质的分析,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有助于我们理解城市设计的实际作用是如何产生的。而与此同时,本书实证部分是针对某一特定时空范畴的具体城市设计实践作定性研究,这在具体的城市开发中表现出的是事件性过程,并非抽象的城市设计社会实践,这既有事件发生的缘起、发生过程和关键性时间节点,也包括事件主体和作为事件对象的建设环境开发项目。因此,我们特别关注个案中城市设计实践作为一种具体“社会事件”的主体、对象、过程、结果,以及对该社会事件进行某种因果性的解释。这种“过程—事件”的社会学研究进路(孙立平,2002,2004)对本书的实证研究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无疑,实践是实践者能动地发挥作用的事件性过程,而实践蕴含的逻辑则是我们实证研究的目标所在。在此基础上本书拟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构建一个适合“特定时空范畴具体城市设计实践”的实效分析和解释的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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