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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国际保护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各国采取措施。国家对其本身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而国际监督机制和保护机制则是国际社会依法对各国人权保障的状况进行监督以实现对人权的保护。但人权保护的对象基本就是个人,而所谓的国际保护就是利用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对缔约国个人人权的保护,不设立个人申诉制度就不能真正实现对人权的保护。

第三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一、国际人权机构

(一)联合国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1.一般性人权机构。

2.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3.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4.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5.国际劳工组织。

6.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

7.联合国人权中心。

8.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

9.联合国人权中心。

(二)国际人权条约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1.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2.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3.人权事务委员会。

4.儿童权利委员会。

5.禁止酷刑委员会。

(三)区域性人权机构

1.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

2.美洲国家人权委员会、美洲国家人权法院。

3.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委员会。

(四)人权非政府组织

1.大赦国际。

2.国际人权联盟。

3.人权观察。

4.国际人权联合会。

5.保护人权反奴役协会

6.人权网络。

7.人权情报文献系统。

8.人权倡导者国际。

9.人权网络。

10.人权情报文献系统。

11.人权倡导者国际。

二、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一)国际监督和保护措施

人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各国采取措施。国家既要防止使用自身的权力去侵犯人权,还要有效地保护人权不受侵犯。为此国家就要承担义务,采取积极的立法和补救措施,如依法规定各项人权,使其成为法定的基本权利,并且对各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国家对其本身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此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如发展经济、教育、文化、消除各种歧视等。而国际监督机制和保护机制则是国际社会依法对各国人权保障的状况进行监督以实现对人权的保护。为此已建立了一些制度:报告及审查制度;控诉制度;个人申诉制度。

1.报告及审查制度

联合国通过的人权公约许多都制定了报告及审查制度,以促进各缔约国对公约的实施。

报告:缔约国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负责实施条约的委员会提具报告,并由各该委员会审议缔约国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对公约的实施措施和进展情况等。

审查:有关机构可以在审议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对公约的某些条款的范围和含义作出解释。这些意见或建议具有促进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发展的作用。

2.处理缔约国来文及和解制度(控诉制度)

此制度旨在解决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履行方面的纠纷。有些人权条约规定了这类制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缔约国可向公约规定的有关人权机构指控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公约义务,该机构接到来文(指控)后有权进行斡旋、和解及提出建议。但该机构受理指控来文的前提是:缔约国接受了任择性条款,并已用尽国内救济办法。

第二种情况:根据公约人权机构有权处理任何缔约国之间的指控,而无须依据任择条款。在处理缔约国之间的指控方面,这类条约规定了更有力的机制。

3.个人申诉制度

(1)概念:个人申诉制度是允许个人向有关国际人权组织申诉的一种制度。方式是个人来文。

只有少数人权条约规定了个人申诉制度,但一般都要基于任择议定书或条约中的任择条款,并且必须是在确认用尽国内救济办法以后才能受理个人来文。

(2)条件:基于任择性条款或议定书;确认用尽国内救济办法。

①基于任择性条款或议定书:个人申诉制度意味着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可以向有关的国际组织的人权机构投诉该缔约国,而受理申诉则会涉及人权机构对缔约国的调查。因此并非每个缔约国都乐见此事的发生。但人权保护的对象基本就是个人,而所谓的国际保护就是利用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对缔约国个人人权的保护,不设立个人申诉制度就不能真正实现对人权的保护。虽然如此,但也不能强求缔约国接受。于是,申诉制度是否适用于公约的缔约国便取决于缔约国的意愿。这类人权公约多附有一个任择性条款或任择性议定书供缔约国选择采用。选择采用的缔约国,就不能拒绝其管辖下的个人就该缔约国侵犯其人权的行为向有关人权机构的申诉。

采用任择性议定书的选择方法显然比较麻烦,因为这意味着在签订了一个人权公约后,缔约国还要面对另一个单独的议定书。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是采用的议定书方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并审查个人声称因公约所载任何权利遭受侵害而为受害人的来文。成为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公约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来文所涉公约缔约国如非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委员会不得予以接受。根据该议定书的这条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只受理该议定书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受理后,应将来文提请被控违反公约的议定书缔约国注意,该缔约国应于6个月内书面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声明,说明原委,若业已采取补救办法,应一并说明。委员会应参照该个人及有关缔约国所提出的一切书面资料,审查根据该议定书所收到的来文,并向有关缔约国及该个人提出意见。

多数人权公约多以公约中的“任择条款”供缔约国选择采用个人申诉制度,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第14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22条便属于“任择条款”。个人申诉或来文既可对其所受管辖的国家,也可对已接受任择条款的任何其他缔约国。这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了一步。

②确认用尽国内救济办法:人权保护最基本的还是要靠国内保护。个人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如有些侵犯人权的事件是个别官员或组织滥用职权或不作为造成的,受害人通过国内申诉或诉讼便可解决,这就没必要舍近求远地寻求国际申诉。而没必要的、过多的国际个人申诉不仅劳民伤财,也会有损于缔约国的威信。只有当受害人在缔约国尝试了各种可能的解决途径均告无效时,即所谓“用尽国内救济办法”,才有向国际人权机构申诉的必要。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2条规定:以不违反第1条的规定为限,凡声称其在公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的个人,如对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得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由委员会审查。

B.J.女士诉德国案(3)

B.J.女士控告德国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有关规定。她在有关离婚法律后果的法律规章(累积所得均分、养恤金均分、婚姻结束后的赡养费)等方面遭受性别歧视,至今一直受到这些规章的影响。她认为这类规章一向是歧视那些经过长期婚姻养育了子女之后离婚的年老妇女。受理此案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决定来文(申诉)不予受理,因为撰文者B.J.女士(申诉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司法解决措施

司法解决是指当缔约国关于条约的解释、适用和执行产生争端,如果不能以其他方法解决,则可以提交国际仲裁或国际法院裁决。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等机关及联合国专门机构,还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即《灭种罪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国确认灭绝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承允防止并惩治之。”国际法院在对《灭种罪公约》作出保留的咨询意见中指出:“本概念所引起的第1个后果是公约所强调的原则,即使没有条约的义务,也被文明国家认为对各国具有约束力。”

(二)国际制裁措施

对于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破坏甚至侵略的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联合国安理会可以采取必要而适当的制裁措施。

南非不顾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长期以来坚持在国内推行反动落后的种族隔离政策,严重践踏了国际人权法,违反《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南非还坚称国际社会对它的谴责是对其内政的干涉。而事实是,该条约的许多内容早已成为各国均应遵守的国际习惯,非缔约国也不例外。1977年11月4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制裁,对南非实行贸易禁运。经过国际社会长期的制裁和国内人民的不懈斗争,终于使南非放弃了这一政策,实现了民族和解。

而缺乏国际社会的介入则可能导致巨大的人道主义灾难,致使人权遭受大规模的践踏。卢旺达大屠杀事件虽已过去多年,但人们至今仍对当初国际社会特别是美国的冷眼旁观置身度外的不作为耿耿于怀。但是,这种措施必须坚持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下进行,否则,很可能成为一些国家借人道主义干涉之名行侵略扩张、干涉他国内政之实。特别是北约对南联盟的非法战争,便是打着这样的旗号,结果导致了南联盟的进一步解体,以至最终直接非法支持科索独立,脱离塞尔维亚。这种以肢解他国为目的的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不仅是非法的,还会导致更大的人道主义危机,使被干涉国的人权状况进一步恶化。

(三)审判侵犯人权犯罪的国际刑事法庭或法院

1.国际刑事特别法庭

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是应受到国际法严惩的严重国际犯罪。联合国安理会除可对当事国采取包括经济、外交、军事制裁在内的措施,以制止这一行为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外,还可以成立特别法庭追究罪魁祸首的个人刑事责任。

(1)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1994年11月设立的联合国卢旺达刑事法庭的审判实践,是制裁大规模侵犯人权罪行的一次重要尝试。

曾先后是德国和比利时的殖民地的非洲的卢旺达,长期存在着种族矛盾。西方殖民主义者对卢旺达实行“间接统治”和“分而治之”:先让仅占总人口14%的图西人统治占人口85%的胡图人,后又利用胡图人反对并统治图西人,导致多次发生大规模部族流血冲突。独立后的卢旺达政府长期对图西族实行种族歧视政策,加上卢旺达国土狭小,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紧缺,对土地的争夺更加剧了两族的矛盾。1994年4月6日,卢旺达总统和布隆迪总统同乘的座机在卢旺达首都基加利上空被火箭击落,两国元首同时罹难。有人指责该袭击事件是图西族人所为,而胡图族激进分子借机鼓动本族人对图西族人进行清洗,从而爆发了一场规模空前的武装冲突和部族大屠杀。美国因当初在索马里进行的干涉行动的失败,并遭许多国家的严厉谴责而怠于派兵制止这场空前的灾难,驻扎在索马里的联合国维和部队也因为美国不作为而持观望态度。国际社会的袖手旁观使事态的暴行没有得到及时遏制。在短短百日之内竟有约100万人死于非命,其中大部分是图西人,另有200多万难民逃往国外,200多万人流离失所。同年7月,卢旺达爱国前线与邻国乌干达的军队反攻进入卢旺达首都基加利,击败了胡图人政府。200万胡图人由于害怕遭到图西人报复,逃到邻国沦为难民。数千人因霍乱和痢疾死于难民营。当初袖手旁观的一些国家后在联合国说服下伸出了人道主义的援助之手,拯救平民百姓。1994年11月8日,联合国安理会决定成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审判参与大屠杀的卢旺达高级政府官员或军人。国际刑事法庭已对22名被告作出判决,其中9名被判处终身监禁。

卢旺达大屠杀给国际社会的启示是,对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的国际犯罪行为,国际社会的及时和有效遏制行动是十分必要的。同样,事后依照国际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惩戒世人也是必不可少的。

(2)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基于种族矛盾和分裂活动的武装冲突不断,其间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事件如蓄意杀人、种族屠杀、种族灭绝、严刑拷打、强奸、破坏文化遗产和宗教财产、任意逮捕等时有发生。国际社会纷纷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国际责任。1993年2月22日,联合国安理会决定成立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截至2006年9月,法庭已对161人进行了审判,尚有66人正在审理过程中。其中,波黑塞族共和国前总统普拉夫希奇以犯有反人类罪被判处11年监禁,这是被前南国际法庭判刑的级别最高的塞族领导人。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处理的主要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但与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也有一定关系。这个法庭的设立创下了先例,如果今后任何国家再度发生类似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也可以针对有关罪行设立类似的临时特别法庭。

上述两个法庭都是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下设立的临时性的国际刑事法庭,对其评价,特别是对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褒贬不一。而对南联盟前总统米洛舍维奇的审判更使不少人对该法庭的公正性和政治化倾向表示了质疑。尽管如此,这两个法庭对惩戒大规模侵犯人权罪行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是维护国际人权法的一种有效手段。

(3)混合法庭

由联合国协助但在当事国司法体系下设立的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和柬埔寨特别法庭当属另类,可称为“混合法庭”,它们是在联合国的经费支持和人员援助下设立的,法庭组成人员由本国和联合国派出的国际法官及检察官共同组成。

塞拉利昂特别法庭

2000年8月14日,联合国安理会决定协助塞拉利昂设立一个独立的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以审理在塞拉利昂内战中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塞拉利昂有关法律的犯罪分子。该特别法庭将审判那些在塞拉利昂持续近9年的内战中犯有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塞拉利昂有关法律的犯罪行为。决议显然是针对塞拉利昂反政府武装革命联合阵线及其领导人桑科的。桑科2000年5月被政府军逮捕。2002年3月4日,桑科出庭受审,被控犯有谋杀、抢劫等罪行。2003年7月30日桑科在首都弗里敦一家医院患中风死亡。特别法庭还指控利比里亚总统泰勒在当政期间支持邻国塞拉利昂反政府武装并犯有战争罪、反人道罪等11项罪行。2003年,泰勒在国内反对派的压力下逃往尼日利亚,后在尼日利亚被捕,随后被送往联合国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等候审判。

柬埔寨特别法庭

2003年6月,联合国与柬埔寨签署协议,设立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对前红色高棉领导人进行审判。2005年5月,柬埔寨特别法庭对柬埔寨红色高棉在1975至1979年犯下的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等罪行进行审判。特别法庭称,从1975到1979年红色高棉执政的几年里,柬埔寨至少有100万人非正常死亡,而当时该国总人口只有700万人。前红色高棉领导人乔森潘被指控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前红色高棉外长英萨利、社会部长英蒂迪、人民代表议会议长农谢和金边S21监狱的负责人康克由分别被指控犯有反人道罪。红色高棉的最高领导人波尔布特,已于1998年4月因心脏病去世。

2.国际刑事法院

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决定研究设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简称《罗马规约》),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从此建立。截至2006年9月,已有140多个国家签署了《罗马规约》,102个国家批准了公约。遗憾的是,由于中国、美国、印度等大国没有加入,其代表性大打折扣。2006年3月20日,刚果非法武装部队的首领托马斯·鲁邦加被国际刑事法院指控征募15岁以下儿童当兵并充任性奴隶。这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后第一个审理的案件,标志着一个永久的国际刑事法院开始正式运作。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开创了多个历史先例:(1)它是第一个通过条约批准程序建立的国际司法机构,使大国无法否决;(2)它将一国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列入管辖范围;(3)法院的管辖不以国家自愿接受为基础;(4)检察官的权力很大,可在不征得有关国家或安理会同意的情况下启动调查程序。国际刑事法院的这些特点体现了对国家主权进一步限制的国际趋势。

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都直接或间接与人权的国际保护有关。

【注释】

(1)搜狐新闻.[2007-02-28].http://news.sohu.com/20070228/n248400654.shtml.

(2)人民网.[2000-07-06].http://www.people.com.cn/GB/channel2/702/20000706/132440.html.

(3)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protocol/dec-view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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