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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法规与监管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证券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制度、证券机构监管制度、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制度和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等。对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条例进行监管。证券市场是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市场,所有投资者都应以平等的地位参与证券投资。证券法律责任是指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对其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内容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证券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制度、证券机构监管制度、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制度和证券法责任制度等。

1.证券发行制度

证券监管机关对证券发行的审核管理,是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所提出的证券发行审核体制,是在充分认知中国国情、广泛吸收国际惯例基础上确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发行审核制度。

2.信息披露制度

它是管理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是证券市场贯彻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护投资者、促使上市公司走向规范化的重要保障。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信息。

3.证券交易制度

中国证券交易只能在法定交易所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合法交易所。国家依法对证券交易所实施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中国在证券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4.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目前中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审批程序,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自营业务的资格确定以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作出了规定。对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条例进行监管。

5.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制度

证券市场是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市场,所有投资者都应以平等的地位参与证券投资。在证券市场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是中国证券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修正)等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种类、表现形式以及处罚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6.证券法律责任制度

它是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证券法律责任是指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对其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行为主体行为的性质及违法的程度,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分为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这三种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写在中国所有的证券法律制度中,如中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例第7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5年修订)的内容为核心,辅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内容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

二、证券市场的监管

1.证券市场的监督模式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不同,因此各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也不一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政府下属的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只起协助作用。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以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为代表。美国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了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它直接隶属于国会,独立于政府,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券商、投资公司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日本的证券主管机关是大藏省,具体执行职能则由隶属于大藏省的证券局、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和金融检查部行使。

集中监管体制具有如下优点:①能公平、公正、高效、严格地发挥其监管作用,并能协调全国各证券市场,防止出现过度投机的混乱局面;②具有统一的证券法规,使证券行为有法可依,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③监管者地位超脱,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集中监管的不足之处是:①证券法规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超脱于市场,从而使市场监管可能脱离实际,缺乏效率;②对市场发生的意外行为反应较慢,处理可能不及时。

(2)自律模式。自律模式有两个特点:①通常没有制定直接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规来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②没有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而是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进行自我监管。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是自律模式的代表。以英国为例,英国没有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只有一些间接的、分散的法规,英国虽然设立了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称为证券投资委员会,依据法律享有极大的监管权力,但它既不隶属于立法机关,也不隶属于政府内阁,实际监管工作主要通过以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为核心的非政府机构进行自我监管。

自律模式具有如下优点:①能充分发挥市场的创新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活跃市场;②允许证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规则,从而使市场监管更切合实际,制定的监管法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效率较高;③自律组织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能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

但是,自律模式也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①通常把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经济利益上,对投资者的利益往往没有提供充分的保障;②由于没有立法作后盾,监管手段较软弱;③由于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容易造成混乱。

由于这些原因,不少原来实行自我监管的国家,现已开始逐渐向集中监管模式转变。例如,1996年英国政府宣布,要彻底改变证券市场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政府监管力量。其他一些实行自律模式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泰国、约旦等,也开始走向集中监管模式。

2.世界主要国家的监督机构的运作

世界各国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①充分运用和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②防止人为操纵市场,禁止证券欺诈等不法行为,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③引导居民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监管目标的方法就是对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多渠道的管理。监管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看,因各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及所在国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方式以及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监管模式的影响程度不同,监管体制有着不同的特点,监管机构的运作也有明显的差别,下面主要概述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监管体制及其运作。

(1)美国。它是集中立法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美国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证券管理法规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以“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全国统一管理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同时,成立“联邦交易所”和“全国证券交易协会”,分别对证券交易所和场外证券业进行管理,形成了以集中统一管理为主,辅以市场自律的较为完整的证券管理体制。

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主要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反垄断条款,反欺骗、假冒条款和反内部沟通条款进行,对违法者的处罚主要采取刑事处罚。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已开始重视行政手段的运用。1990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市场改革方案,1991年3月由布什总统签署生效,其主要内容是加强证券市场管理部门的权力。改革方案的目的是以行政手段创造一个较公平的投资环境,增强中小投资者的信心。

(2)英国。与美国的“集中立法”管理体制不同,英国实行的是“自我管理”(或称“自律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行以自律管理为主,辅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

英国证券自律管理系统,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协会”“股权转让与合并专业小组”和“证券业理事会”组成。其中,证券交易所协会是英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管理机构,主要依据该协会制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和规则》来运作。自律管理的主要内容有:①市场参与者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其成员——经纪商和交易商实行广泛的监督,包括会计监督、财务监督、审计和定期检查。②上市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了批准证券上市和在证券交易所买卖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体现在《证券上市的批准书》中,主要有“批准要求”和“上市协议”两个规定。已持续的信息公开规定,也称持续的公示规定。按“上市协议”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应广泛遵守持续公示规定。

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系统。如英格兰银行(英国中央银行)负责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证券部等;贸易工业部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委员会(SIB)负责注册、管理证券公司。

立法管制。尽管英国证券业实行与其他西方国家(如美国)所不同的自我管理制度,但立法管制也是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手段之一。英国制订的一系列不同的证券法案和与证券业相关的法案既是自我管制的指导,也是自我管制的补充,这些法案有1953年的《反欺诈(投资)法》、1948年和1967年的《公司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和1988年的《财务服务法案》等,这些法案对证券交易行为、股份公司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3)日本。日本实行以大藏省证券局、证券交易审议会、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日本银行(中央银行)等机构为主体的证券管理体制,同时辅以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承兑协会、证券投资信托协会和证券情报中心等团体的自律管理体制。其特点是在参照美国证券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原则”,加强政府行政直接或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指导和干预,且管理更集中、更严格。

日本十分重视立法管理。其证券法规主要有《商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法》《外国证券公司法》《外汇和外贸管理法》《担保债券信托法》以及有关行政规章制度和自律机构章程等。

尽管日本实行的是以大藏省证券局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也采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方法;但与美国以法律手段为主不同,日本证券监管机构更倾向于采用行政指导和直接干预的方式来管理,如日本中央银行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采取直接或间接的行政指导和干预的办法。

(4)德国。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行联邦政府制度和颁布证券法规,各州政府负责实施监督管理与以交易所委员会、证券审批委员会和公职经纪人协会等自律管理相结合的证券管理体制。该体制比较强调行政立法监督管理,又相当注意证券业者的自律管理。德国对证券业的管理监督,主要通过地方政府组织实施,但其州政府尽可能不采取直接的控制和干预,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

德国州政府对证券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州政府有权批准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制定的证券交易所条例;任命公职经纪人;批准建立和撤销当地的证券交易所;由州政府任命一名专员,监督交易所对有关证券法规和条例的实施;对银行为客户代理买卖证券的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等。尽管德国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但侧重于强调自律和自愿的方式,尤其是对一些法律规章的执行,往往是非强制性的,如证券交易专门委员会1970年颁布的《内幕的交易背景条例》和《交易商和证券顾问条例》等。但其结果是对市场参与者保护不够,这也是德国证券市场管理者受到非议较多的原因。

3.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是“法制、监管、自律、规范”,规范是目的,法制是基础,监管和自律是手段。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是八字方针的核心,而要实现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就必须依靠法制、监管和自律,法制、监管和自律围绕实现规范化的目的而展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规范是目的,是做好证券市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八字方针的核心。规范的证券市场,能够引导社会资源用于生产效率较高的经济部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而一个秩序混乱的证券市场,则可能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进程,甚至引起社会动荡。没有规范,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发展。因此,八字方针把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作为核心任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法制是基础,法制建设是保证市场沿着正确轨道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证券市场的建立、规范和发展要以科学完整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法律制度来规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各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证券市场只能处于盲目无序状态,不可能健康发展。

第三,监管和自律是手段,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是证券市场法制能够得到落实的根本保障。有规矩而不依,法制就成为空话,规范也无从谈起,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相互补充,共同作用。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表明,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对市场实行有效管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法制不完善,市场参与者不成熟,证券监管的重要性也就更加突出。

在注重法制和国家监管的同时,证券市场还必须强调自律,发挥证券市场组织者、参与者自我管理、相互监督的作用。首先,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运作程序复杂,相关因素广泛,仅靠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要求在证券市场中的所有利益主体,进行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其次,进行自律也是市场组织者和参与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总之,“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就是要求在法制的基础上,通过监管、自律达到证券市场规范化的目的,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使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

思考题

1.证券市场是如何分类的?它们的特征是什么?

2.证券市场的法规与监管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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