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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国际文脉保护经验

时间:2022-10-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是强调对自然及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对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是美国自然及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相当突出的特点,对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理论并非美国首创,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美国却成为这一理论的忠实实践者。第三是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民俗的保护。从文脉角度看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不仅体现在对人文和自然遗产保护方面,首先就是法律制度的健全。

6.2 国际文脉保护经验

涉及文脉的文化遗产保护与更新是一个充满挑战性的话题,其中包含了多方面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这些矛盾和利益冲突产生了很多问题。从欧美、日韩和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来看,这些保护中的措施、政策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实施从表面看是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实质上都是对文化体系的保护,从理论到方法都可以看作是对文脉的保护。在另一方面,离开具体的操作层面,从文脉的观点来看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是一个全新的角度,它体现了蕴含在文化遗产中一个民族需要传承的核心价值问题,不仅是这个民族赖以生存的自然景观,还包括这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内涵。从文脉角度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刻认识,更能从深层次把握文化遗产保护的精髓,更好地延续传统文化并使之可持续为今天的城市建设发展服务。

6.2.1 欧美国家城市文脉保护与发展

1)从文脉角度看美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第一是重视自然遗产保护,首创国家森林公园模式。美国是世界上较早认识自然遗产的重要性并第一个提出自然遗产保护的国家,1872年美国就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图6.1)。在对自然遗产的保护过程中,美国对其价值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表及里的过程,从单纯对自然美景的保护,发展成为对自然生态、物种基因等全方位保护,这些经验对我国的自然遗产保护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自然遗产也是文脉显性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特色的源泉,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造成文脉断裂的情况在我国的城市建设中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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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美国黄石国家公园建设体现了对自然遗产的保护

来源:自摄

第二是强调对自然及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对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是美国自然及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相当突出的特点,对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理论并非美国首创,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美国却成为这一理论的忠实实践者。美国在这种整体保护的思路下,设立了“国家湖(海)滨”“国家保护区”“国家荒野与风景河流”等自然景观类国家公园;也设立了“国家纪念战场”“国家历史公园”“国家历史街区”等人文景观类国家公园。既然将整座战场、整片海滨抑或历史街区当成国家公园,客观上要求对国家公园内的所有景观及人文建筑实施整体保护。实际上这种整体保护有效地保护了我们所关爱的自然及文化遗产直至周边的各类景观。这种整体保护的模式值得借鉴,体现了对整体环境的保护,无论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有效地延续了整体文脉关系(图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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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 美国大提顿国家公园

来源:自摄

第三是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民俗的保护。文化多样性体现了文化差异的价值,也反映了文脉的多样性,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就是对文脉多样性和整体文脉关系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民俗是文脉隐性构成的重要组成。1976年美国94届国会通过《民俗保护法案》开始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民俗,表明其认识到了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意义。除了相关法规的制定外,近年来,美国还在协调与本地土著民族印第安人的关系及保存其独特的文化等方面进行了若干尝试。此外,口述史学在美国的兴起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与西方社会偏重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统相比,美国较早地注意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的一个新的亮点,它既是城市特色和城市精神保护的重点,也是整体城市文脉关系保护的必然环节[5]

2)从文脉角度看英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英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主要表现在政府主管,以制度、法律法规和健全的机制来体现政府的意志,另外发挥民间力量保护文化遗产,这些都很有借鉴意义。从文脉保护角度看其经验主要体现在保护理念上,即对古代建筑保护中强调城乡规划的整体保护。

第一,从源头抓起,保护文脉。英国是一个建筑遗产大国,加之历史建筑多为私有,故遗产保护难度很大。英国政府总结出一套经验:将建筑文化遗产分别纳入不同区域的城乡规划中,通过控制城乡规模开发来防止对该区域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的破坏。这种从源头抓起的做法使复杂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变得简单。其中的借鉴意义是在我国的区域规划中也应考虑整体文脉环境保护的问题,脱离原始单纯的物质规划,走向高层次的文脉规划。

第二,通过《城乡规划法》对文脉切实保护。制定城乡规划来防止对建筑文化遗产破坏的做法源于英国,193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城乡规划法》,该法明文规定:经中央政府同意,地方政府有权指定具有特殊建筑价值与历史意义的古建筑为历史建筑,并有权以保护历史街区的方式,对建筑文化遗产实施整体保护。

作为城乡规划中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历史街区并非不能有新的发展,但相关法律要求新的发展至少要和传统景观和谐统一,新景观必须融入其原有的特色中,在对历史街区实施保护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又要慎重,除传统建筑外,保护区内树木的砍伐、广告的设置亦受到严格的限制。一些可能会影响到保护区文化氛围与景观的工程,还需要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当地居民及由专业人士组成的顾问委员会的意见[6]

这是文脉保护的要求,也是文脉发展的方法,更是我国文脉保护和发展的有益借鉴。

3)从文脉角度看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从文脉角度看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不仅体现在对人文和自然遗产保护方面,首先就是法律制度的健全。法国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建设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在近百年的法制建设史中,仅文化遗产法一项就先后颁布过一百多部。对这些法律做一个简单的浏览,可以看出法国对文化遗产的关注也是从历史建筑的保护开始的(《历史性建筑法案》1840年);进入20世纪30年代,《景观保护法》显示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扩展到对自然景观的保护;40年代初《考古发掘法》标志着法国注意到地下遗产的保护;60年代后,法国的立法重点又回到自然景观的保护上,除了重修《景观保护法》还颁布了《国家公园法》,这说明法国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只保护人文遗产尚远远不够,还应该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当然,对文脉关系复杂的历史街区的保护也一直是法国保护类立法的关注点,特别是1962年法国率先颁布了保护历史街区的《马尔罗法令》,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制定了各自的保护法规,掀起了保护历史街区法规建设的高潮。

法国是一个建筑文化遗产相当丰富的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法国共有著名建筑群落2000座,这既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也是难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护与发展这对矛盾也摆在法国人面前,但法国人选择了前者,60年代初的《历史街区保护法》和70年代的《城市规划法》一同构成了法国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保护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保护传统街区的基础上提出新的都市改造计划,使现代文明的进入尽可能不扰乱已有的传统(图6.3)。

第二个重要经验就是大普查。大普查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必由之路,这也是法国贡献给世界的一个基本经验。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进行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文化遗产大普查,这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最为亮丽的一笔。在这场被称为“大到教堂,小到汤匙”的普查运动中,首先使法国成为一个对自己文化家底做到心中有数的国家,不仅发现了许多国宝,而且使许多重要文化遗产和历史遗迹在普查中被及时发现而免遭破坏。其次普查对于本土研究的学术贡献难以估量,法兰西民族的历史文化底蕴也由此明晰起来。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大普查不仅增进了国民的文物意识,也使国民的文物价值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经验都是对民族文化的发掘和弘扬,只有深刻地了解自己的文化发展脉络,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更好地继承与弘扬,这也是保护一个民族文脉、血脉的重要途径。

第三就是对专业人士的重视,如独具特色的法国国家建筑师制度。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学者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强调重视文物原貌著称的法国“风格复原”派代表人物著名作家梅里美、建筑理论家维奥莱·勤·迪克,在法国历史建筑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都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学者的积极参与确保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直没有出现大的失误,同时也避免了政府部门因缺乏专业知识而给普查、保护工作带来的不必要的伤害。在一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刚刚起步的国家中,文化遗产保护常被简单地理解为政府行为,而将专业人士排斥在决策层之外,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便是普查成果的非科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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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3 法国普罗旺斯地区艾克斯城市

来源:杨静

6.2.2 日本城市文脉的保护和发展

1)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概述

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自明治维新以来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发展比较成熟。以1897年制定的《古社寺保护法》为起点至今发展已有一百多年,保护对象从寺院、神社等宗教建筑发展到私人民居、近现代建筑以及土木构筑物。20世纪80年代后,历史环境保护工作也逐渐被重视起来。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将国家制定的文化财产分为有形、无形、民俗、纪念物和传统建筑群落等五大类。1996年的“文化财登录制度”实行唤起了民众的自觉保护意识,《文化财产保护法》和“文化财登录制度”一起标志着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从单一、僵硬走向柔性、综合。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从个体古建筑到古建筑群、局部遗迹到历史环境、从历史街区到历史古城的发展过程。

2)从文脉角度看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梯度型立法)、行政体系的健全、资金保障制度及筹措、监管方式的到位、社会参与程度的普及构成了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健全机制。从文脉角度来看,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及特色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推行保护、重在措施”是国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经验。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的实施首先是对文化财产的认定,尤其是对无形文化财产的认定。如工艺技术,一是指定技术本身;二是指定拥有技术的具体匠人,采取科学认定程序来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项目和“人间国宝”的命名。

第一是对文化财产持有者的认定和保护。无形文化财产是文脉的重要构成,是城市特色个性的具体体现,世界各国都逐渐重视对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护,日本在这方面经验突出。“人间国宝”是指个别被认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持者,他们都是在工艺技术或表演技术上有绝技的老艺人,其精湛的技艺赢得日本政府的正式肯定,列为传承保护对象,成为相关方面的名手。此外更重要的是,法律还规定文化财产持有者同时也是文化财产的传承人,如果文化财产持有者将自己的技艺密不传人,无论其技艺多高都不会被政府指定为“人间国宝”,这些措施对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图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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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4 日本文化财产持有者的认定与保护

来源:杨静摄

第二是日本还强调对文化遗产的活用。对文化遗产并非停留在简单的保护上,而是充分发挥出文化遗产的作用,把妥善保管和合理利用结合起来。如日本人十分珍视传统的手工业,在国内外不断举办工艺大展,在这个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文化遗产的教育和认知作用,通过对文化遗产的活用了解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合理利用是延续传统文化最好的方式,不是对传统文化进行博物馆式的保护而是使其发展,继续保持蓬勃的生命力。

从日本的经验中可以对传统文化遗产有更全面和透彻的认识,同时也得到两点启示:第一同为东方木结构建筑体系,日本在木结构建筑的保护上十分投入,这对于国内部分人认为木结构不易保护,民居更难的思想是一个教育。其次深刻理解了文化遗产的活用以及“人”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的重要性,这是日本对人类文化遗产保护、对城市文脉的保护与发展的特殊贡献。

6.2.3 发展中国家文脉的保护与发展

1)印度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印度十分珍视自己的文化遗产和优良传统。有一个经典事例,首都新德里就是为保护遍地文物古迹的历史名城德里,另择一块荒地而建,故曰新德里。目前印度入选《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或文化遗产有24处,是亚洲世界遗产分布较集中的国家之一。印度之所以有如此顽强的文化生命力,城市街头仍保持浓郁的地方特色,这些都与印度的全民遗产保护运动分不开(图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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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5 印度泰姬·玛哈陵的保护

来源:李先逵摄

第一是公众参与古迹保护。印度文物保护部门根据1932年“对古建筑残迹的修复,不论多么简单,第一责任不是修旧如新,而是保护残迹”的原则,号召民众加入保护文物古迹的行列。“人民的参与是最好的保障”是印度文物界对外宣传的一句口号。为让民众直接参加保护丰富的遗产资源,政府规定,每年4月18日为“世界遗产日”,5月18日为“博物馆日”,11月19—25日为“世界遗产周”。

第二是国家文化基金与国际合作。印度在1996年成立“国家文化基金会”,国内外团体和公众可通过该基金会向特定或普通遗产项目提供资金。此外,印度还在保护本国世界遗产的工作中争取国际合作。自1977年成为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以来,印度一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支持者,并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联合会”“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等国际机构紧密合作。

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与印度城市规划署合作的基础上,印度国民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建设启动,在文化遗产保护上重点涵盖两个项目:第一是普查和构建印度城市遗产的网络系统,类似于法国的文化遗产大普查运动,主要目的是对家底做到心中有数并实行积极的保护联动计划。目前,印度城市有形遗产保护网络正在全面建设过程中。第二是实施印度遗产通行证计划,其目的是对获得遗产通行证的文化遗产给予资金、技术和政策方面的优先权,从而切实保护好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第三是专业部门的技术工作。成立于1861年的印度考古研究所已有152年历史,是印度旅游和文化部下属致力于考察、挖掘、保存和保护印度古文物古迹的专门机构。至今已发展成一个大型组织,拥有主管、项目、挖掘、科学和碑文部门五个分支机构,不仅监护着印度5000多处从史前到近现代的历史文物古迹,还负责培养考古工作人员。研究所下设考古学院设置研究生教育课程,学员接受从实际应用到理论指导的考古知识培训,使遗产保护工作代代相传。

2)南非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尽管南非在拥有世界遗产地的世界大家庭中是一个新成员(1999年南非才拥有首批入选《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但在建设、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方面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大致可以归纳为加强机构建设、重视立法工作以及充足的资金保障这三个方面。

南非文化部颁布了许多有关保护文化遗产的法案,其中在1999年后南非议会通过了三个重要法案:《国家遗产资源法案》《国家遗产委员会法案》《世界遗产公约法案》,这三个法案为南非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证。特别是《国家遗产资源法案》从法律上规定了南非文化遗产的性质,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方式并设立了南非管理世界遗产的国家机构——南非遗产资源署。该法案把遗产视为国家重要资源,认为遗产像其他能被使用的事物一样是一种资源,是有价值的,必须管理和保护。法案还规定了遗产评估的标准和等级,提出了国家、省和地方三级管理体制[8]

3)埃及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埃及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现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共有六处,而且是清一色的文化遗产。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吸引着世界各地的游客,促进了埃及经济和文化的繁荣。但随着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对文化遗产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埃及政府在如何处理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逐渐形成了一些独特的文物保护理念(图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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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6 埃及的文物建筑保护

来源:李先逵摄

首先是设立专门的政府保护机构并颁布文物保护法律。埃及政府自1859年就设置了“文物服务局”,负责文物遗存保护工作,到1960年成为埃及文化部的一部分,1970年更名为埃及文物局,受文化部领导,1994年再次调整为埃及最高文物委员会,根据不同的文物类别,下设史前、古埃及、希腊—罗马部、伊斯兰及科普特部、技术服务部和资金规划部等七个部门。

文化遗产保护离不开法律支持,埃及政府于1983年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并于2010年通过了该法的修正案,加大对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护力度。该法案重点就文物和历史遗产的界定做了明确的规定,将凡是具有文物、历史和艺术价值,且超过一百年历史的动产和不动产均列入文物和历史遗产范畴,力求从严管理和保护埃及境内各个历史阶段的文化遗存。

第二是发展国际合作、拓宽国际援助。埃及文化遗产浩如烟海,自身保护力量有限,埃及认为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既是埃及的,也是世界的,这也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精神。根据这个理念,埃及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不断地探索并发展国际合作、拓宽国际援助之路。如埃及最高文物委员会建立完整的信息数据系统,记录有关文化遗产的精确数据,资金方面得到了芬兰政府的慷慨支持,技术方面得到了IBM公司数码成像领先技术的支持。此外,埃及博物馆的DNA实验室的建立,用于对木乃伊等重要文物进行DNA检测以确定文物身份,也是通过转让考古摄制权等国际合作方式来实现。

第三是注重文物保护领域的人才培养。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一直是埃及文物保护领域的一块软肋,每年发生的大量的文物资源损害案件,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造成的。对此,开罗大学考古学院专门开设了文物保护系,在卢克索地区开办文物保护专科学校,扩充了文物保护队伍。此外,从专职人员中选派优秀者出国深造,通过培训后,每个毕业生都可以独立完成各类文物的基础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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