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哲学阐释

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哲学阐释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确切地说,建设环境不仅是城市设计者的实践对象,也是诸多城市开发行动者的行为客体。因此,围绕城市建设环境,某个特定时空范畴内的社会群体发生密切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互动也成为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认为,城市设计干预调控开发建设行为只是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具体手段和实践内容之一,实践目的仍是为改善城市建设环境的人居品质。换言之,城市设计调控开发建设行为的活动并非是城市设计社会实践本身。

2.1.1 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哲学阐释

1)城市设计的社会实践性质

现代城市设计实践从全球范围来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不断演变,对其实践范畴、活动领域、目标、内容与手段,理论界都未有定论。但城市设计作为人们对自身所处生活环境的有意识物质改造和客观建构活动,是一种有特定具体形式的“人的对象性活动”[5],因此,城市设计就其本质而言首先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6]

“一切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在实践中,人把理想、目的、意识、知识和能力等本质力量外化为现实。”(王锐生等,1994)社会哲学中的“实践”有两个特征(王锐生等,1994):①实践是客观的物质活动。实践活动的前提、过程、结果都受到客观的物质世界的限制;实践活动还受到历史前提的制约,即受到历史地继承下来的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②实践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这是从主观方面理解实践。而人的实践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社会性的实践,人的实践的目的性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关系。实践活动的主体是处在相互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社会实践既包括物质生产过程,也包括精神生产过程(因此对城市设计理论的研究活动也是社会实践)。城市设计者在社会实践中,无论是作为“精神产品”方案创作的技术活动,还是公共行政的管理活动(主要是社会关系实践[7]),都是在特定社会运行系统中将实践者的理想、目的、知识和能力,通过影响其他实践者的开发建设活动,最终体现在城市建设环境的改变上。

社会哲学价值论中,主体和客体是“实践-认识”活动中两个既相对立又相联系的实体性要素,主体是指某一关系行为中的行为者,客体是指这一关系中的行为对象(李德顺,1987)。在活动中,主体以两种形式作用于客体并接受客体的作用,一种是物质的、感性的活动,即实践,另一种是观念的、精神的活动,即认识(李德顺,1987)。

谁是城市设计实践的主体?就广义城市设计而言,一种笼统的观点认为城市设计者(urban designer)是“所有那些作出决策从而对城市环境的塑造产生影响的人”,他(她)们不仅包括建筑师、规划师、工程师、测量师,还包括开发者、投资者、政府公务员、政治家等等,这些个人和团体在城市设计过程中有不同目标、能力和扮演不同角色[8]。J.Barnett(1982)指出“今日之城市并非偶然形成的。城市形态虽不是故意创造的,但绝不是偶然的,它是众多人为了各自不同目的所作出决策的结果”。由此可见,广义城市设计中,城市设计者范围极其广泛,几乎涵盖社会各个阶层、行业。的确,城市设计应是全社会参与建设环境塑造的社会工程,而绝非专业者垄断的技术活动。Carmona等(2003)尤其指出城市设计是发达的草根民众(grass root)的活动焦点,强调地方社区参与本地环境的设计、管理和改造活动。这种广义的城市设计实践观念在西方虽愈来愈成为主流(Barnett,1982;Lang,1994;Carmona,2003),然而成为“社会工程”的城市设计实践,在研究领域为了避免被泛化的危险,仍必须就“狭义”的城市设计实践本身作界定和探讨[9]。我们认为,“狭义”的城市设计实践,主要是作为一种“公共干预行为”的社会实践,即技术专业者与公共部门管理者自上而下的公共干预,包含“公共政策化的技术过程”和“技术化的公共行政过程”。因此,本研究的重点主要为城市设计专业者(设计活动)和城市设计管理者(建设管理)这两类实践主体的实践活动。

城市设计者实践主体将建设环境作为其实践客体对象,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城市设计者通过某种形式的知识技能对建设环境进行物质改造实践;而城市设计研究活动作为对建设环境的一种认识也是实践形式之一,这种精神活动甚至是更高层次的实践。在特定社会系统内部,城市设计实践主体与社会系统中的其他行动者发生社会关系,这种互动社会关系的发生、演变都必须依赖于实践的客体——建设环境作为必不可少的中介和载体。确切地说,建设环境不仅是城市设计者的实践对象,也是诸多城市开发行动者的行为客体。因此,围绕城市建设环境,某个特定时空范畴内的社会群体发生密切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互动也成为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一般社会实践认识论出发,城市设计者与建设环境的主客体关系可以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客观方面理解,城市设计者实践活动的前提、过程和结果都受到客观已存在的物质环境(如自然环境)的制约,并非能够自由创造。同时,城市设计者的实践受制于其所处历史阶段而不能逾越(因此其实践的目标、手段、条件都有一定限制)[10]。从主观方面理解,城市设计者尽管受到客观物质和历史条件的制约,但实践作为人的有目的的活动,具有主观能动性,这就为实践者对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创造性活动提供了可能。

对城市设计的社会实践性质的理解以及厘清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使我们从一般性的本质上认清:城市设计实践是作为特定社会系统中实践主体对建设环境的有意识物质改造和客观建构活动。

2)城市设计的社会实践特征

城市设计具有“对象性社会实践活动”的一般特征(即客观的物质活动和人有目的的活动),但城市设计实践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生产和改造活动,有自身实践独特的作用特征和特定的表现形式。

尽管建设环境作为城市设计者的实践对象(客体),但它是城市发展各种动力因素最终通过建设活动而综合作用、形塑的一种结果。城市设计仅为对这些社会系统结构性动因的作用进行公共干预的一种“协调与整合机制”[11],而并非是建设环境及其公共价值领域形成的直接动因。因此,城市设计者是利用和干预协调他人的城市建设活动及其决策行为,以间接的手段来实现对建设环境的物质改造。也即城市设计具有“利用、协调和主客体间接作用”的实践特征。从这一点来说,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对象并不等同于城市设计调控的对象,前者是指建设环境,而后者是指管理实践中的开发建设行为(包括工程设计行为)。我们认为,城市设计干预调控开发建设行为只是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具体手段和实践内容之一,实践目的仍是为改善城市建设环境的人居品质。换言之,城市设计调控开发建设行为的活动并非是城市设计社会实践本身。

这种城市设计实践作用的间接性特征,在设计编制活动层面则表现为“对(下一阶段)设计的设计”(Varkiki,1997;庄宇,2004;金广君,2001)。城市设计编制实际是设计(编织)一种“决策环境”(decision environment),而不是直接设计城市环境的组成内容(这是建筑师、景观建筑师、市政工程设计师的职责)[12]。同时,城市设计实践在实施管理层面亦是间接作用于建设环境。管理者通过制造和使用“决策环境”来直接与开发建设行为主体发生互动,调控其开发行为,使之朝向管理者的实践目标而不致偏离,最终的管理效果则体现在建设环境的开发结果上。因此,城市设计的实施管理过程也同样具有典型的间接性特征。

此外,实践是“人们为了获取物质文化生活资料,满足人类社会需要而进行探索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感性的物质活动”(王炳书,2002)。城市设计者的实践目的是为社会运行创造良好的物质环境载体,提高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品质,从而满足公众的生活需求。因此,实践的客体——建设环境主要是为社会公众享用服务,并不直接表现为对实践主体——城市设计者的某种需求(这和一般社会实践主体对客体的改造活动目的不同)。在规范层面,城市设计者在社会系统中理应作为公众的委托代理人,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对建设环境进行认识和实践活动;城市设计实践必须首先使社会公众得到充实、满足和发展,而后,城市设计者才能在此一过程中获得自身的(利益)满足(职业、地位、声誉等)。因此,城市设计实践的目的也表现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实践的间接性特征(图2.1)。

img2

图2.1 城市设计社会实践的主客体关系与特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