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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概况及消防发展简史

时间:2022-10-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中国各民族之间人口数量相差很大,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国历史上多火灾,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第一节 中国概况及消防发展简史

一、概况

(一)地理位置

中国位于北半球,在全球最大的大陆——欧亚大陆的东部和全球最大的海洋——太平洋的西岸。总人口13亿。中国国土大部分地处中纬度,南北延伸5500公里,跨纬度约50度。中国国土辽阔广大,陆地总面积约为960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球陆地面积的1/15,亚洲面积的1/4。中国陆地疆界长2万多公里。同中国陆地接壤的邻国:东北有朝鲜,北有俄罗斯和蒙古,西和西南有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和不丹,南有缅甸、老挝和越南。中国东部面临海洋,海岸线总长度为3.2万多公里。其中大陆海岸线,北起鸭绿江口,南至北仑河口,长达1.8万多公里。环绕中国大陆边缘的海,自北至南为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它们与太平洋连成一片。海域分布有大小岛屿7600个,台湾岛最大,中国是世界上岛屿最多的国家之一。其中近86%分布在杭州湾以南的大陆近海和南海之中。中国是世界上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有许多源远流长的大江大河,其中流域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就有1500多条。

(二)气候

中国气候类型多种多样,从南到北,全国(除青藏高原高寒区外)跨越了赤道带、热带、亚热带、暖(南)温带、中温带和寒(北)温带等6个温度带。中国季风气候显著,大部分地区受来自太平洋和印度洋夏季风的影响,温度和水分条件配合良好,为发展农业提供了优越条件。东半部冬季盛行大陆季风,寒冷干燥;夏季盛行海洋季风,湿热多雨。青藏高原海拔高,面积大,形成独特的高寒气候。西北地区则因地处内陆,是内陆干旱气候。总体气候特征为冬冷夏热、冬干夏雨,但由于中国幅员广大、地形复杂,中国的气候还具有气候类型多样、气候资源丰富和气候灾害较多的特点。

(三)经济

中国经济总量世界排名前列,但人均国民总收入居于世界百名之后。中国具有独立的、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工业产品不但能满足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基本需要,而且许多工业产品大量出口。在一些高科技领域如航天、卫星等,已经开始步入世界先进行列。但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主要特点是东强西弱。中国现有森林面积1.2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仅为12.98%,列世界第121位。中国矿产种类多、分布广、储量大,是大部分矿产资源能够自给的少数国家之一。有色金属居优势,钨、锑、锡、汞、钼、锌、铜、铋、钒、钛、稀土、锂等均占世界前列。但总体来说,中国的贫矿多,富矿少。中国是海陆兼备的国家,可以利用的海洋资源,如海水、生物、矿产、油气、潮汐、旅游资源均十分丰富,拥有著名的南海、渤海油田和舟山渔场等。主要农产品中,谷物、肉类、棉花、花生、油菜子、茶叶、水果等产品产量居世界前列。

(四)行政区划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定于北平,即日起北平改名北京。目前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

(五)民族与宗教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中国各民族之间人口数量相差很大,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55个少数民族人口为1044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

(六)国家政体

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相关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

二、消防发展简史

(一)古代(1840年以前)

据中国考古发现,200多万年以前人类已经掌握了利用天然火和保存火种的能力。距今1.7万年以前,北京周口店的山顶洞人已经学会了人工取火。火既可以造福于人类,也会给人类造成危害。自先秦时期到清朝后期的数千年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和城镇的增多,中国火灾逐渐增多,火灾情况越来越复杂。火药在宋代出现后逐步获得广泛应用,在生产、贮存过程中引起大量的火灾、爆炸事故。中国历史上多火灾,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它不仅与各个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民众等情况密切相关,而且同中国的建筑特点也是分不开的。除西北黄土高原多修建窑洞和青藏高原上多砌造土石建筑的房屋外,全国大部分地区广泛采用砖木结构,尤其是南方地区,许多民居和商店、作坊等房屋是用木、竹、茅草、苇席等可燃材料搭建的木结构房屋或简陋的棚屋,加之许多城镇建筑密集,极易造成“火烧连营”。

中国历史上许多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科学家以及文学家都非常重视同火灾的斗争。战国时期的管仲、荀况、韩非等,把同火灾作斗争当做富国安民的一项重要措施。汉代王充、宋代沈括、明代宋应星及清代毛备龄等,也重视对火灾有关问题的研究,并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而有些具有政治远见、真正关心自己统治地位、企求长治久安的帝王和官吏则把同火灾作斗争当做国家或地方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为军队和各级地方官府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任务。五代十国时期的后周(951—960年)世宗柴荣,在扩建汴京(今开封市)时把该城“居常有火烛之忧”当做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连同官署、商店、居舍等房屋建筑和街道交通、环境卫生等市政问题统筹规划和综合治理。清康熙皇帝玄烨屡次诏令加强火政,并曾亲临现场指挥救火。

从法制方面来看,中国古代在同火灾的斗争中一向重视以法治火,各朝代在法律上都对治火进行了规定。如,商朝法律规定:“弃灰于道者断其手”。这是中国最早制定的一条消防法规。唐朝永徽二年颁布的唐律(又称永徽律),在其《杂律》篇中对于在山陵兆城、官府廨院、仓库等失火、“非时烧田野”、故意放火以及“诸见火起,应去不去,应救不救”等,均有明确的刑罚规定。公元7世纪中国就有这样内容相当完备的消防法规,这在消防史上是领先于许多其他国家的。鉴于许多火灾是由于地方官府放松火禁造成的,为了严明法纪,减少火灾危害,康熙皇帝一再下达谕令,对各级官吏在该管辖区内发生火灾而造成重大损失者,明确规定了罚俸(款)、降级、调用等行政处罚方法。

在组织方面,中国很早以前就设置了“火官”。据传说,在原始社会五帝时的重黎“居火政,甚有功,能光融天下,帝喾命之曰祝融”。周朝设有“司垣”、汉朝设“执金吾”等火官,北宋时在京城和其他一些城市设置“望火楼”,建立了“防隅军”或“潜火队”等专司救火的军队,可以说是世界上较早建立的官办专职消防队。

在防火方面,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防患于未然”的传统。为了防止火患,唐代广州等地开始推行以砖瓦房代替茅屋和展宽街道、疏通里巷,以防延烧等建筑防火措施。严格火禁,小心火烛,是历代防火管理和宣传的重要内容。建于明嘉靖四十年至四十五年(1561-1566年)的浙江宁波“天一阁”藏书楼,始终不渝地坚持烟火不入楼的防火制度,保持了至今400多年无火灾的记录。南宋时期鉴于杭州等地用竹、木、茅草等修建的房屋极为普遍,朝廷命令地方官府有计划地开辟火巷。修建防火墙和火巷,是明、清时代各地在建筑防火中推行比较普遍的措施。

在火灾扑救方面,中国古代逐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近代消防技术装备出现以前,在灭火战术上已形成一套比较合理的对策和办法。“救火贵速”,是早已深入人心的一个灭火原则。春秋时代鲁襄公九年(公元前564年)春,宋国发生火灾,“火所未至,撤小屋,涂大屋,陈畚梮,具绠罐,备水器……”。可见当时人们不仅懂得事先准备瓮罐、畚箕一类器具用水和土来灭火,而且掌握了通过拆除小屋和给大屋涂泥的办法,以阻止火势蔓延。古代灭火除利用江河、湖泊、池塘等天然水源外,主要利用水井、水桶、水缸等。唐代以前,救火器材、工具,还没有超出平时生产和生活用具的范围。唐宋时代出现了专门用于灭火的水(油)囊、水袋和竹制唧筒。据宋《武经总要》记载,“唧筒,用长竹,下开窍,以絮裹水杆,自窍唧水”。这说明北宋时人们已掌握柱塞式泵浦的原理。

(二)近代(1840-1949年)

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资本主义列强的侵略和清王朝的腐败,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11年辛亥革命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但仍然没有使中国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状况。近代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的出现和缓慢发展,使沿海和内地一些城镇的面貌逐渐变化,火灾危险性出现了新的特点,而广大农村和许多城镇在经济上仍十分落后,这些地区的火灾危险性基本上与以前相同。从清代末年起,中国逐渐从日本和西欧引进消防技术,但推广发展十分缓慢。

在消防组织方面,近代中国出现了同历史上的救火兵及其“火班”迥然不同的近代消防组织——消防警察,它始建于清朝光绪末年创办警政时期。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袁世凯保定新军3000人改编为巡警,派驻天津。组建了天津南、北段巡警总局,将联军入侵天津时组织的官办救火会改为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这是中国第一支消防警察队。后来,消防警察作为巡警中的一个警种,先后在多个城市建立起来。清末至民国期间,在中国一些城市有过外国租界的消防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帝国主义国家被迫交还在华租界,各租界的消防队被改编为当地消防警察队。从清末至民国期间,出现了救火会一类的民间消防组织,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上海是中国救火会素称发达的城市之一,从嘉庆九年(l804年)创立第一个救火会组织起,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已增至30余处,并成立了全市救火联合会及各区救火会。由于上海市救火联合会组织比较严密,消防装备优于全国,灭火经验比较丰富,根据北洋政府内务部的指示,该联合会曾于1922年派出2名代表,应邀参加万国消防工程师联合会及太平洋沿岸消防队长联席会在美国旧金山召开的会议,这是中国第一次派代表出席国际消防会议。

在消防法制方面,19世纪末,清朝以光绪皇帝为首的改良派在推行“新政”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制定和提出了《刑律草案》,在其“分则”的有关条款中对放火破坏或失火损坏贵重图书物品等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刑罚。但在封建顽固势力的反对下,《刑律草案》未能正式颁布施行。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十(1908年5月9日),《违警律》经正式公布施行。这一法律是参考西方一些国家的作法,对虽未触及刑,但已危害社会秩序的违警行为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包括消防的内容。在民国时期,为了同火作斗争,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但消防法制仍很不健全。此外,清末至民国期间,在消防组织、防火管理及火灾统计等方面制定了一些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规章制度。

在防火方面,于清代后期,随着近代工业生产的出现,开始从西方引进一些近代防火技术。如,火药库的一些防火、避雷措施;提高高层建筑耐火等级,配置消火栓和灭火器,楼顶安装避雷针;影剧院等建筑在舞台上装有防火幕、自动水帘等。这些消防设备对于扑灭初期火灾和防止火势蔓延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防火管理上,对以火药为主要原料的各种爆竹、鞭炮、烟火等,制定过有关规定;有些地方对煤油灯使用及煤油贮运、销售等规定了一些防火安全措施。但从全国情况来看,防火宣传和管理相对落后,消防常识很不普及。

从火灾扑救方面来看,强调“首重人命,次及财产”,扑救一般火灾的方法有“窒息法”、“冷却法”、“破坏法”和“遮断法”。清代末年有些城市开始兴建自来水设施,出现了消火栓这一近代消防水源。在设有消火栓的地区大多水压很低,水量不足,而大多数城镇则全部或主要靠水井和天然水源向火场供水。随着近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一些地方逐渐使用电话报告和受理火警。随着西方科学技术传入中国,木制消防唧筒和金属消防唧筒先后在中国逐步推广。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上海公共租界火政处从英国购进3辆马特消防车,这是在中国土地上第一次出现消防汽车。由于旧中国没有自己的汽车制造工业,大部分消防车是从英、美、德、法、日等许多国家进口的,一部分消防车是上海等地消防器材厂改装的。中国最早的一家近代消防器材厂——上海震旦铁工厂(建于1917年,现上海震旦消防设备总厂)于1923年改装了中国第一辆消防车,并在此前后研制成功泡沫灭火机(器),生产消防拖泵(牵引泵)和手抬消防机动泵。

(三)当代(1949年至今)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过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国经济社会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消防工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对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消防组织方面,新中国诞生前后,经过对留用的消防警察进行教育、改造,重新组建了一支新型的公安消防民警队伍。在1953年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随着一些工业企业的兴建,组建了全国第一批企业专职消防队。1953年公安部治安局成立消防处,1955年公安部成立消防局,开始系统地开展全国消防业务工作。1966年至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公安消防队伍在复杂、困难的情况下坚持执行灭火任务,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队伍的战斗力已大大削弱。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消防工作进行了大力整顿,消防工作日益发展起来。至今,消防组织机构已比较健全,形成了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消防组织体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是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之一,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但消防部门人员属于现役体制,而不同于公安机关的公务员体制。消防工作的垂直领导关系为: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下设公安部,公安部设有消防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均设有消防局,又称公安消防总队。地级公安机关设有消防支队,又称公安局(处)消防分局(直辖市城区公安机关也设有消防支队,又称公安分局消防处)。县级公安机关设有消防大队,又称公安局(处)消防科。消防支队和消防大队下设消防中队。从20世纪50年代起,在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中先后建立了专职消防队,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增多,这些单位大多属于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交通、能源产业和政治经济影响较大的单位。一些乡镇还建立了专(兼)职消防队和志愿组织。近年来,还出现了消防中介组织形式的安保服务型消防组织,实行统一规范的市场运营模式。

在消防法制方面,1957年9月11日,由周恩来总理签署、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这是中国消防工作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1957年11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6次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消防法律。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在《消防监督条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5月30日国务院颁布实行。1987年3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十年动乱期间(1966-1976年),中国消防工作遭到很大破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消防工作进行了大力整顿和恢复,消防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公安部先后批准或制定了一批全国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公安部还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了一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与之配套的消防工程规范及消防技术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至此,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本法,包括消防行政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两大类的消防法规体系,据统计,中国现有30余部消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行政规章,230余部强制性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80余部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另外还有大量的与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在消防科研、器材生产与教育训练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1959年起,由公安部负责组织消防器材生产,并改建、新建7个部属消防厂,改善了中国消防器材生产的布局,提高了消防器材的生产能力。中国第一辆国产消防车于1957年问世。截至目前,中国消防器材生产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行业,器材品种比较齐全。1963年公安部成立中国消防器材公司和消防科研所。1965年上海、天津、沈阳、四川消防科研所相继成立,北京、辽宁等一些省市公安消防部门也在此前后成立消防科研室,中国消防科研的布局已初步形成。在教育方面,1981年4月24日,创建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隶属于公安部,是培养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管理指挥和专业技术警官的高等学府。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包括高等专业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在职教育在内的消防教育体系。

随着中国消防法制、消防科技的发展,防、灭火工作取得了日新月异的进展。目前,在防火方面,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设施和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阻燃材料等消防产品普遍应用。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方面,灭火救援装备更新换代较快,配备了一大批技术先进、性能良好、质量过硬、功能配套的车辆器材装备,抢险救援车、举高车、泡沫消防车、核生化侦检车、防化救援车等特种消防车从无到有,消防车数量大幅增加,消防人员防护装备发生质的飞跃。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消防法》将应急救援纳入消防工作的职能范围,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的任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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