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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时间:2022-09-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证券市场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  新《公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开来。  调整范围是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要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熟悉

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了解


  

  【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记忆思路:法律(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制定)、自律性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

  【例题·单选题】证券市场的法律是由( )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A.国务院

  B.自律性组织

  C.证券监管部门

  D.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证券市场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


  

  【考点二】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7月1日实施。现行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故此其生效日期应当改为2014年8月31日。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和行业性自律管理。

  主要内容:

  1.有关证券发行

  2.有关证券交易

  3.有关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

  4.有关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内容

  5.有关证券公司的主要内容

  6.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内容

  7.有关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内容

  8.有关证券业协会的主要内容

  9.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内容

  10.有关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法》

  于1994年7月1日实施。

  现行的《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主要内容:

  1.总则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和义务

  7.公司债券

  8.公司财务、会计

  9.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0.公司解散和清算

  1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2.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开来。这次修改涉及12个条款,除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还放宽了企业经营场所的限制,但与此同时却加强了企业诚信监管。

  “白手起家”成现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按照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就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新《公司法》对于那些手里有项目,但没多少钱,又需要一个公司作为对外合作载体的创业者来说,门槛极大地降低了。以后,人人都可能拥有公司。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认缴制度就是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并不一定真的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不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但如果实际未缴纳足额的话,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工商部门也将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黑名录,记载并向社会公布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申报和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种改革,将减少大量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也在某种程度上为企业创造更好的服务与发展环境。

  (三)《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调整范围是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1.总则

  2.基金管理人

  3.基金托管人

  4.基金的募集

  5.基金份额的交易:上市交易条件、终止上市交易情形

  6.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10.监督管理

  11.法律责任

  变化1

  新《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运作的法制化轨道。私募基金合法化,对整个行业来讲,公私募之间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但竞争的平台也会更加规范,只有提高自身资产管理能力,才能在这个环境里发展壮大。

  公私募有望合二为一

  变化2

  《基金法》明确鼓励基金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政策的放松使得选择激励的方式更加多样。具体来看,股权激励的实施在小公司较为容易,在大型基金公司实施起来则较为艰难。

  变化3

  针对市场担心的“老鼠仓”,新《基金法》加大了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力度。放开从业人员炒股,增加行业透明度,促进行业空气的净化,巩固基金公司在市场中的作用。

  从业人员可以炒股

  从基金业伊始,人们就一直在谈论一个问题,那就是持有人的利益问题。“老鼠仓”屡禁不止,屡屡有人触及高压线,导致政策不断加码,行业人人自危。

  市场发展到今天,“老鼠仓”似乎也快要成为历史名词了。新《基金法》在修改的时候,态度却发生了转变。

  新《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这意味着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只需要报备,即可进行股票投资。

  变化4

  基金公司牌照稀缺性下降,使得行业更加市场化,同时竞争也日趋激烈。基金公司只有走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才能在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

  差异化发展加速

  基金公司发展到今天,从处处管制,到处处放开,面临着混业经营的挑战,基金公司开始在未来的大门前犹豫了。

  变化5

  众多小基金和FOF良莠不齐,新《基金法》细化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合并的程序,这在基金合并和产品设计上打开了创新空间。

  基金合并打开创新空间

  新《基金法》中规定,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细化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合并的程序。这意味着,小基金可以“关停并转”,FOF(基金中的基金)成为公募基金中的一员。

  “维持一个小基金成本是很高的,只收管理费覆盖不了成本。合并产生了规模效应,有利于管理”,上海一大型基金公司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公司一些濒临清盘红线的基金碍于面子不能清盘,随着新的《基金法》出台,就可以将这些小基金合并,尤其是策略相似、又在同一个销售渠道的基金,要合并会更加容易。

  当前基金公司的牌照还是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基金公司可以用其他基金来养活这些迷你基金,等到牌照的稀缺性消失,基金公司可能就没能力覆盖这个产品,因为未来竞争肯定加剧,小的基金可能会越来越多,小基金的合并势在必行,北京某基金公司人士称。

  某基金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将几只小产品合并后,可将其设计成一只母基金或者伞形基金等形式,这就把基金创新的空间打开了。

  其实FOF早已经出现在券商和银行的产品中,随着新《基金法》的实施也终于成了基金行业中的一员,新的《基金法》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的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国内当前1000多只基金,而股票也才2000多只,投资者选基金并不比选股票容易。不过,也有人士分析称,FOF对国内大型基金公司更有吸引力,这些大型基金公司有完整的产品线,有较多的产品供选择,国内FOF初始的发展应该是以投资内部基金为主,但若做不好,对自家品牌的负面影响也会很大。但FOF的推出确实为基金公司的经营、规模增长、产品的设计上打开了空间,为基金公司形成了一个新的创新点和规模增长点。

  变化6

  通过上市,基金公司可以获得融资以发展更多的新业务,未来的股权激励也会有实质性的意义。有监管层和新《基金法》的支持,基金公司上市或许并不遥远。

  上市并不遥远

  事实上,新《基金法》为基金公司上市预留了空间。此前记者了解到,即将实行的新《基金法》修订后,明确允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制,并且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而这一度也被市场解读为给基金管理公司上市预留了空间。

  果然,在今年2月26日,监管层首次表露了对基金公司上市的正面态度,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支持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上市。

  通过上市,基金公司可以获得融资以发展更多的新业务;通过上市,基金公司未来的股权激励才会有更加实质性的意义,海外已经有成功的基金公司上市先例,国内基金公司也是跃跃欲试。此前有基金公司也曾谋求过上市事宜,但最终均未成行,行业反应一度冷淡下来。

  (四)《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已先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发布日期:2001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发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发布日期:2015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15年11月1日)修正或修改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

  4.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5.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7.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8.操纵证券市场罪

  9.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

  10.洗钱

  (五)《反洗钱法》

  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1.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金融机构

  2.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3.明确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的标准: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单笔转账100万以上;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单笔现金收支20万。

  4.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关系结束后资料至少保存5年

  6.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建立我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二、行政法规(很多都要合并)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6.1

  立法目的:加强证券公司监管,规范证券公司行为,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1.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2.组织机构:独董、专门委员会

  3.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4.客户资产的保护

  5.监管措施:报告制度(年报、月报、临时报告等)及现场检查。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4.23

  基本原则:①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交易正常运行,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③细化、落实《证券法》、《破产法》,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④严肃市场法纪,惩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和责任人。

  风险处置的主要措施:

  1.停业整顿:风控指标不合规。

  2.托管、接管:治理混乱、管理失控;挪用客户资产不能弥补;交收违约,数额大等。

  3.行政重组: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4.撤销:以上处置在规定期限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重点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现行的询价制度。

  1.IPO询价的调整和补充

  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

  网下申购的机构资金不能重复进行网上申购;

  绿鞋机制:发行大盘股(4亿股以上)时,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即俗称的“绿鞋”机制。不超过包销数量15%的股份。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1)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签名

  2)应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

  3)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

  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持股期限不少于12个月。

  配售比例: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比例,目前暂定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所余发行量的50%,今后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部分新股的办法发行股票时,向二级市场配售与上网公开发行应同时进行。

  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网下配售数量时,按比例配售。

  (二)《IPO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1.总则:适用在境内创业板IPO的股票。

  2.发行条件

主板创业板

依法设立、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2年连续盈利,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发行程序(主板上市申请的核准程序,创业板与主板基本一致)

  申报、受理、初审、预披露、发审委审核、决定

  1)申报:发行人按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2)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文件初审。

  4)预披露: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5)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6)决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4.信息披露

  5.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5月13日修订)。设立: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发审委是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的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

  发审委的构成和职责

  ①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创业板35名,证监会5名。主板、创业板和并购重组委员不得互相兼任。

  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③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第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第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④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第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第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第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总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

  2.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4项):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备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信息披露的方式: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假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3.定期报告。年度报告(4个月内),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两个月内),季度报告(一季报、三季报,季度结束一个月内)

  4.临时报告

  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掌握

  1.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的资格。经纪业务满3年。

  2.业务规则

  1)以自己名义在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设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2)以自己名义在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3)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4)融资融券,专款专券专用

  5)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要求

  6)融资的,还款;融券的,还券

  7)融资融券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8)融资融券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

  3.债权担保

  收取一定比例保证金,逐日计算比例,多可提,少要补。

  4.权益处理

  作担保证券权益归客户所有,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

  5.监督管理

  1)交易所监督。前端检查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资金划转进行监督

  3)商业银行监督

  4)证券公司每日收市后向交易所报告

  5)监管部门监督

  前端检查包括:申报席位是否属于具有融资融券资格券商、申报证券是否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否为信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余额是否足够、是否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等。

  (五)《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1.适用范围: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他们的主要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管。

  2.市场禁入措施的类型

  3.相关规定: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被禁人员立即停止工作。

程度禁入时间

违反法律,情节严重3-5年

行为恶劣,重大违法活动5-10年

严重违法:

(1)构成犯罪的

(2)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

(3)组织策划领导或实施重大违法活动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终身


  【例题·单选题】《反洗钱法》的规定中,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 )小时。

  A.12

  B.24

  C.36

  D.48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反洗钱法》的规定中,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例题·单选题】对证券发售的规定中,不参与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战略投资者,持股期限不少于( )个月。

  A.12   B.24   C.36   D.48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对证券发售的规定中,不参与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战略投资者,持股期限不少于12个月。


第二节 公司法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要求

公司的种类掌握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

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熟悉

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

公司章程的内容了解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

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熟悉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了解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熟悉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掌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掌握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熟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了解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掌握

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了解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熟悉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熟悉


  

  【考点一】公司的种类

  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亦即以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人及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亦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事实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三、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为标准,亦即以公司之间在财产上、人事上、责任承担上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共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四、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亦即以公司在哪一国登记注册并取得主体资格、受该国法律管辖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例题·多选题】以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 )。

  A.总公司与分公司

  B.母公司与子公司

  C.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D.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种类。以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为标准,亦即以公司之间在财产上、人事上、责任承担上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公司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是公司拥有由出资者形成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及其部分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考点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

  公司经营是公司的最基本的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经营原则

  2.自主经营原则

  3.自负盈亏原则

  4.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5.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司经营原则的有( )。

  A.合法经营原则

  B.自主经营原则

  C.自负盈亏原则

  D.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经营原则。公司经营的原则有: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国家审计监督原则、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考点四】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五】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

  一、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各国大都规定了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

  

  二、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

  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初始是股东)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及其相关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例题·单选题】公司的设立登记中,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 )提出申请。

  A.所在地法院

  B.所在地民政部

  C.所在地人民政府

  D.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考点六】公司章程的内容

  1.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2.特征: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公开性。

  3.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考点七】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

  1.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例题·单选题】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 )决议。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大会

  D.经理大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考点八】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例题·多选题】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有公司住所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公司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考点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法条修改前修改后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法条修改前修改后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法条修改前修改后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法条修改前修改后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法条修改前修改后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法条修改前修改后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例题·单选题】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

  A.没有

  B.二万元

  C.三万元

  D.五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考点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一)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应当占1/3由职代会选举。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例题·单选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其成员的个数可以为( )。

  A.1

  B.2

  C.5

  D.1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考点十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注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题】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同意。

  A.五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半数

  D.四分之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考点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

  (2)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二)发起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内容:发起人的姓名以及住所;公司拟发行的股份类别,每股的面值、发行价;每个发起人的认购数额、出资类别;发起人缴纳股款、交付现物、转让财产权利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发起费用的预算、开支、和每一个发起人的发起费用的负担等。

  (2)订立公司章程。

  (3)按照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认购股份。

  (4)选举公司机关成员。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5)申请设立登记。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6)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

  (三)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发起人协议。

  (2)草拟公司章程。

  发起人起草公司章程,由日后召开的创立大会通过。

  (3)发起人认缴股份。

  发起人只认购全部拟股份中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规定认购数额应不少于首期发行股份数的35%。

  (4)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他股份。

  ①制定招股说明书。 

  ②向国务院递交募股申请。 

  申请时,还必须同时报送公司法规定的一些文件,比如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等。

  ③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④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

  ⑤验资。

  (5)召开创立大会。

  (6)申请设立登记。

  (7)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并进行公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

  【例题·单选题】( ),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

  A.发起设立

  B.募集设立

  C.公开设立

  D.封闭设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


  【考点十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监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4)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例题·多选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可以为( )。

  A.5

  B.15

  C.20

  D.25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考点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1.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公司名称;

  ②公司成立日期;

  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④股票的编号。

  4.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5.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②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③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④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6.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①新股种类及数额;

  ②新股发行价格;

  ③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例题·多选题】股票发行价格可以( )。

  A.等于票面金额

  B.高于票面金额

  C.低于票面金额

  D.等于零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考点十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5.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例题·单选题】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不得转让。

  A.一年内  B.二年内

  C.五年内  D.十年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考点十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题】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考点十八】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4.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考点十九】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5.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例题·单选题】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A.10;30

  B.10;10

  C.30;10

  D.30;3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公司分立。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考点二十】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例题·单选题】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指的是( )。

  A.控股股东

  B.关联关系

  C.实际控制人

  D.高级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考点二十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0.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单选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B.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D.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责任。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证券法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要求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熟悉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

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掌握

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掌握

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

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

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

代销制度熟悉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

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

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掌握

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

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熟悉

内幕交易行为掌握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熟悉

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掌握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掌握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熟悉

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

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掌握

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及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熟悉


  

  【考点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例题·多选题】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有( )。

  A.我国境内,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B.我国境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

  C.政府债券的上市交易

  D.政府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


  

  【考点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例题·多选题】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的原则有( )。

  A.公平  B.公开

  C.公正  D.公认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考点三】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4.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四】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2.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3.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4.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5.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6.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7.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例题·单选题】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A.一

  B.三

  C.五

  D.十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考点五】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4.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5.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

  (5)财务会计报告;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6.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7.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8.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5)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9.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10.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例题·单选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元。

  A.一千万  B.三千万

  C.五千万  D.八千万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


  

  【考点六】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例题·多选题】包销协议应载明的事项包括( )。

  A.当事人的名称

  B.包销证券的种类

  C.包销的付款方式

  D.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6)违约责任;(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七】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主承销人,是指承销团在承销过程中,其他承销团成员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该负责人即为主承销人。


  【考点八】证券的销售期限、代销制度

  1.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2.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3.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4.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例题·单选题】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日。

  A.30

  B.60

  C.90

  D.12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的销售期限、代销制度。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考点九】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2.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3.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4.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题】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 )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A.公开的集中

  B.封闭的集中

  C.公开的分散

  D.封闭的分散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考点十】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

  1.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2.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3.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6.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例题·单选题】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包括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 )的财务会计报告。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八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包括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考点十一】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

  1.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7)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例题·多选题】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包括( )。

  A.上市报告书

  B.公司章程

  C.公司营业执照

  D.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7)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考点十二】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4.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由证券交易所暂停的有( )。

  A.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B.公司最近一年连续亏损

  C.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D.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考点十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1.信息公开的概念

  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为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财产以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的一种制度。

  2.信息公开的内容

  (1)上市公告书。公司证券上市时应公告上市公告书。

  (2)中期报告。中期报告是反映公司上半年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况的文件。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是依法编制的反映公司整个会计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各方面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是反映公司重大事件的法律文件。重大事件是上市公司发生的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件。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视为重大事件: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信息公开的法律要求

  公开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点十四】内幕交易行为

  1.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3.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4.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内幕信息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B.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C.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D.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内幕交易行为。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考点十五】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考点十六】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1.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4.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6.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7.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的有( )。

  A.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B.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C.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D.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考点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方式、程序和规则

  1.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2)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5.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4)收购目的;

  (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6)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7)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8)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6.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7.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8.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9.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10.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11.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1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13.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14.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15.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16.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17.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例题·单选题】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 )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A.1

  B.3

  C.5

  D.1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方式、程序和规则。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考点十八】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3)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5.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6.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7.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单选题】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的罚款。

  A.10~20万

  B.20~30万

  C.30~60万

  D.50~80万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十九】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1.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7.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8.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4.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例题·单选题】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 )的罚款。

  A.1~10万元

  B.20~30万元

  C.30~60万元

  D.50~80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二十】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

  1.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例题·单选题】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的罚款。

  A.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B.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C.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D.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考点二十一】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及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业务许可。

  4.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5.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

  (2)违反规定采取本法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3)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9.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证券交易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证券上市申请予以审核同意的,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15.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基金法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要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权利和义务掌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了解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熟悉

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了解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

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掌握

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熟悉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了解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了解

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及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要求了解

相关的法律责任了解


  

  【考点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又称信托人是受益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和保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保管基金的资产。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保管基金资产。

  (2)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3)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例题·单选题】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不包括( )。

  A.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B.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C.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D.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费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2)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选项D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义务。


  【例题·多选题】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 )权利。

  A.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D.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考点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作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例题·单选题】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 )的股东。

  A.15%   B.20%   C.25%   D.3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考点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例题·多选题】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有( )。

  A.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B.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C.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D.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四】公募基金运作方式

  (一)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这里所指的开放式基金特指传统的开放式基金,不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上市开放式基金等新型开放式基金。

  (二)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不同点

  1.期限不同

  封闭式基金一般有一个固定的存续期;而开放式基金一般是无期限的。

  2.份额限制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是固定的,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增减;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份额会随之增加或减少。

  3.交易场所不同

  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在完成募集后,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份额,只能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交易在投资者之间完成。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完成。

  4.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主要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需求旺盛时,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会超过基金份额净值出现溢价交易现象;反之,当需求低迷时,交易价格会低于基金份额净值出现折价交易现象。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5.激励约束机制与投资策略不同

  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即使基金表现好,其扩展能力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如果表现不尽如人意,由于投资者无法赎回投资,基金经理通常也不会在经营与流动性管理上面临直接的压力。与此不同,如果开放式基金的业绩表现好,通常会吸引新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如果基金表现差,开放式基金则会面临来自投资者要求赎回投资的压力。因此,与封闭式基金相比,一般开放式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更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开放式基金的份额不固定,投资操作常常会受到不可预测的资金流入、流出的影响与干扰。特别是为满足基金赎回的需要,开放式基金必须保留一定的现金资产,并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基金的长期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相对而言,由于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没有赎回压力,基金投资管理人员完全可以根据预先设定的投资计划进行长期投资和全额投资,并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流动性相对较弱的证券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基金长期业绩的提高。

  【例题·多选题】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不同点有( )。

  A.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B.期限不同

  C.份额限制不同     D.交易场所不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公募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不同点:期限不同、份额限制不同、交易场所不同、价格形成方式不同、激励约束机制与投资策略不同。


  

  【考点五】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A.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B.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C.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D.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六】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

  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基金财产与信托财产一样,既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投资于基金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其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因此,不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权人,还是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债权人,都无权要求其债务人用基金财产偿还债务,也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基金财产本身应当承担的债务例外。

  

  【考点七】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

  公募基金就是公开募集基金,而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基金,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主要区别。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还表现在以下方面:

  (1)募集方式不同。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是在公开媒体上大做广告以招徕客户;而对冲基金,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主要是通过所谓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的形式。

  (2)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面向不确定的广大的公众;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一般说来,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的要求则低得多。

  【例题·多选题】关于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募基金面向不确定的广大的公众

  B.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募集方式相同

  C.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合格投资者

  D.一般说来,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主要有:募集方式不同、募集对象不同、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考点八】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这里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例题·单选题】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人。

  A.100   B.200   C.300   D.4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考点九】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考点十】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及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要求

  (一)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但基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豁免注册。

  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应当报送基金管理人的人员从业资质、注册资本、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报告安排等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实行自律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基金行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不表明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未经注册或者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要求

  基金合同草案应当具备基金合同必备内容,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清晰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另外,此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文本只能是基金合同草案,因其尚未正式成立和生效。基金合同的正式成立与生效时间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即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考点十一】与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相关的法律责任

  (1)违反基金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基金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基金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基金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基金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例题·单选题】违反基金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

  A.所募资金金额3%以上10%以下

  B.所募资金金额3%以上5%以下

  C.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10%以下

  D.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与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相关的法律责任。违反基金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


第五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 要求 

期货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 掌握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熟悉 

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了解 

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 了解 

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 了解 

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了解 

期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 了解 

期货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了解 


  

  【考点一】期货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

  (一)期货的概念

  期货通常是指以某种大宗商品或金融资产为标的可交易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1.远期是合约双方承诺在将来某一天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物(标的物可以是大豆、铜等实物商品,也可以是股票指数、债券指数、外汇等金融产品)。期货是标准化的远期合约。

  两种合约都是契约交易,均为交易双方约定为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买或卖一定数量商品的契约。 

  2.它们的区别在于:

  1)交易场所不同。远期合约在场外进行交易。可在大洋彼岸,可在山的北边。期货合约在交易所内交易,具有公开性, 

  2)交易的标的不同:远期做的是货物,到时间了你给钱,我给货,期货做的是合约,货就放在交易所的仓库里。你卖的也是合约,我买的也是合约,做的就是远期时间合约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赚钱或者亏钱。

  3)合约的规范性不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除了价格,合约的品种、规格、质量、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内容者有统一规定。远期合约的所有事项都要由交易双方一一协商确定,谈判复杂,但适应性强。

  4)交易风险不同。期货合约的结算通过专门的结算公司,这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投资者无须对对方负责,不存在信用风险,而只有价格变动的风险。远期合约须到期才交割实物、货款早就谈妥不再变动,故无价格风险,它的风险来自届时对方是否真的前来履约,实物交割后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风险。远期可以违约,没有第三方担保。

  5)保证金制度不同。期货合约交易双方按规定比例缴纳保证金,而远期合约因不是标准化,存在信用风险,保证金或称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双方确定,无统一性。

  6)履约责任不同。期货合约具备对冲机制、履约回旋余地较大,实物交割比例极低,交易价格受最小价格变动单位限定和日交易振幅限定。远期合约如要中途取消,必须双方同意,任何单方面意愿是无法取消合约的,其实物交割比例极高。

  7)期货有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期货和远期都上涨了100块,期货的赢利就是100元,而远期的赢利是100元的贴现值。同理,如果期货和远期都下跌了100块,期货的亏损就是100元,而远期的亏损是100元的贴现值。

  (二)期货的特征

  1.合约标准化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在合约中,标的物的数量、规格、交割时间和地点等都是既定的。

  2.场内集中竞价交易

  期货交易实行场内交易,所有买卖指令必须在交易所内进行集中竞价成交。

  3.保证金交易

  交易者在买卖期货合约时按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缴纳保证金(一般为5%~15%)作为履约保证,即可进行数倍于保证金的交易。

  4.双向交易

  交易者既可以买入建仓,即通过买入期货合约开始交易;也可以卖出建仓,即通过卖出期货合约开始交易。前者也称为“买空”,后者也称为“卖空”。

  5.对冲了结

  交易者在期货市场建仓后,大多并不是通过交割(即交收现货)来结束交易,而是通过对冲了结。

  6.当日无负债结算

  又称为逐日盯市,结算部门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按当日结算价对交易者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保证金。如果交易者的保证金余额低于规定的标准,则须追加保证金,从而做到“当日无负债”。

  (三)期货的种类

  1.商品期货合约

  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称作商品期货。

  (1)农产品期货,包括玉米、豆油、豆粕、棕榈油、棉花、白糖、咖啡、活牛等。

  (2)金属期货,包括铜、铝、铅、锌、镍、钢材、黄金、白银等。

  (3)能源化工期货,包括原油、汽油、天然气、乙醇、电力等。

  2.金融期货合约

  标的物为金融产品的期货合约称作金融期货。

  (1)外汇期货,包括欧元/美元、日元/美元、澳元/美元、英镑/美元、加元/美元等。

  (2)利率期货,包括3个月期欧洲美元期货,3个月期欧洲银行间欧元利率期货,5年期、10年期和长期国债期货等。

  (3)股指期货,包括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英国金融时报100指数期货、日经225指数期货、香港恒生指数期货等。

  (4)股票期货,包括个股期货、25只全球性股票期货(USF)等。

  3.其他期货合约

  附加:

  特别注意我国目前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合约品种: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沥青

  郑州商品交易所:强麦、普麦、棉花、白糖(最大)、菜籽油、油菜籽、菜籽粕、早籼稻、晚籼稻、甲醇、玻璃、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TA)、动力煤、粳(Jing)稻、铁合金(锰硅、硅铁)

  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玉米淀粉、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鸡蛋、胶合板、纤维板、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10年期国债、上证50、中证500、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IF1005、IF1006、IF1009、IF1012合约的挂牌基准价格为3399点

  【例题·单选题】以下不属于能源化工期货的是( )。

  A.原油   B.汽油   C.乙醇   D.钢材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期货的种类。能源化工期货,包括原油、汽油、天然气、乙醇、电力等。选项D钢材属于金属期货品种。


  【例题·多选题】期货的特征包括( )。

  A.合约标准化   B.场内集中竞价交易

  C.保证金交易   D.双向交易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期货的特征。期货的特征包括:合约标准化、场内集中竞价交易、保证金交易、双向交易、对冲了结、当日无负债结算。


  

  【考点二】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制定并实施期货市场制度与交易规则

  (四)组织并监督期货交易,监控市场风险

  (五)发布市场信息

  【例题·多选题】期货交易所的职责主要有( )。

  A.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B.帮助会员单位进行买卖操作

  C.制定并实施期货市场制度与交易规则

  D.组织并监督期货交易,监控市场风险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期货交易所的职责。期货交易所的职责主要有: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制定并实施期货市场制度与交易规则;组织并监督期货交易,监控市场风险;发布市场信息。


  

  【考点三】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概念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出资组建,缴纳一定的会员资格费作为注册资本,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非营利性法人。

  2.会员制交易所组织架构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一般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业务管理部门。其中,会员大会由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全体会员组成,它是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按照国际惯例,理事会由交易所全体会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3.会员资格的获取

  只有取得会员资格才能进入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出资者也是期货交易所的会员,享有直接进场进行期货交易的权利。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获取方式有多种,主要是:以交易所创办发起人的身份加入,接受发起人的资格转让加入,接受期货交易所其他会员的资格转让加入和依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加入。

  4.会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基本权利

  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申诉权;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等。

  (2)基本义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接受期货交易所的业务监管等。

  (二)期货交易所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当满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要求,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会员保证金的变动情况;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露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牟取利益;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例题·多选题】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

  A.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

  B.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C.参加会员大会,行使申诉权

  D.参与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包括: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申诉权;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等。


  

  【考点四】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叙述错误的是( )。

  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B.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C.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D.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五】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期货公司业务许可制度叙述错误的是( )。

  A.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提供融资

  B.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C.期货公司可以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

  D.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考点六】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一)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二)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三)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五)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六)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1)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2)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八)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九)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十)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十一)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十二)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十三)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具虚假仓单;

  (2)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3)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四)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十五)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十六)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十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十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十九)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二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例题·多选题】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 )行为。

  A.出具虚假仓单

  B.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C.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D.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1)出具虚假仓单;(2)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3)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考点七】期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2)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7)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对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必要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报送相关资料。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六)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八)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九)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作出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十一)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2)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

  (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4)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7)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十二)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十三)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

  在股东按照上述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十四)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十五)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或者更换。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该软件的相关资料,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十六)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十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等市场相关参与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十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十九)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例题·单选题】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 )个交易日。

  A.10  B.20  C.30  D.4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期货监督管理。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考点八】期货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2)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3)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4)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5)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6)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7)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8)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所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期货公司

  1.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1)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2)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事项的。

  (4)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5)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

  (6)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7)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8)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9)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

  (10)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11)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12)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13)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14)进行混码交易的。

  (15)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16)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1)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

  (2)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3)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5)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6)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的。

  (7)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8)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

  (9)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期货公司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三)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2)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4)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单位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会员、客户商业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例题·多选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该对其( )。

  A.责令改正

  B.没收业务收入

  C.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D.并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期货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要求

证券公司依法审慎经营、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熟悉

禁止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损害客户权益的规定熟悉

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了解

关于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了解

证券公司设立时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熟悉

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相关规定了解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了解

有关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熟悉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掌握

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

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定熟悉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熟悉

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了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月度、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检查、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形及可采取的措施)了解

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了解


  

  【考点一】证券公司依法审慎经营、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

  (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二)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

  (1)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客户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应措施。

  (4)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5)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6)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例题·单选题】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

  B.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C.证券公司可以利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D.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的义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考点二】禁止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损害客户权益的规定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证券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证券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证券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证券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人员的独立性:

  (1)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证券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2)任命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3)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4)指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财务独立。

  (五)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例题·单选题】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 ),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A.忠诚义务 

  B.诚信义务

  C.保证客户盈利的义务 

  D.保护客户财产不受侵害义务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禁止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损害客户权益的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考点三】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一)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三)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一)的限制。

  【例题·单选题】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

  A.20%  B.30%  C.40%  D.5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考点四】关于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2)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例题·多选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A.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B.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4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40%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关于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考点五】证券公司设立时业务范围的规定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考点六】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上述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

  (1)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2)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3)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4)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例题·单选题】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不包括( )。

  A.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B.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C.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D.证券公司的会计制度、会计报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1)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2)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3)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4)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七】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相关规定

  (一)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二)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考点八】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2)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3)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4)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5)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应当考虑证券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例题·多选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 )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A.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B.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C.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D.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2)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3)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4)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5)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考点九】有关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职权。

  (一)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三)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

  (1)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2)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报告,同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3)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六)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上述规定的职务;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七)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上述规定的审计报告未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离任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例题·单选题】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A.3  B.5  C.7  D.9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有关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考点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

  (一)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考点十一】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三)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客户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应措施。

  【例题·单选题】关于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叙述错误的是( )。

  A.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B.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C.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D.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考点十二】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

  (1)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2)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指定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3)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办法,对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这样,就建立了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的机制。

  (二)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2)除法定情形外,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

  (3)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三)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做了具体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可以随时查询有关信息;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寄送客户。

  【例题·多选题】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 )行为。

  A.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B.除法定情形外,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

  C.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D.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2)除法定情形外,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3)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考点十三】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

  (一)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二)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三)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1)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2)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题】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的情形是( )。

  A.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

  B.证券公司弥补亏损

  C.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D.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1)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2)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考点十四】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动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存管或者动用情况的有关数据。

  (二)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超出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的范围,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应当拒绝;发现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抄报有关监督管理机构。

  

  【考点十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月度、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检查、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形及可采取的措施)

  (一)月度、年度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专项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应当附有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在证券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二)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检查的情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询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进入证券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4)检查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查清证券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证券公司及与证券公司有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关系企业的银行账户。

  (四)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2)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3)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5)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6)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2)任何人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行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职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行使职权,予以公告,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其职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解除。

  【例题·单选题】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A.2

  B.3

  C.4

  D.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考点十六】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

  (一)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1)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境内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2)未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解除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罚。

  (四)证券公司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

  (五)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六)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七)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

  (2)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3)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

  (5)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八)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未按照规定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报告。

  (2)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3)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4)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5)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6)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7)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8)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9)未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10)未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11)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12)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说明理由。

  (九)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认购、受让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

  (2)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4)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5)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证券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开披露信息,或者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证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托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资料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合规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经纪人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3)证券经纪人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4)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十三)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例题·多选题】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A.合规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违法违规行为

  B.证券经纪人从事业务之前已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C.证券经纪人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D.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合规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违法违规行为。(2)证券经纪人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3)证券经纪人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4)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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